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娟与蒋敏娟、吕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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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5.11.18

【案件字号】(2014)常民终字第2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卫邵泽宇张玺

【审理法官】陈卫邵泽宇张玺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质证

xxx与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常民终字第2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殷世江,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柏松,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xxx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竹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概况

xxx一审诉称,xxx、xxx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因经营相关业务,资金周转困难,xxx 于2011年7月31日向xxx借款50000元,xxx于2012年1月30日向xxx借款100000元,两人均出具了借条。上述两笔款项出借后,xxx于2013年因家庭购置家具电器设施急需资金便向xxx、xxx催收,但xxx、xxx总借故推诿,为维护xxx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xxx、xxx归还借款150000元,诉讼费由xxx、xxx承担。

xxx、xxx均未作答辩。

原审查明,2011年7月31日,xxx因家庭经营需要向xxx借款5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人:xxx2011.7.31”(以下简称2011.7.31借款)。2012年1月30日,xxx因家庭经营需要向xxx借款10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x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借款人:xxx2012年1月30日”(以下简称2012.1.30借款)。后xxx向xxx、xxx催要借款,但xxx、xxx至今均未归还,xxx遂诉至法院。另查明xxx、xxx于2004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6月19日经原审法院(2012)溧埭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本案两笔借款发生在xxx、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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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由xxx提供的两份借条、xxx、xxx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审法院的(2012)溧埭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及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佐证。

原审认为,xxx和xxx、xxx的借贷关系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xxx、xxx向xxx 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xxx、xxx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xxx要求xxx、xxx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该两笔借款发生在xxx、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用于家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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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j8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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