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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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 0、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3、其他商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104 105 201 202 203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011 102 103 行名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行别代码 0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 4、非银行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东亚银行 南洋商业银行 恒生银行 中银香港 集友银行 廖创兴银行 亚洲商业银行 道亨银行 永亨银行 花旗银行 5、6、7、外资银行 美国银行 摩根大通银行 建东银行 美一银行 纽约银行 东京三菱银行 日联银行 三井住友银行 瑞穗实业银行 山口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朝兴银行 310 313 314 401 402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61 562 563 564 565 591 592 友利银行 韩国产业银行 新韩银行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韩亚银行 马来亚银行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 华侨银行 大华银行 新加坡发展银行 盘古银行 泰京银行 泰华农民银行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 比利时联合银行 比利时富通银行 荷兰银行 荷兰商业银行 荷兰万贝银行 渣打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 法国巴黎银行 东方汇理银行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法国外贸银行 德累斯顿银行 德意志银行 德国商业银行 593 594 595 596 597 611 616 621 622 623 631 632 633 641 651 652 661 662 663 671 691 692 693 694 695 711 712 713 西德意志银行 巴伐利亚州银行 罗马银行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丰业银行 蒙特利尔银行 澳新银行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 珠海南通银行 宁波国际银行 新联商业银行 协和银行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 福建亚洲银行 浙江商业银行 华商银行 青岛国际银行 华一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 9、特许参与者 中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附件2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业务标准

714 715 731 732 741 751 752 761 766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901 902 903 904 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为12位定长数字,由3位银行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 XXX 行别代码 XXXX 地区代码 XXXX 分支机构序号 X 校验码 一、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1位类别代码和2位顺序编码组成。银行行别的具体业务标准参见附件1。

二、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标明该银行机构所在地区。其编码采用该行所在城市或县的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省会(首府)城市及其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银行机构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级城市所辖县内银行机构使用该县的 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三、分支机构序号

分支机构序号为4位定长数字,由各银行对所在城市(县)内分支机构从“0001”起顺序编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序号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已撤销全国联行行号的,仍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各分支库序号由总行统一编排。

四、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i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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