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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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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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1、政务环境廉洁高效。市(县)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的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并落实有效,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全面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决策民主科学、政务公开、政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人民群众满意。

2、法制环境公正公平。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援助,社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类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层社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健全,积极发挥作用,基层民主建设扎实推进。

3、市场环境规范守信。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损害民生、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社会公信力高。建立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商务诚信落实。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服务文明规范,群众满意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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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文环境健康向上。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教育,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坚定。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创办公民道德讲堂,选树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宣传先进人物和事迹,弘扬文明风尚。城市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长足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校园建设标准化,学校管理制度化。文化建设投入大幅增长,各种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建设达标,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普遍,文化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道德准则、礼仪规范,关心他人、热心公益、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基本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5、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优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督察制度。网吧有效管控,网络环境净化切实加强,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净化荧屏、声频和不良广告,小报小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发行秩序严格规范。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成效明显。鼓励扶持优秀少儿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健康规范。

6、生活环境舒适便利。坚持科学发展,转型跨越发展、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主干道、街巷道路畅通美观、城市公交方便快捷、城市卫生干净整洁,公共场所程序良好。城市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达标,城市经营性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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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卫生、市民饮用水卫生监管严格。社会救助体系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扎实推进。

7、社会环境安全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各种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基层综治工作扎实,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治安形势良好。努力解决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食品药品行业的监管,各项措施到位,成效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任务达标。有效控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市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提高。

8、生态环境优美宜人。重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城市空气质量、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业污染物防治、城市环境噪声、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节能减排等达到省政府各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标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城市标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良好,耕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

9、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市(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定有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创建目标明确,工作措施落实,投入保障有力。建立健全文明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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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功能,对全市创建工作指导有力。以文明城市(县城)创建为龙头,广泛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建文明村镇、社区、单位、家庭等多种类型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基础扎实,典型突出,宣传广泛,氛围浓厚。创建工作的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创建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 为适应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和全面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新要求,全省辖区内所有建制城市和县城都要积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建工作。

第七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由山西省文明办组织申报测评,山西省文明委审定命名表彰。

第八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届初申报,届末评选表彰。

第九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的申报评选按照自查申报、审核测评、公示审定、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1、自查、申报。凡有明确的文明城市创建目标规划,深入扎实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的城市(县城)均可申报。申报需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以市(县)文明委名义书面逐级向省文明委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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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一)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城市(县城);

(二)市(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

(三)本地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2、审核、测评。省文明办在接收各市(县)的申报资料后,组织省文明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确认符合申报资格后,向申报城市文明委通报确认。在申报年度,省文明委要对申报城市(不含县城),进行公共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测评结果按30%的比例记入总成绩。在表彰年度,省文明委对申报城市进行全面测评。

3、公示、审定。省文明办在对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同意,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省文明委审定。

4、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审定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对山西省文明城市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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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对获得“山西省文明城市”、“山西省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城市,由省文明委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山西省文明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予以撤销。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届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对申报城市,在届期内,凡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出现严重滑坡等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参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办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山西省文明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导各个创建城市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档案,建立省级文明城市学习交流制度。

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除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外,还将通过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组织市民监督队伍等办法加强对各市创建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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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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