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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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八月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beijing@http://www.77cn.com.cn 网址: http://www.77cn.com.cn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要求,就潍柴动力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五”)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8年8月20日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在法律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潍柴动力如下保证:

1.潍柴动力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

2.潍柴动力提供给本所文件资料上的印鉴及相关人员印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3.潍柴动力向本所作出的书面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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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及相关文件、资料、所作的承诺及说明,潍柴动力均已向本所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地进行了提供或披露,该等文件资料均与公司自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地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潍柴动力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出具,其他文件、资料潍柴动力并未提供,本所亦无法获取,本所因此无法依据该等其他文件、资料发表意见,亦不承担因此导致的本法律意见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全面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所认定相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登记和/或备案文件的,本所对该等政府部门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亦不发表任何意见。

3.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潍柴动力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所作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潍柴动力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有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准且为限)发表意见,对本所未直接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均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给予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和评价,亦不就该等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潍柴动力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及生效的前提条件是:

1.潍柴动力提交给本所的各种文件、资料、所作说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

2.构成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的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文件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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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效的。

如前述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承诺、保证及前提条件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致使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和结论需要修正,本所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就潍柴动力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潍柴动力

潍柴动力系一家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简称为“潍柴动力”,深圳股票代码为“000338”,香港股票代码为“2338”。

二、关于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

2008年8月20日,潍柴动力召开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议,其中审议通过了议案五《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会议地点定为:山东省潍坊市民生东街26号公司会议室。

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尚须事先审核公司拟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的股东大会通知等文件相关内容,因此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的具体时间,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审核时间情况,另行发出会议通知。

(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题: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2008年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审议如下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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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三)2008年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审议如下议题: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本所核查,潍柴动力二届八次董事会另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拟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520,653,5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33,045,683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33,045,683元。

鉴于潍柴动力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涉及增加A股和H股类别股东的股份数目,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并应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股东会议和第一次H股股东会议,审议及批准《公司实施2008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三、分析意见

经本所审查,《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A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如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必备条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亦做出了相关规定。

另,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综上有关事实和分析,本所认为,潍柴动力二届八次董事会因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及批准该议案,并不违反《公司法》、《必备条款》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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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八次董事会议案五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ll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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