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系统强化阶段l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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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

行政法基础 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 约10分 抽象行为:《立法法》等

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 15—20分 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争议范围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争议结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

行政争议法 争议过程 《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 争议规则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争议结果 《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新修)

国家赔偿法 赔偿关系 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5—8分 赔偿程序 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 赔偿方式及计算 两高联合司法解释

系统强化阶段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十八专题八一百图表/林鸿潮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

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具体内涵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2)

权 名 责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类型(图-3)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 ☆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 ☆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4) 对象 依据 后果 行政授权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公务员

主要内容:公务员的范围;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核心考点:无。 ★公务员的范围(表—5) 原范围 现范围 拓展范围 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部分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

★★公职的取得(怎么当上公务员)(表-6) 适用范围 录用—委任 录用程序 试用期限 选任 公开选拔 聘任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①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注意: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公职的履行(怎么当公务员)(表-7)

考核 考核内容 考核类型 考核结果 奖励对象 奖励形式 奖励等级 处分种类 处分后果 处分解除 调任 转任 挂职 任职回回避 近亲 地域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并降级);开除(永久)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奖励 处分 交流 避 执行公务回避 离职回避 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近亲回避示例图(图-8):

市公安局长(弟弟)

× 招生办主任(弟弟) × 市教育局长(哥哥) × 市长(弟弟) × 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

★★公职的丧失(怎么不当公务员)(表-9) 特点 应注意问题 想辞职而辞不了: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⑤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天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辞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职 特殊待遇 辞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退 按照失业处理 退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休 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纠纷解决机制(图-10) (30天) (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

人事处理 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60/90天)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的情况)

(30天) (60/90天)

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聘任合同争议 (60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15天) 提起民事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主要内容: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制定;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行政行为的分类(表—11) 分类标准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行为的启动方式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具体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意义 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判断行政不作为 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表-12)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国务院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解释 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图-13) 提请审议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①② 传批

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表-14) 授权立法的范围 授权立法的义务 授权立法的终止 授权立法的识别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行政规章的制定(表-15) 部门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报请立项 部门工作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决定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公布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表-16) 文本与效力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低于宪法 低于宪法、法律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地方性规章 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批准与备案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改变与撤销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冲突与适用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③法不溯及既往,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④规章有例外 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表-17) 判断标准 具体含义 区别对象 处分性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 特定性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单方性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合同行为 外部性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8)

主体上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内容上 向当事人表达出效果意思 程序上 将行为内容送达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表-19) 效力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含义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实质上确定的效力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产生条件 一经生效即产生 争议期过后产生 履行期过后产生 后果 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产生执行力 一般情况下 经过争议期 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消灭(表-21)

无效 条件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力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撤销 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示意图(图-22) ①无效: × (随时可被宣告无效,自始没有任何效力) ②撤销: × (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溯及推定无效) ③废止: × (被废止前有效,被废止后失去效力)

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法

专题六: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23)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许可(第12条) 可以不设定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示意(图-24)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25)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 × 创设经常性许可 √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 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具体规定 无此情况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禁止设定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表-26)

形成性程序 起草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评价性程序 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27)

原有方式 现有方式 注意问题 授权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 被授权组织实施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实施 委托机关实施 受委托机关实施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多个机关实施 一个机关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一起实施 注意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有所差别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28)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 重要制度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 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⑦书面决定: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阶段性决定和最终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①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决定期限: 重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要长10日); 期B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限 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变更与延续 听证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③颁证期限: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表-29)

特许的决定 认可的决定 核准的决定 登记的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应在5日内指派2人以上核准,不需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许可 说明:一般程序适用于全部许可,特别程序分别适用于某一类许可。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30) 责令改正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情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况 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后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果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撤销许可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注销许可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许可终止 ★★行政许可的撤回(废止)与补偿(表-31) 补偿程序 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①法定标准: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偿标准 ②实际损失标准: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③实际投入标准: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

专题七: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 核心考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32)

大类型 子类型 自由罚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通报批评 其它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33)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可创设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规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注意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行为、种类和幅度范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表-34)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有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集中处罚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35)

处罚看能力 过时不处罚 一事不再罚 罚刑可相抵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一事不再罚详解(表-36) 违法行为数量 一个 触犯法律规范数量(次数) 一个 处罚种类 同种类 不同种类 同种类 不同种类 可否再罚 × × √ 一个 多个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37) 适用条件 重要制度 重要时限

简易程序 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一般程序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当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②笔录效力:听证笔录不具有排他效力 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表-38) 职权分离的原则 ①决定者:行政机关 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的例外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③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处罚(主要掌握其与一般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表-39) ①警告:可以由派出所实施②罚款:500元以下的可由派出所实施③拘留:15日以下 处罚种类 ④吊销:仅限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⑤没收:违法所得应先退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的才没收 ⑥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处罚主体 处罚时效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①调查:公安机关拥有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等强制性权力 一般程序 ②决定:治安案件应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可再延30日 ③送达:向被处罚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在2日内送达,有受害人的向其抄送副本 简易程序 听证程序 调解程序 执行制度(拘留) 警告或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予处罚 ①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 专题八:行政强制

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概述(表-40)

强制措施 适用目的 为了防止出现违法行为或危险结果 主要方式 对人:短暂限制人身自由; 对物:查封、扣押、冻结; 对场所:隔离、查封、进入。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基本特征 预防性; 暂时性; 非惩罚性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执行有错的标的是执行行为; 执行内容有错的标的是执行内容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救济途径 强制执行 为实现另一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表-41)

法律 创设权 范围:N 条件:无 范围:N —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条件:1、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 2、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强制措施,但法律授权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以下

范围:查封、扣押 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无权 规定权 / 可以对法律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扩大强制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实施主体(表—42) 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禁止 特殊规定 冻结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实施程序(表—43) 一般程序 1、报批: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表明身份: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当场告知要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特殊规定: 1、情况紧急: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 2、限制人身: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3、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1、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存款、汇款 以下对象不得强制: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2、当事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或冻结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 2、时限:1、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费用:与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保管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后续处理: 1、没收、销毁或划拨 2、解除强制措施 【没有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无关、已做处理、期限届满】 3、解除查封、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与设定(表-44) 种类 含义 注意 代履行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主要适用于恢复原状和排除妨害,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 执行罚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 直接强制 使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权利义务 不宜使用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难以达到目的时方可采用 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由法律绝对保留。

实施主体 (表-45) 间接强制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一般行政机关 1、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2、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强制执行权,但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机关有拍卖权 其他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表—46)

29.政府信息公开(上) ★★公开体制(表-45)

性质 领导机关 主管部门 公开主体 工作机构 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等某一部门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各行政机关某一下属机构 职责 名义上领导当地的行政公开工作 实际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公开工作 公开义务、澄清义务、协调义务 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 ★★公开范围(图-46)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公开

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不公开 非普遍需要的信息,依申请公开

普遍需要的信息,主动公开

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图-47)

决定不公开 结果:不公开

行政机关初判 同意公开 结果:公开

决定公开 征求权利人意见 认可 结果:不公开 不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权衡 不认可 结果:公开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30.政府信息公开(下)

★★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表-48) 公开方式 ①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大众传媒(广播、电视、报刊) ②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手机媒体等 ①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 ②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公开场所 ★★公开程序

主动公开的程序(图-49)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

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公布 形成了某条政府信息

使用者阅读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经过保密审查 (①自我审查②保密局审查)

20日内将该信息公布

使用者获得该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图-50)

使用者提出申请 ①书面提出申请(不会书写的口述后代填) ②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行政机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应当公开 不应公开 不由本机关公开 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 告知如何获取 告知并说明理由 告知找其他机关 告知不存在 告知其补正

获得所需信息

①内容上需分割的应分割提供 收取费用 费用减免

②形式上需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只收成本,中央定价) (经济困难者可申请)

3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一般受案标准

3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上) 3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下) 3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表-51)

行政诉讼 同行政诉讼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案标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准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受理 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同行政诉讼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 3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的衔接与分工(上) ★★★★诉讼与复议关系(表-52) 复诉自由选择 复议前置不终局 复议选择但终局 复议前置且终局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则从例外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诉讼与复议关系解析(图-53)

①复诉自由选择 ②复议前置不终局 ③复议选择但终局 ④复议前置且终局

诉讼(实线表示) 复议(虚线表示)

36.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的衔接与分工(下)

37.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四纵)(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表-54)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②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中级法院 关、证交所(含第三人)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38.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四横)(表-55)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四变)(表-56) 事由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 处理期限 7日 7日 7日 / 处理方式一 自己管辖 自己管辖 自己管辖 自己管辖 处理方式二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处理方式三 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决定由原法院管辖 / 39.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表-57) 类型 条块管辖 条条管辖 自我管辖 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部门派出机构 特殊情形 被授权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说明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40.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上) 41.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下)

★★★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图-58)

法律上直接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原告 的利害关系 行政相关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表-59)

相邻权案件 公平竞争权案件 经复议案件 有受害人的案件 信赖保护案件 合伙人案件 投资人案件 农地承包案件 股份制企业案件 非国有企业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起诉 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皆可起诉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参照行政诉讼原告的规则确定。

42.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

★★★★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表-60)

行为者 不作为案件 原主体被撤销 被授权机构 新组建机构 共同行为 假共同行为 联合行为 经批准的行为 经复议后起诉 被告 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 继受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 组建后合法授权的是该机构自己;未合法授权的是组建它的机关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 签名该章的机关(形式标准);许可案件例外 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43.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下)、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表—61)

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②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③其他案件中的第三人 ①做出矛盾行为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说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确定与行政诉讼相类似。

4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掌握起诉时限的计算)(表-62) 全知道 诉作为 知一半 全不知 有履行期 诉不作为 无履行期 紧急情况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复议不作为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申请满60日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45.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 ★行政诉讼的受理(表-63)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先予受理 接到诉状后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可在10日内上诉 接到诉状后7日内不能定夺时先予受理 ①移送管辖:受诉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受而不理 ②指定管辖:受诉后上级法院指定另一法院审理 ③移转管辖:上级法院受诉后向下移转管辖权;或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向上移转 ★★行政诉讼的审理(无调解程序;无简易程序) 一般审理过程(表-64) 提起人 对象 一审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再审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提出期限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

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当事人可上诉 未上诉则生效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是生效判决 但可通过再审推翻 按原审方式进行 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 ①一审重审仍可上诉②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最后生效 判决效力 合并审理(表-65)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多对一) 相对人为复数(一对多) 行政行为为复数(一对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46.行政诉讼的撤诉 ★★★行政诉讼的撤诉 自愿撤诉(表-66)

改的动因:①被告自主改变②法院建议改变 一改 改的表现:①对作为: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②对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 ③对行政裁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三裁 裁的时机:①被诉行为已改,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②被诉行为已改,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裁的内容:可以载明被诉行为改变的情况;改变后履行的情况;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 不愿撤诉(表-67) 具体情形 对作为不撤诉 对不作为不撤诉 不撤诉并起诉了新的行为 处理方式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两个诉讼均应审理并判决,可以合并审理 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表-68) 对象 原告或上诉人 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条件 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结果 视为撤诉 缺席判决 原告、上诉人或被告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但未交诉讼费和上诉的例外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47.行政诉讼中对其他纠纷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表—69) 其他争议的类型 刑事犯罪 行政违纪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移送被告、被告的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处理 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有两种例外情况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①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法院判决行政裁决违法,原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处理方式

②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行政许可机关与他人共同侵权的,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对民事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可以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48.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图-70)

作为案件(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 申请

60日内(或更长)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灵活)

5日内审查决定 受理

受理 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审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督促 责令/直接

有权处理的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理

决定 60日内(或更短)审理完毕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不超过30日

49.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概述(略)

50.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应重点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表-71)

初步证明责任 申请证明责任 损害证明责任 新事实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51.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表-72) 一般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一审补充 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被告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二审补充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以作为定案根据

52.第三人举证、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 第三人举证(图—73)

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第三人利益可能受损 第三人可以举证 第三人举证不能时,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第三人没有申请的,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职权取证 由此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不判决维持,而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取证(表-74)

依职权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②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 依申请调取 ★★行政诉讼的质证(表-75) 一般质证原则 缺席证据质证 涉密证据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二审中的质证 再审中的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的认证(重点掌握无效证据的类型)(表-76)

完全无效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⑤在境外形成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⑥无理拒不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⑦因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部分无效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表-77) 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参照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参考 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援引 司法解释 转化 WTO规则 ★★★★行政诉讼的结案

被告胜诉 主判决: 维持判决 判决类型 变种判决: 驳回判决 针对作为的主判决: 撤销判决 原告胜诉 针对不作为的主判决: 履行判决

针对特殊情况的主判决:变更判决 附带判决:赔偿判决 变种判决: 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图(图-78)

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表-79) 裁判类型 被告胜诉 维持 驳回 撤销 履行 原告胜诉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变更 基本含义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适用条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合法的依据废止 ④第三人举证或法院取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 被告作为违法 被告不作为违法;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④撤销行为将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行为的依据由违法变成合法的 维持原判 二审 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改判或发回 裁定执行原判 再审 指令受理审理 发回重审 改判或发回 行政诉讼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针对特别事项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一审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80) 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 变更判决 的特殊适用 确认判决 的特殊适用 确认与驳回判决的转换 二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撤销的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九 天 考资不能判决撤销而应:①作出确认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①被诉行为的依据当时违法,而现在变成合法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以便解决赔偿问题) ②如果此类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②应开庭未开庭的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行政复议结案

妥协结案 调解结案 和解结案

被申请人胜 主决定: 维持决定 结案方式 变种判决: 驳回决定

针对作为的主要决定: 撤销决定

申请人胜 针对作为的特殊决定: 确认决定 附带处理赔偿

针对作为的特殊决定: 变更决定 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

针对不作为的主要决定: 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结案方式图(图-81)

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表-82) 结案方式 调解结案 基本含义 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 表现为制作复议调解书 案外进行;当事人自主; 表现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主要决定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变种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主要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特殊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特殊决定 针对不作为错误的主要决定 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 应及时做出赔偿决定 ①合理性争议 ②赔偿和补偿争议 合理性争议 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①不应受理的案件 ②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各种情形 除明显不当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其他情形 除程序违法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不作为错误;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依申请做出: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依职权做出: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依申请审查:仅针对规章以下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 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 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规章以下文件,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复议意见书 后续措施 复议建议书 复议备案制 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 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 下级复议机关向上级备案 ①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②本案需要做好的善后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适用条件 妥协结案 和解结案 维持决定 驳回决定 撤销决定 确认决定 变更决定 履行决定 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获胜 申请 人获胜 附带处理方式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表-83)

执行机关 执行依据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款项②对机关加处罚款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④向被告上执行措施 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表-84)

情况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原则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非诉执行)(表-85)

申请条件 义务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申请期限 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 申请范围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为 执行管辖 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审查期限 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成合议庭裁定 注意:行政裁决案件所确定的权利人,可在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申请法院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表-86) 财产保全 针对行政诉讼裁判 适用于裁判可能难以执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适用于行政给付案件,只能依申请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难以执行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适用于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情况,只能依申请 先予执行 注意: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或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62.《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略)

63.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6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表-86)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可归责行为) 结果要件 因果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广义的违法归责: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明显不当,未尽合理注意 严格责任: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残疾(丧失行为能力)的,除非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造成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65.国家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表-87) 肯定列举 否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②损害生命健康权③损害财产权④人身损害所伴随的精神损害 ①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②受害人自己致害③第三人致害④不可抗力致害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表-88)

案件类型 错拘案件 错捕案件 人错判案件 身 暴力伤害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财强制措施 产 罚没财产 主要含义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①错误拘留②合法拘留最终认定无罪,但超期羁押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追刑责的人犯罪被拘留 错误逮捕,最终认定无罪 判处并执行刑罚,最终认定无罪 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追刑责的人犯罪被逮捕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表-89)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暴力伤害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 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66.国家赔偿请求人及其请求时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请求人(表-90)

自然人请求权的转移 法人或组织请求权的转移 由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继受 由其权利承受人继受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请求,但请求人被羁押期间不计,最后6个请求时效的计算 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可以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 ②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赔偿的,适用复议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时效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表-91) 单独行政赔偿 共同行政赔偿 委托机关赔偿 继受机关赔偿 撤销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 派出机关赔偿 申请机关赔偿 一个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67.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表-92) 错误拘留 拘留机关赔偿 错误逮捕 批捕机关赔偿 一审未生效错判 一审法院赔偿 生效错判 原审法院赔偿 68.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图-93) 一步: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并解决

两步:行政复议或诉讼确认违法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

三步:行政复议或诉讼确认违法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没有解决 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图-94) 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

两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没有解决 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说明: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

先行处理(表—95)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无法书写的可以口述后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 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有差错的应在5日内1次完整告知补正 2个月内审查完毕,双方可以调解协商 做出决定后,应在10内向请求人送达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书 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掌握起诉时限)(表-96) 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不做出赔偿决定 在做出决定后3个月内起诉 在赔偿义务机关审查期限(2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起诉 69.行政赔偿诉讼、司法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表-96)

说明:一并提起的,注意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赔偿请求,单独提起的情况如下:

①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 受案范围 ②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所引起的赔偿 ③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中的赔偿问题 管辖法院 ①地域管辖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同一般的行政诉讼 ②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单独提起的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①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赔偿决定,在做出决定后3个月内起诉 ②赔偿义务机关不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审查期限(2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起诉 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原告承担损害证明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 起诉时限 适用程序 举证责任 ★★★司法赔偿程序 说明:新的《国家赔偿法》废除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①请求人必须自(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双方可以协商调解 ③做出决定后,应在10内向请求人送达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书 ①仅适用于法院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复议机关处理 ②做出赔偿决定之日起(做出赔偿决定的),或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不作出赔偿决定的)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③复议机关应当2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①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复议作为的),或复议机关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复议不作为的)赔偿委员会处理 (设于中院以上) 30日内,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的,可以直接在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 ③赔委会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 ④赔委会应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赔偿委员会重审 (2个月内完成) ①本级赔委会重审:本院院长决定;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要求(类似于抗诉) ②上级赔委会重审:请求人向上级法院赔委会申诉 司法赔偿的处理过程(图-98) 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不含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

第二步:上一级机关复议

第三步: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第二步: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 请求人向上级法院赔委会申诉,或上级检察院要求

第四步(第三步): 本级赔委会重审 上级赔委会重审

70.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国家赔偿金的支付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表-99)

限制人身自由 造成身体伤害 劳动能力丧失 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年平均工资5倍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超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应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侵犯人身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抚慰金 ①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者给付赔偿金②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③吊销许可造成公民死亡 伴随精神损害 侵害财产权利

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④其他情况赔偿直接损失 说明:无劳动能力人未成年的给付生活费至18周岁,其他的给付至死亡,参照当地低保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金的支付(表—100)

申请支付 提出支付 实际支付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请求 财政部门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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