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浙编办〔200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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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编办[2008]8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

2004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下发后,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对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效益、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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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和素质教育进程的加快,农村教师配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日渐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精神,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县镇中小学的标准执行。对山区、海岛等边远地区,在校生人数200人以下的农村小学,可按照平均每班不超过1.6名的班师比核定教职工编制数。在校生人数100人以下的农村初中,可在按标准定编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具体编制核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核编程序仍按浙政办发[2004]2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教师资源,要实行县(市、区)域内统筹管理。在具体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时,要在本区域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要做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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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切实保证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6%、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1%。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入口关,采取有效措施,把真正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来。积极探索教师交流制度,引导教师从超偏学校向空编学校流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拨经费。空编学校在人员编制总额(包括附加编制)内,确实因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临时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其所需报酬和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普及十五年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政府示范推动、社会力量为主举办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合理规划乡镇中心幼儿的建设。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调整后,增加的教师编制,可适当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骨干教师的配备。

三、关于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精神,严禁有关部门以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中小学机构编制事项,清理和纠正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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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教师 通知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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