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流程

更新时间:2023-09-28 17: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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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的程序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编制单位);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详见以下“港口工程项目立项”);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资质编制单位);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批文、用地批文、施工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各一份);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有资质编制单位);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有资质编制位);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资质编制单位);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批文、用地批文、施工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各一份);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项目立项的程序

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核准,须提供的主要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 2、相关部门意见

①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④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岸线的批复;

⑤长江委对河势分析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⑥长江海事部门对航行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审查意见; ⑦长江航道部门对通航安全影响谁报告审查意见; 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安全预审评价意见; ⑨地矿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程序

一、通过九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审核 九江市政府成立了长江岸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所有利用长江岸线的申请进行初审。

申请单位需提供材料如下:

1、由岸线使用申请单位向九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要说明拟建码头位置、坐标、建设规模(泊位个数,靠泊能力码头结构型式),货物种类及年通过能力,申请岸线的长度等。

2、岸线使用申请单位提供选址范围内的1:1000的水上、水下地形图,并标明拟建码头位置及坐标(有资质单位提供)。

3、岸线使用申请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岸线使用单位提供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材料原则通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3日内转报九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也可直报九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有通过此审核,方可进行下步工作。

二、港口岸线审批实行二级审批制,即建设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须经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厅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程序如下: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核表》(原件4份);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份);

(3)、项目选址范围内1:1000水上、水下地形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图)(原件4份);

(4)、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份);

(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环保、水利部门及海事、航道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各4份)。

2、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复审,将相关材料及复审意见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同时将审批意见报交通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使用深水岸线的,须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审批。

4、岸线使用申请人将批准的岸线使用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方面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岸线。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程序

为便于港口企业和港口经营业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将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告之如下:

一、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对老码头无岸线批文的,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要有相关材料说明取得岸线使用的合理性;

2、老码头因验收资料缺失,甚至没有经过验收,其设备设施由申请人组织专家或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评估,评估符合条件的,发放经营许可。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其中:

按《江西省港口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明确需补充的材料: 1、业户名称(预先)核准文件;老码头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及适任证书。 4、事故应急预案。

5、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文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提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jj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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