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展奖励政策

更新时间:2024-01-24 10: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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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会展奖励政策

厦门已率先在国内建立了重大会展的协调保障体系,实施会展奖励政策,为在厦门举办的重大会展提供保障服务和扶持奖励。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

1、奖励在厦门举办的大型国内会议:按照参加会议住宿人数,分别给予5-15万元奖励。

2、奖励在厦门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参加会议境外国家和参会人数,分别给予10-20万元奖励。

3、奖励招揽在厦门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大中型展览会:按照展览会规模,分别给予10-20万元奖励。

4、资助自主培育举办的专业展览会:按照展览会规模和届数,给予每届不超过50万元宣传推介资助。

厦门市鼓励境内外会议展览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举办会议展览活动或提供会展服务。符合条件的,均可得到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会展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会展综合保障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厦门市展览项目协调规范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市展览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倡导依法经营、依法竞争、有序竞争的风气,杜绝虚假办展、虚假宣传现象,保护展览项目知识产权,维护展览机构、展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行业自律,净化、优化展览环境的原则,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展览市场秩序的函”的要求,特制定《厦门市展览项目协调规范办法》。

一、展览项目的报备确认范围 (一)展览项目报备的范围

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 (二)展览项目需备案确认的范围 凡首次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巡回展除外)经贸类专业展均需提交市展览项目协调委员会确认。

二、展览项目的协调确认原则 (一)协调确认机构

厦门市展览项目协调委员会由市会展协会会长、副会长(部分)、副秘书长(部分)以上单位及部分办展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会展协会秘书处负责展览项目的报备、协调、确认业务的日常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报酬。

(二)协调确认原则

鼓励新题材、新内容展览项目的举办,提倡同题材联合办展,避免同类题材重复办展;对于无法整合的同类题材展览项目,举办时间前后应间隔四个月以上,先申报者先办,原则

上同类题材或题材接近的展览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2个。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展览项目,会展项目协调委员会不予以确认。无展览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各展览场馆不得与其签订场馆租赁合同。

三、展览项目报备

(一)已办展览项目的报备

为保护已经举办过一届以上的展览项目,厦门市各展览项目承(主)办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会展协会提交下一年度展览计划,会展协会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局,抄报市会展办和市工商局。已有项目未提交计划者,视同下年度放弃举办,不受保护。

(二)新办展览项目的报备

鼓励有实力、有能力、有资源的机构积极策划新的展览项目。举办新的展览项目,最少提前三个月向市会展协会报备,提交办展计划等相关材料,内容包括:1、承办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2、展览项目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3、展览项目方案、资金来源;4、项目承办机构办公地点,人员组成情况;5、在开展对外宣传和招展开始前,需将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批复和复函报会展协会,否则视为违规。不予组织评估和不予出具评估报告。

四、展览项目报备的程序

(一)展览项目报备确认的时间

凡首次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均需提前三个月以上提请报备和确认。 (二)展览项目报备、协调、确认程序 1、已办展览计划的汇总报备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各展览项目承办机构将第二年度的展览计划(含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承办单位、规模)提交厦门市会展协会。予以确认,并出具同意办展确认书。

2、新办展览项目的报备、协调、确认程序 (1)非同类题材、内容展览项目的报备、确认

凡首次在厦门举办的展览项目,题材内容与我市已有展览项目不雷同、不冲突的,市会展协会在收到相关报备材料并派人实地考察后,两周内出具同意办展确认书,承办单位持确认书与展览场馆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备活动性质,向市会展协会提交评估申请,以实际情况开展对外宣传。

(2)同类题材展览项目的报备、协调、确认

凡首次在厦门举办的展览项目(全国性巡回展除外),题材内容与已有展览项目存在雷同或冲突,且一个年度内已经有两个此类项目,市会展协会不予受理;年度内已有一个同类展览项目的,新项目举办时间必须与已有项目举办时间间隔四个月以上。市会展协会在收到相关报备材料后派员至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展览项目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并研究确认后,在两周内向承办单位出据同意办展确认书。承办单位持确认书与展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向公安部门报备活动性质、规模,向市会展协会提交评估申请,以实际情况对外宣传。

市会展协会将上述确认的展览项目纳入当年度会展计划,向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在网上公布。

五、同类题材确认标准

凡展览会名称相同、相近的项目和展览展示商品内容相同、相近者,视为同类题材。 单一商品专业展与综合商品展内容重叠者,不作为同类题材展认定。 六、展览项目协调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展览项目协调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需有委托书。

协调会议对项目确认实行举手表决制,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协会才能出具确认书。

新题材展览项目(未与其他展览同名和内容冲突),由会展协会会长和执行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集体讨论后下达同意办展确认书,事后向各委员通报。

七、展览项目的跟踪监测

市会展协会根据市商务局的授权,对在我市举行的各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进行跟踪、统计、评估。对于项目承办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其纠正。对于严重违反市相关规定且不加改正的单位,及时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举报。

八、展览项目单位和关联单位违规处罚

(一)对于没有报备和报备项目不全的展览项目,市会展协会不组织评估,并提请相关部门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和统一对外宣传;

(二)对于进行不实宣传、虚假宣传的项目单位,由市会展协会进行举报并提请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对于承接没有展览确认书的展览项目的场馆:由市会展协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参加市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评奖表彰、从第二年起两年内在该展馆举办的新的自办展览项目不享受政府资金扶持及政府统一对外宣传的待遇。

(四)凡违反报备、协调、确认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相关场馆,一律列入黑名单在厦门会展网公布。

(五)市会展协会设立联系电话,接受承办机构展览项目的报备及社会对展览项目的咨询、投诉、举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h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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