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7-06 10: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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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 是指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中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招标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 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第四条 成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审核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审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区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管办,负责承包商预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选承包商预选库的企业即获得下列项目承建候选资格: (一)本行政区域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五)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入选 第六条 申请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三级以上的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前2年内在重庆市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四)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区审核小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承包商申请入选预选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五)近两年在重庆市内依法纳税证明; (六)近两年在重庆市内工程业绩证明(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工程验收证明等); (七)区审核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包括企业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的证明等);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 承包商在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申请不予受理: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的; (五)拒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六)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入选程序: (一)区公管办在黔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黔江电视台、武陵都市报、重庆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区公管办初审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在上述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公管办将企业名单提交区审核小组审查,通过者纳入预选库管理,并在上述媒体公告。 第三章 承包商预选库的管理与抽取 第十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制度。预选库首批设置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4个总承包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园林古建筑、河湖整治工程等专业类别)。具备上述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按不同类别分别申报。 第十一条 预选库各类别名额设置,由区审核小组根据审定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企业总数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由区公管办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参与,对进入预选库承包商每年进行一次信誉测评,测评结果在相关媒体公布。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预选库承包商的抽取程序: (一)招标人向区公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依据和证明材料;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会议纪要; (二)招标人在提出抽取承包商申请中,需明确拟选承包商的工程类别; (三)承包商的抽取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业主单位派代表抽取,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公管办项目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对直接发包工程,在符合工程项目类别要求的预选库中按以下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 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及规模标准以下或经区政府批准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符合工程项目类别要求的承包商预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谈判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向区公管办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其评价内容纳入承包商年度测评。 第十六条 入选预选库后,承包商出现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区公管办报请区审核小组同意,从预选库除名,一年内不得参与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第十七条 涉及预选库承包商入选、除名等投诉或申诉行为的处置工作,由区公管办牵头,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由区审核小组认定结论,区公管办负责回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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