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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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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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法人机构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

(四)有固定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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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

(九)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加工类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有熟练的技术工人;

(二)产品质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

(三)申请保证贷款的经营时间须1年以上(含); (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商贸类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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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有满足货物周转、保管条件的仓库、货场或恒温库等场地;

(二)申请保证贷款的经营时间须2年以上(含); (三)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九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办理新增保证贷款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个体工商户贷款应以抵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加工类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倍,商贸类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3倍,保证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抵、质押贷款按照《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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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信用度较高或综合回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 还款(息)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每季或每半年还本一次。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基本业务流程:评级授信?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臵。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由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原件;

(二)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免税证明)等原件;

(三)经营活动存续期间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实地调查,主要负责对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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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人的调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主体合法性、经营地址、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等;

2.申请人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3.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4.借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合规和真实;

5.品行和资信状况,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无犯罪记录、经济纠纷或不良嗜好;

6.家庭及其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总收入及来源、家庭纯收入、家庭总支出情况、家庭成员借款情况,借款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车辆、家电等自有资产情况;

7.预期风险收益情况,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

8.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 (二)对担保的调查: 1.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2.品行和资信状况,保证人须对借款人有较强的约束力;

3.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财产共有人的意见;抵押财产处臵便易性等;

4.质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质押财产的种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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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

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撰写调查报告。信贷人员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经营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明确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协办人员复核,签署明确意见。超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调查意见后提交审查人员。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审查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尽职情况,并对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合规性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作出初步评价。对有疑问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在调查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审查。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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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法人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区别贷款种类,明确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各环节的办结时限并公示;对调查、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对审批通过有资金需求的,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贷款合同,依法办理登记、止付、权证入库等相关手续,相关手续须双人办理。

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向借款人核发贷款证/卡;贷款证/卡有效期与借款合同一致。贷款证/卡实行年审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利率浮动幅度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时,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专用或指定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使用贷款证/卡申请贷款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载明的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与首次贷款日、后续贷款日与上次贷款结清日或两次申请贷款日间隔超过6个月,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等情况重新进行相关调查。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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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条 贷款支付。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审核相关手续后支付贷款资金,贷款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等,应参照农户集中评级授信模式,积极开办商户联盟等联保方式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表由借款人本人签字确认。贷款检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全面贷后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二)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人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收回与处臵。

(一) 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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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二) 贷款展期。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已展期贷款不能再次展期。使用贷款证/卡办理的贷款不得展期。

(三)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后存档。

(四)不良贷款处臵。贷款逾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清收、保全和处臵。

第二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采取属地管理,以借款人为单位逐户建档,具体内容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人机构须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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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

2.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 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4.贷款贷后检查表

5.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 6.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7.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8.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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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

2.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 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4.贷款贷后检查表

5.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 6.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7.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8.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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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k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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