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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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军转干考试微信公众号:zjjzgk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切实加强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政府指令性安置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把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作为安置的主渠道。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城镇居民义务兵;

(二)转业士官服现役满十年以上或未满十年但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复员士官; (三)入伍前虽为农业户籍,但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的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章 安 置

第六条 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保障金来源:兵役义务费统筹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赞助及捐赠。保障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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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每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偿;退伍军人上岗前培训管理;部分接收单位的安置补偿;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奖励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

第八条 安置机构要准确掌握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本市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情况及企业经济效益、发展趋势等情况,保证政府安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实行部分企业单位有偿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对接收安置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双向选择除外),安置一名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从安置保障金中拨付1万元安置补偿金。退役士兵安置上岗后,用人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用工单位后,其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养老、失业保险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

第十一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个别难以落实政府指令性分配任务的单位,经政府批准,可向安置机构交纳每人5万元的转移金,对于连续二年及以上要求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用工单位,有偿转移金加倍交纳。

第四章 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 凡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政府安置计划下达前,向安置机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经安置机构审核批准后,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第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发放标准:城镇退伍义务兵,按服役两年为基数起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3万元,延长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军龄的加0.2万元。专业士官,按服役10年为基数起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5万元,延长服役期每增加一年的加0.2万元。不满10年,但符合转业条件的,在基数标准上每年递减0.2万元。不符合转业条件的按义务兵标准计算。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万元。

第十四条 凡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安置机构证明,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管理费。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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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即: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需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免征1至2年);城镇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其户籍关系在原入伍所在地申报;转业士官户籍关系可在配偶户籍所在地申报,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携配偶子女到安置机构所在地落城镇户口;未婚士官户籍关系在安置机构所在地申报。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其档案由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在安置工作结束后,交当地劳动管理机构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超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和完不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人事、劳动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人事调动和审批用工计划,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直至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为止。在拒收期间,该单位必须按月发放安置对象工资;对拒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及拒付安置对象工资的单位,依据《兵役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回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到当地安置机构报到的,或接到安置工作通知书后超过三个月不到用工单位报到或拒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十九条 对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违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规定、政策的,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当事人以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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