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302号文件(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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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建 设 厅

鄂建文[2007]302号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

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精神,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工程专项费用,是综合测定的,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不得以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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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降低本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计算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表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取。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三:定额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四:清单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表1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

工程类型 费 计费 率 基础 费 用 名 称 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四、使用说明

12层以下 12层以上 工业 (≤40m) (>40m) 厂房 市政工程 详 见 工 程 价 格 计 算 程 序 表 2.00 1.00 2.00 0.65 2.00 0.85 1.00 1.35 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分包单位提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具体数额、预付计划和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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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方式等条款。

3. 附属于房屋建筑工程,为实现房屋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工程,执行相应工程类型的费用标准;除上述以外的设备安装工程(含管、线等),安全施工费按1.0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0.50%计算。

4.仿古建筑工程,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车站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执行“工业厂房”费用标准。

5.大型土石方工程执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6.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的50%计算。

7.房屋修缮工程、单独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相应工程类型费用标准的50%计算。

8.执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标准”时,应将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独立列项,按3%的费率计取。计费基础为“直接工程费+综合费+价差+价差的利润”,并进入不含税工程造价,计取相应的税金。

五、有关费用的调整

1.现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内容与综合费率调整为“表2”所示:

表2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单位:%

计算基础 综合费率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0.95 人工费 5.5 3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项 目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费 0.20 0.50 0.10 0.05 0.10 1.0 3.5 0.5 按施工组织设计 0.5

2.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费率“8.0”,更改为“6.0”,并将“注:1.”的内容更改为:1.施工组织措施综合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费。

3.“湖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调整见“表3”所示:

表3 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 单位:%

工程类型 计 费 基 础 项 目 综合费率 临时设施费 夜间施工 其中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生产工具用具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45 1.50 1.95 1.00 0.10 0.05 0.20 0.50 1.45 0.50 4

工程定位、点交、场地清理 0.10 六、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所包含的内容详见“附表一:安全防护费费用项目组成表,附表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表”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在建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或明确可执行国家政策性调整的,可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未完成部分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八、现行费用定额以及各地市相关规定,凡涉及到本通知规定的,均应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九、本通知由湖北省建设工程管理总站负责统一管理,各地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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