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要点内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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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大纲

中国水利

《建设监理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监理概论与法规

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了解:项目的概念及其特性;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周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特征:1、目标性 2、一次性和单间性 3受人力、物力、时间及其他条件制约。

建设项目管理: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订目标。

世界银行项目贷款周期包括:1、选定 2、准备 3、评估 4、谈判 5、执行 6、总结评价六个环节。

一、项目的选定:项目的选定是项目周期的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申请借款国选定那些需要优先考虑并且符合世界银行贷款原则的项目。所选的项目必须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计划,并且是世界银行认为可行的项目。

二、项目的准备:申请借款国选定项目取得世界银行初步同意之后便进入项目的准备阶段。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准备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技术的可行性 2、财务可行性3、经济可行性 4、组织体制的可行性 5、社会可行性 三、项目的评估:申请借款国完成了项目的准备工作以后,世界银行还要进行审查,这就是项目的评估阶段。

1、在技术方面要求设计合理,工程技术上处理得当。2、在组织方面评估的目的在于保证该项目建设能够顺利和有效地执行,并建立一个由当地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3、在经济方面的评估是从整个经济角度来分析项目提供的效益,从而做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4、在财务方面首先要审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谈判:谈判不是纯技术问题,而是前三个阶段的继续,是进一步明确所应采取措施的阶段,也是世界银行和借款国为保证项目的成功,就双方所采取的共同对策达成协议的阶段。

五、项目的执行这个阶段,借款国负责项目的执行和经营,世界银行负责对项目的监督 熟悉:建设项目的概念和特征;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的概念: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有若干个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的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特征:1、建设周期长2、建设工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3、施工的流动性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

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1、计划职能2、组织职能(包括组织机构和组织行为)3、协调职能4、控制职能。

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产业政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要点 (水利部令第30号)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该验收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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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验收工作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 法人验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主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 分部工程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2、 合同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法人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已经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2 政府验收

由有关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1) 政府验收主持单位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国家确定的主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面所述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

2) 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或是省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3)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单位)。 (2) 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解)流、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3) 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4)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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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评估4、初步设计5、初步设计审查6、施工准备7、开工报告8、建设实施9、试运行10、竣工验收11、投产运行12、后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128号文)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中央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推行三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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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法人责任制

(1) 为什么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1995年4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3) 项目法人的设立要求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2 招标投标制

(1) 招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1.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招标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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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2) 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

2.1自行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2招标代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有: 《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除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 (4) 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现场踏勘规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8)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9) 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10) 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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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熟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2.1 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与项目供应商,为完成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或内容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项目合同的签订应满足如下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必须建立在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提议基础之上。2、要有一个统一的计算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3、要有一个合同规章作为合同双方进行工作的依据,这样他们既可以受到合同的约束也可以享受合同的保护。4、合同的标准物必须合法。5、合同要反映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类型须依据法律来确定。

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地位:1、合同管理为工程建设管理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监理)提供了管理目标及内容和管理控制依据;2、合同确立了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之间在技术、经济、管理、组织方面的协作关系和工程建设产品及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并将这些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维系这些关系并将其更加坚实地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3、合同管理能够有助于明确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面。如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面;4、合同管理能够有助于有小弟处理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各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熟悉:法律的概念、形式和效力;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调整范围。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1、宪法 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2、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不、过半数通过;其他法律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4、地方性法规。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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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代理关系;合同的公证与鉴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合法原则

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贫富等,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民事权力能力,范围完全相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工程项目、服务、成果等。 3、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1)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此外,行政行为和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

代理关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1、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属司法行政行为。2、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导当事人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的公证属于司法行政行为;合同的鉴证属于行政管理行为。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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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境内和境外都有法律效力,鉴证其效力只限于我国境内。 2.2 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合同的概念;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

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我们这里所讲的就是指民法上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征:1、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2、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3、条款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合同争议的解决:1、双方协商和解2、调解,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3、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有仲裁协议。4、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遵循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对象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因此,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熟悉: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2、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也是合同内容不变而合同主体的变更。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

合同转让的主要特征:1、合同的转让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改变;3、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4、合同转让既涉及到转让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受让人(第三人)的关系,也涉及到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公证形式4、鉴证形式5、批准形式6、登记形式7、合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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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合同履行;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时变更要约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向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4、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外,应注意合同法还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终止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8、债务人死亡。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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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是,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此时撤销权消灭。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3、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4、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1、违约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2、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3、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责任问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3、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4、加害给付责任问题,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权利损害的情况。加害给付责任是就因为债务人的加害给付,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

了解:工程分标;招标方式;评标标准;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的监督。 工程分标:发包人可以将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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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一、项目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验收程序: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完工资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审核其报告;监理人审核报告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28d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d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 二、政府验收 1、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2、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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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3.5 工程质量检验

了解:质量检验的含义;质量检验的目的和作用;质量检验的必备条件;计量型抽样检验。

质量检验的含义: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检验活动主要包括:

(1)明确并掌握对检验对象的质量要求 (2)测试 (3)比较 (4)评价 (5)处理

质量检验的目的和作用: 质量检验的目的

(1)检验工程产品(或原材料)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判断工序是否正常。 质量检验的作用

(1)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内容 (2)为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了数据

(3)通过对进场器材、外协件及建筑材料实行全面的质量检验,保证这些器材和建筑材料质量

质量检验的必备条件:监理人质量检验必备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要具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力量 (二)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科学管理

(三)要求施工承包人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相应的机构 (四)要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要有适宜的检验条件 计量型抽样检验:

熟悉:质量检验的种类;抽样检验的基本概念,计数型抽样检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质量检验的种类:按质量检验实施者分类 1、发包人/监理人的质量检验

2、第三方质量检验(也称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 3、施工承包人的质量检验 按检验内容和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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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预先检验 2、工序交接质量检验

3、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质量确认检验 4、隐蔽工程验收检验 5、完工验收检验

按工程质量检验深度分类 1、全数检验

(1)质量十分不稳定的工序。

(2)质量性能指标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 (3)质量水平要求高,对下道工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 2、抽样检验

(1)检验是破坏性的,如对钢筋的试验。

(2)检验的对象是连续体,如对混凝土拌合物的检验 (3)质量检验对象数量多。 (4)对工序进行质量检验。 3、免检

抽样检验的基本概念:

1、按统计抽样检验的目的分类

(1)预防性抽样检验。(2)验收性抽样检验。(3)监督抽样检验。 2、按单位产品的质量特征分类

(1)计数抽样检验。(2)计量抽样检验。 3、按抽取样本的次数分类

(1)一次抽样检验。(2)二次抽样检验。(3)多次抽样检验。(4)序贯抽样检验。适用于产品价格昂贵、件数少时。

4、按抽样方案的制定原理分类

(1)标准型抽样方案。(2)挑选型抽样方案。(3)调整型抽样方案。 掌握:抽样方案,接收概率计算。 抽样方案:见pdf

3.6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了解: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质量事故的成因分析方法;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

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质量事故的成因分析方法: (一)基本步骤

(1)进行细致的现场调查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与特征。(2)收集调查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

(3)找出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

(4)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5)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试验予以论证确认。 (二)分析要领

(1)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 (2)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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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 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可靠。(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熟悉: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 (一)违反建设程序

(1)可行性研究不充分。(2)违章承接建设项目。 (二)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三)设计方案和设计计算失误 (四)人的原因

(1)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技术业务素质不高或使用不当。

(2)施工操作人员培训不够,素质不高,对持证上岗的岗位控制不严,违章操作。 (五)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1)水泥。(2)钢材。(3)砂石料。(4)外加剂。 (六)施工方法

(1)不按图施工(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不当 (七)环境因素影响

(1)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2)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一)修补处理 (二)返工处理 (三)不做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3)某些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4)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可不做处理。

掌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与方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原则。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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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 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与方法:目的是:

(1)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事故原因,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 (2)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损失; (3)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发生,区分事故责任;

(4)了解结构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一、质量事故分析的重要性

(1)防止事故的恶化。(2)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3)排除隐患。(4)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再次发生。(5)减少损失。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一)下达工程施工暂停令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质量事故?项目主管部门

较大质量事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

重大质量事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并抄送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水利部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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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规避招标。发包人应综合考虑自己的管理能力、工程特点、工程承包市场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的数量,合理地划分标段。

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一下几种情况可以邀请招标:(1)专业性强,特别是在经验、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2)工程不大,若采用公开招标使发包人在时间和资金上耗费不必要的精力;(3)工程紧迫、涉及专利保护或需要保密的工程;(4)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的情况。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3)应急度汛项目;(4)其他特殊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发包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1)国家重点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2)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6)其他特殊项目。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

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的监督:

1、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3)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4)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5)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6)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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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3)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4)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5)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4、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2)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熟悉: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施工招标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批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5)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2、水利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掌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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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2.4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合同的标的仅限基本建设工程;3、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4、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接受国家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5、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施工合同的特点:(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3)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承包工程的投资已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熟悉:建设工程的总承包、转包与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一般又被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转包: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说,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分包:《合同法》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保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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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设计人应当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 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产品中的过程,是将设计文件付诸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中心环节。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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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优先顺序;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监理单位在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改。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向发包人报告。

6、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确认。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审查权,最终由发包人签字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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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的争议与索赔。 2.5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目标管理

了解: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检查检验。

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检查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熟悉:监理人对承包人人员管理的职责和权力;材料、设备的管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完工验收与保修。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掌握: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管理;开工与完工;停工与复工;质量检查的权力;支付和结算管理;额外检验与重新检验;隐蔽工程的检验;保留金支付和备用金;工程移交证书与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管理: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有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开工与完工:开工日期是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停工与复工:

重新检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隐蔽工程的检验: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休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6 变更与索赔管理

了解:变更的概念;索赔的概念;索赔的原因;索赔的特征;索赔的分类。

变更的概念: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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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索赔的概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并非自己的原因或对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遭受损失或损害,受损失或损害一方向对方所提出的给予赔偿的要求。

索赔的原因: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2)合同缺陷引起索赔2、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索赔(1)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2)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3)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变化3、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1)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2)未按时支付工程款(3)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4)发包人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5)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4、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索赔(1)监理人拖延审批图纸(2)监理人现场协调不力(3)监理人指示的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监理人的不合理干预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对于有调价条款的合同,在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发生上涨时,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6、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增加时,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监理人应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后,对所增加费用予以补偿。

索赔的特征:1、合同双方的权利。2、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对非自己原因和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害,向对方提出索赔。3、有损害的事实。4、有明示方式(提索赔要求)。5、索赔目的:工期和费用。

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规定的索赔(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3)道义索赔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2)经济索赔

熟悉:监理人变更指示;变更处理决定;索赔的处理。

监理人的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以及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处理决定:

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监理人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1)依据充分,即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确实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2)证据充分,承包人能够提交充足的证据资料以说明或证明索赔事件发生当时详细的实际情况。(3)有损失事实,与施工合同相对照,索赔事件本身确实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工期延误。(4)满足程序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申请报告。2、监理人对索赔申请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掌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处理原则;索赔的程序和期限。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变更的处理原则:1、签订合同的各参建方地位时平等的,当出现任何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实施项目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要求;2、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谨合理的原则处理变更工作,任何一方不能夸大变更对自身的影响,从而提出超出合同约定以外的要求;3、变更后以技术可靠、质量不降低标准、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不影响工程效益为前提。

索赔的程序:承包人索赔的程序,1、提交索赔意向书,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书中简单写明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索赔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提出索赔意向。2、提交索赔申请报告,索赔意向书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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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3、提交中期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交中期索赔申请报告。4、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延续记录和最终索赔金额。

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7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

了解:担保的概念;风险的概念;风险的分配。

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在担保关系中,被担保合同通常是合同,担保合同时从合同。

风险的概念: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因素众多,因此人们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时难以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延误工期造成承担风险一方的经济损失。

风险的分配:根据风险管理理论,风险分配应遵循下述三个原则:1、风险分配应能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顺利履行合同。2、合同双方中,谁能更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某种风险或减少该风险引起的损失,就由谁承担该风险。3、风险分配应能有助于调动承担方的积极性,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程,从而降低成本,节约投资。

熟悉:担保的设定;担保的形式;工程担保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工程担保通常采用保证方式,即由承包商请出保证人(银行或企业)和业主约定,当承包商违约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承担责任。

工程担保的种类:1、投标担保,在下列情况下,业主有权没收投标担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2)中标的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署协议书,未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证金可用现金押金、保付支票、银行汇票、由银行或公司开出的保函或保证书等各种形式。一般说,银行保函是最常用的形式。当采用银行保函时,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要求。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正确完整地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违约,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业主受到损失,业主有权根据履约担保索取赔偿。履约担保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担保金额一般取合同价的5%~10%。另一种是由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一般取合同价的30%左右。3、预付款担保,承包商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业主提交预付款保函,业主在收到此保函后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一般与业主所付预付款金额相同。但由于预付款是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还,因此预付款担保金额也应相应减少。预付款担保通常也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4、缺陷责任担保,缺陷责任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在保修期中完成对工程缺陷的修复。如承包商未能或无力修复应由其负责的缺陷,则业主可另行组织修复,并根据缺陷责任担保索取为修复缺陷所支付的费用。缺陷责任担保的有效期与保修期相同。保修期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业主应将缺陷责任担保退还承包商。5、保留金,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保留金世一种专门的担保方式,即业主在每月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中按某一百分数(5%~10%)扣留一笔款项,成为保留金。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而造成业主受到损失,业主可从扣留的保留金中取得赔偿。6、其他担保,除上述各种工程担保外,在有的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还应提供下述两种担保。(1)临时进口设备税收担保。(2)免税工程进口物资税收担保。

掌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风险责任;工程保险种类。

业主承担的风险为:1、不可抗力的社会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不可预见的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3、工程量变化。4、设计文件有缺陷而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由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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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设计除外。5、国家或地方的法规变化导致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承包商延误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为:1、投标文件的缺陷,指由于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或者勘察现场时的疏忽,或者投标中的漏项等造成投标文件有缺陷而引起的损失或成本增加。2、对业主提供的水文、气象、地质等原始资料分析、运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由于施工措施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施工中的一切损失和损坏。4、分包商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工程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业主和承包商通过投保,将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工程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1、凡合同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称为合同规定的保险或强制性保险;2、其他的保险均称为非合同规定的保险或选择性保险。必须投保的险种是:工程和施工设备保险、人身事故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工程和设备的保险:也称“工程一切险”,内容有(1)工程本身;(2)施工用设施;(3)施工设备;(4)场地清理费;(5)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6)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2.8 施工合同争议解决

了解:和解;调解及调解种类;合同争议调解组。

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接谈判,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基础上,消除争议,达到和解。 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方(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等),在调解人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促进双方和解,解决争议。调解分为:1、社会调解2、行政调解3、仲裁调解4、司法调解。

合同争议调解组:业主和承包商再签订协议书后,应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该组一般由三(或五)名优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两(或四)名组员可由合同双方各提一(或两)名,并征得另一方同意,组长可由两(或四)名组员协商推荐并征得合同双方同意,或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协商后直接聘请。

熟悉:撤销裁决;裁决执行;审判程序;仲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裁决执行:合同争议经仲裁庭仲裁后,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合同争议经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审判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第一审案件。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果对第一审裁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案件的裁决、裁定是终审的,不准上诉。

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 2、组成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 掌握:仲裁原则;仲裁条件。

仲裁原则:1、协议仲裁原则。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为不予受理。2、或裁或审原则。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协议管辖原则。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4、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公正、及时原则。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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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6、不公开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这是因为仲裁多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往往不愿公开进行。7、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意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法院监督原则。我国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既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又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法院监督表现在对不合法的仲裁裁决撤销或者强制当事人执行合法的仲裁裁决。

仲裁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订立有出现合同纠纷由仲裁解决的条款或者是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除仲裁协议外,还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9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了解:FIDIC合同条件组成;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内容。

2.10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了解《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内容组成,各部分的引用或使用中的补充、细化和变动等的原则、要求和效力,以及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结合使用规定。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目标控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控制

3.1 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概述

了解:质量管理概念;全面质量管理概念;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建设工程质量特点。 质量管理:是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四大支柱。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和资源。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

全面质量管理: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通过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提高人的素质,增强质量意识,调动积极性,人人做好本职工作,通过抓好工作质量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强调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企业实施。从顾客需要出发,树立明确而又可行的质量目标;要求形成一个有利于产品质量实施系统管理的质量体系;要求把一切能够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都运用到质量管理中来。

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质量严格控制。1、项目可行性研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项目可行性研究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质量和设计质量。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论证的内容:综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项目与任务;建设方案;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建设与运行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结论与建议。2、项目设计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设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工艺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设备是构配套;结构是否安全可靠等。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确立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审判制度。3、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施工阶段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质量。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工程验收对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考核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1、形成过程复杂。2、影响因素多(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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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波动性大。4、质量隐蔽性。两类判断错误,第二类指将不合格产品误认为是合格产品。5、终检存在局限性。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

熟悉: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点;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证实质量保证能力的方法:供方合格声明、提供文件证据、提供其他顾客的认定证据、顾客亲自审核、由第三方进行审核、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据。质量保证分外部质量保证、内部质量保证。质量保证途径:以检验为手段的质量保证;以工序管理为手段的质量保证;以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为手段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体系:是以保证和提高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和活动合理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明确任务、职责、权限,而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网络和有机整体,使质量管理制度化、标准化,从而建造出用户满意的工程,形成一个有机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是承包人的行为。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内容:1、有明确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2、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3、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4、实行质量管理业务标准化和管理流程程序化。

施工过程质量保证体系是核心和基础,是构成工作保证子体系的重要子体系,一般由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两个方面组成。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点:1、质量第一观点。2、用户至上观点。3、预防为主的观点。4、用数据说话的观点。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本手段。5、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实行全员、全过程、全企业。一切按PDCA循环进行的观点。

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一、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5、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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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见书P14)。5、按合同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施工中优化设计、解决设计问题。对于大中型工程,应按合同规定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6、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对分包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单位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许可。3、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4、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三检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6、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7、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3、监理单位向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建立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五、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责任。1、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进场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工程。2、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掌握: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的概念;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方法;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质量:是一组固有特征满足要求的程度。涵盖产品质量、某项活动或过程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特性分为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质量特性指固有特性,包括:性能、适用性、可信性、安全性、经济性、美学性等。要求包括明示的要求、通常隐含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要求。质量具有时效性和相对性。

建设工程质量:狭义上指工程产品质量;广义上指工程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工程产品质量的质量特性:性能、时间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适应性与环境协调性。工作质量:社会工作质量、生产过程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质量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的基础。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质量控制的对象是过程。作业技术(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结合)是控制手段和方法的总裁。质量控制应贯穿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目的在于以预防为主。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环节、各因素制订相应的计划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纠正措施。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包括作业技术和活动):1、确定控制对象;2、规定控制标准;3、制订控制方法;4、明确检验方法;5、进行质量检验;6、说明实际与标准之间有差异的原因;7、采取纠正措施。质量控制具有动态性,质量控制应持续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是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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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质量标准。按控制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方法:四个阶段,八个步骤,简称PDCA循环。1、计划阶段:查找问题;进行排列;分析原因;制订对策措施。2、实施阶段:执行措施。3、检查阶段:检查效果。4、处理阶段:建立巩固措施;提出尚未解决的问题,转入下一循环。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3)各地(市)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2)制订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3)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4)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5)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6)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7)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8)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9)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的主要职责:(1)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2)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3)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对本流域内的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署水利工程;(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与中心站协商确定;(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进行制定。项目站职责应根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

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质量监督站的主要内容:(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物资进行复核。(2)对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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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核验。未经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2 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阶段质量控制

了解:勘察工作程序;勘察工作内容。

勘察工作程序:在没有科研单位时,勘察工作程序一般为:选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提出勘察工作委托书纲要,自审后交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协调一致,写出正式委托书;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勘察人员进场作业,注意与设计单位沟通;组织审查勘察成果。

勘察工作内容:1、自然条件观测。2、地形图测绘。3、资源探测。4、岩土工程勘察。5、地震安全性评价。6、工程水文地质勘察。7、环境评价。本工作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8、模型试验和可研项目。

熟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招标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决标阶段。

一、 招标准备阶段。1、申请招标,申请施工招标应满足建设法规规定的业主资质能力条

件和招标条件才能进行招标。如果业主不具备资质和能力,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或监理单位代理招标。2、选择招标方式,选择什么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决定。首先决定施工阶段的分标数量和合同类型,再确定招标方式。(合同类型-按承发包范围和数量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公开招标。)3、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广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协议书以及评标方法。4、编制标底,通常委托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来做,标底须报请主管部门审定。 二、 招标阶段。工作内容有: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

件;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投标人质疑和接受标书等。1、资格预审,对投标申请单位整体资格的综合评定,主要包括:法人资格、商业信誉、财务能力、技术能力、施工经验等。2、组织现场考察3、标前会议。

三、 决标阶段。住有工作内容有:组织开标评标会;在评标为会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确定中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发;综合评估法。

掌握: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及其承接工程范围;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承接工程范围。 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及其承接工程范围: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承接工程范围: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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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3.3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了解: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一、根据时间阶段进行划分。1、事前控制-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2、事中控制-施工过程及中间产品质量控制。3、事后控制-最终产品及有关方面质量控制。二、按物质形态转化划分。1、对投入的物质资源的质量控制。2、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3、对完成的工程产品质量的控制与验收。

熟悉:影响施工阶段质量的因素;实体形成各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工序质量控制内容;工序质量的检查;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

影响施工阶段质量的因素: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简称4M1E)。 实体形成各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 事前质量控制内容。1、承包人资格审核。(1)检查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到位。(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等级。2、施工现场的检验、验收。(1)现场障碍的拆除、迁建及清除后的验收。(2)现场定位轴线、高程标桩的测设、验收。(3)基准点、基准线的复核、验收等。3、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方法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4、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建专职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质量检查制度。5、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应由承包人会同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6、工程观测设备的检查。现场监理人员需检查承包人对各种观测设备的采购、运输、保存、率定、安装、埋设、观测和维护等。7、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查验施工机械的技术系统;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合格证,应完好并不超检验周期。 二、 事中质量控制内容。1、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工程项目的每道施工工序进行认真检查,并把自行检查结果保送监理人备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也可随时进行抽样检验。3、依据合同规定的检查和检验,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包括:(1)覆盖前的检查。应经监理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覆盖。(2)对已覆盖部位,质量有怀疑,监理人可要求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隐蔽工程主要指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工程。5、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严谨使用,并要求及时撤换。6、行驶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令。(1)未经检验即进入下一道工序作业;(2)擅自采用未经许可或批准的材料;(3)擅自将工程转包;(4)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商进场作业;(5)缺乏质量保证措施,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6)工程质量下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三、 事后质量控制内容。1、审核完工资料。2、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及

有关技术性文件。3、整理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的技术文件,并编目、建档。4、评价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及水平。5、组织联动试车等。

掌握:质量控制的依据、方法及程序;合同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过程影响因素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控制的依据:1、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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