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深圳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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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2011-2015 年)的实施意见 2011》发布时间:(2011 发布时间:(2011 年 12 月 12 日):((2011 年 8 月 16 日)加强法治建设对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具有重要作用。2011 年 1 月 11 日,广东省委发布《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 年)》(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为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规划》,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我国区域法治建设作出表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深刻领会《规划》精神,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 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划》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掌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做到准确理解《规划》,正确实施《规划》。各级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规划》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规划》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2.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省委将我市确定为珠三角法治城市创建先行点城市,要求我市积极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我们要按照《规划》的要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二、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3.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理念。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履行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职责,健全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定期研究法治建设问题,明确年度法治建设任务。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每年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 2 次以上,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执行力,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深圳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4.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认真研究新时期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方法,着力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探索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6.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体

现。 7.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化建设。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全委(扩大)会民主推荐、相关单位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提名方式,努力做到公开提名、民主提名、责任提名;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和差额选拔干部的改革力度,努力做到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拓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覆盖面,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 8.加强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或撤换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行为,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三、发挥经济特区立法优势,推动我市法制一体化 9.坚持立法创新,用好用足立法权。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市双重立法权作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先行性、自主性、实施性地方立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立法工作,加快自主创新、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市更新、深港城市规划对接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步伐,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积极借鉴国际惯例,适当超前立法,加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立法工作,为前海合作区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法制保障。 10.推动经济特区法制一体化。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建设三年实施规划(2010-2012)》,加快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在 2012 年前实现全市法规、规章的一体化。 11.坚持科学立法。完善立项论证审查制度,创新法规、规章起草机制,健全人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或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起草模式。创新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对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释并向社会公布。 12.推进民主立法。积极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创新立法听证会制度,使立法听证会朝小型化、经常化的方向发展。积极探索立法活动向新闻媒体开放的做法,提高立法的公开度、透明度。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13.力争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09)1 号),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力争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实现行政审批领域的政务公开、业务办理、网上服务、电子监察之间数据统一。探索行政审批标准化和格式化的管理模式,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政府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审批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吸收企业、市民参与评估工作。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15.提升行政服务规范化、法定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服务法定化,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健全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推行行政问责制、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1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裁量基准

监督力度,加强对民生大事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监督;依法实施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每年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切实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回复率和满意率。 26.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其他各种监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重点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履职尽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抓好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完善专项督查制度,把监督检查与专项治理、案件查处、行政问责有机结合,加强督促整改工作。 27.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政治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大对中央和省、市关于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监督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28.推动舆论监督法制化建设。探索舆论监督法制化的路径和方法,拓展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曝光,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网络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七、加强社会领域法治化管理,提升社会建设法治化水平 29.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管理,通过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推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30.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织网工程”建设。编织以社区为平台面向居民的民心服务网、以街道为主要载体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网、以政法部门实施防控和打击为主要内容的防控网,建立“覆盖到边沿,管理到末梢,责任到个人,联动到网格”的网络型社会建设综合服务模式。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整合各相关部门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建设社会建设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使服务网、工作网、防控网互联互通、功能完备,形成一个立体的工作系统。 31.建立健全科学的预防化解矛盾机制。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充分利用传媒、通讯、网络等多种手段,进一步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健全三级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网络,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有效衔接,建立化解矛盾纠纷多元联动机制。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挽救)工作,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 32.加强平安深圳建设。健全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平安深圳建设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解决好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强化人口服务与管理。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强化社区群防群治工作,全面提升社区安全防范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平安建设活动,大力推进平安区、平安街道、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和平安医院、平安铁路等创建工作。 33.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管理体制,逐步理顺街道、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社区各类组织关系,明确基层管理的权责关系;逐步理顺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的职责关系,明确市、区各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方式,规范各职能部门执法和服务行为,减轻

基层工作的负担。推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在社区落实,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形成资源共享的社区治理结构,构建以社区综合党委为领导核心、各类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34.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居民委员会直选,有序吸纳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居委会选举,实行居务公开,完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协商制度及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功能。科学划分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权责关系,改善居委会成员的结构,保障居委会的经费投入,全面提升居委会服务群众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民主评议会、居民论坛、听证会等多种监督形式,积极拓展政府与居民的互动渠道,增强居委会的监督功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35.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发[2009]16 号),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大力实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建立法律援助对象的临时困难帮助机制,切实做到“应援尽援”,把法律援助打造成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创设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探索建立深圳市法律援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八、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建设珠三角地区法律服务中心 36.力争建成珠三角地区法律服务中心。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促进法律服务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深圳成为高端法律服务人才集聚地,力争建成珠三角地区的法律服务中心乃至国际区域法律服务中心。 37.大力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开拓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业服务业、外包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学习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理念和管理经验,培育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加大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有竞争力、有吸引力的分配、管理体制,创建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研究制定支持法律服务业长远发展的措施,增强法律服务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增加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改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环境,保障执业权利,争取以制度方式解决律师的“三难”问题。按照“两结合”管理体制,推动成立司法鉴定协会,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继续在人才、物质、体制等方面给予仲裁机构广泛支持,大力宣传推广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信力高、国际公认等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仲裁机构的声誉。 38.推进法律服务机构全面发展。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优秀律师所、文明公证处、优秀鉴定所等评选,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培育与发展深圳律师品牌与律师所集团,建立一批规范化、规模大、品牌好、实力强的规模所,以品牌形象、雄厚的专业及资金实力、较高的人员素质应对现代多元化的市场和多元化的需求;积极倡导跨地域律师所集团的建立,将深圳律师品牌扩展到全国各地,提升深圳律师所和律师的专业形象。 39.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制定《深圳市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制度,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筹备设立“深圳律师学院”,提升深圳律师业务水平与道德素质;提高律师参政议政水平,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

途径进入党政司法机关。 40.促进跨地域交流与合作。推进京、沪、深三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作,通过建立联盟、集团、设立分所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北京、上海等地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深、港两地法律服务工作者合作,通过联席会议、互访、互派青年律师培训,建立律师所联盟、合作设立律师机构等方式扩大交流,学习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共同发展。九、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发展现代法治文化 41.进一步提升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培育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实践。突出做好公职人员、青少年学生、劳务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每两年组织全市公务员(含雇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考试,培训参考率要达到 95%以上;法律知识题占公务员招录考试题库比重不少于 5%;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的法制内容不少于 20 课时。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配备率应达100%;利用中小学生军训等集中教育时间,渗透青少年法制教育,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加强劳务工法制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劳务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继续深化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努力打造公民法律大讲堂、法制大观园等普法品牌,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2.积极推动现代法治文化成为主流文化。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发展和繁荣法治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鼓励、支持、引导各类文化团体和个人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创作鲜活的法治文化艺术形象和作品,推出精品、创出品牌。着力建设法治文化传播平台,推进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载体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加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不断增强现代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引导力和感染力,并成为我市的主流文化。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全面实施 43.健全依法治市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依法治市工作问题。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并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加强市、区和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依法治理工作经费落实,促进依法治理工作任务完成。其他各单位和部门、各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企业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开展依法治理,每年要对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自检,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4.深入开展法治城市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城区(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办字[2009]39 号)要求,继续开展“法治城区”、“法治街道”、“民主法治社区”、“依法治理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等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法治惠民”工程,努力解决涉法民生问题。抓好区、街道、社区、行政机关和企业创建试点工作,鼓励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模式。 45.加强依法治市督促检查。探索建立法治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促进法治城市建设在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的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民主法治考核制度,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法治建设。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监督,积极为法治城市建设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作用,定期对我市法治建设

状况进行社会化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工作事项。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完成依法治市工作任务,并根据考核情况,定期发布法治城市建设年度报告;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本意见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将实施情况向市委报告。对于依法治市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个人应予表彰通报,对职责不清、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区、各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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