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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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

管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22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产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修订自律公约和自律检查标准,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切实堵塞产险业费用管理漏洞,提高行业基础财务数据真实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产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堵塞费用管理上的漏洞,防范虚列费用所引发的风险,提高产险行业基础财务数据真实性,依据《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江苏省内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本指引。总部设在江苏的产险公司法人机构在江苏省内开展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费用是指公司财务报表中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科目内的全部支出。 第四条 费用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3 真实性原则。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做到项目全面、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7 合理性原则。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13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公司应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业务渠道编制、下达费用预算,严禁采用费用包干形式向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下拨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实行严格的分渠道业务管理,并体现渠道绩效考核差异化。公司中介业务渠道应设臵专岗管理,严禁在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严禁将中介手续费列入工资薪酬,以渠道维护费用等形式变相贴费。

第八条 公司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

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

第二章 费用报销与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费用报销流程和审批制度。费用报销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登记在册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下同),严禁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报销费用或作为费用支付对象(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除外)。

费用报销应视金额大小设定不同审核层次,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应集中于地市级及以上机构进行审核。报销单上至少应包括经办人、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分管负责人(具有高管资格

的班子成员)或其授权的最终审核人的签名。 第十条 费用报销必须具备以下单据: 1 费用报销单;

2 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收据;

4 支付凭据(由上级公司集中支付费用的情形可不附此凭证);

6 证明报销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统一的银行账户用于费用支付,由省级分公司或法人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在县级或县级以下机构设立费用账户,应其它机关要求设臵的税务、社保等专户可以保留但需在省级分公司统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费用原则上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鼓励公司建立网上银行结算系统,所有单笔1000元及以上的费用支出须通过网上银行直接与对方结算费用,并将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严禁将大额费用支出通过拆分方式进行现金结算。

如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电汇或邮政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支付方式结算,将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上述方式均不能实现的,可使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非现金形式进行支付。使用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的,收款人户名必须

与发票提供方的名称一致,且在支票上加盖“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进行转账支票正反面完整复印或扫描打印,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如因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确需现金支付的情形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除差旅费外,各类费用如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由公司员工通过垫付款项形式支付。如果确实需要公司员工垫付款项的,10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并在报销时提供POS机刷卡单、银行进账单存根、汇款存根或网购交易电子凭证打印件等其他垫付证明。

向员工支付的资金款项(包括工资福利和报销费用),应通过网银打卡方式支付至员工个人工资卡账户。严禁假借员工名义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或收缴员工个人银行卡用于套取费用。

第三章 重点费用科目管控规定

第十四条 工资及福利。公司应完善工资福利管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制定或认可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纳社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禁公司通过虚挂人头等形式虚列工资费用。

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发放对象只限于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不包括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和中介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算保单获取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销售费用),于每月10个工作日前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上月保单获取成本明细表,并提供保单获取成本校验办法(见附件二)。对于成本费用异动情况应主动及时上报原因和应对措施。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月30日之前向各家公司通报省内公司上月保单获取成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费用列支真实性全面负责,机构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费用列支真实性直接负责。其中,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对费用发生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报销的费用是公司真实发生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和费用核算的客观性负责,在财务信息中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

第三十二条 江苏保监局实行公司费用指标异动风险监控制度,如发现公司综合费用率或保单获取成本率出现异动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持续异常的公司将及时启动专项检查,同时通报其总公司,问题严重的,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修订自律公约和自律检查标准,将本指引落实情况作为公司财务方面自律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核查各项重点费用科目报销和支付行为的实

施情况。对保单获取成本偏高或者出现明显异动的公司应及时开展自律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江苏保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调整操作流程,完善业务财务系统,达到本指引的要求。公司内控稽核部门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本指引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江苏保监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省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jm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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