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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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韩传福,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镇韩庄村。

上诉人:孙清明,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镇丁庄村。

上诉人:孙洪领,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齐河县晏城镇丁庄村。

被上诉人:卢金安,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卢家村190号。

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白石乡政府驻地。

被上诉人:石统海,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祝阿镇顾房村42号。

上诉人因不服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齐商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石统海的欠款。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石统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从而就想当然的认定了是上诉人购买了被上诉人石统海的木方,但是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卢金安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来看,此协议明确表示是上诉人只包清工,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责木方款,上诉人是在帮其购买木方,所以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能简单的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认定木方款由上诉人来承担,一审法院只看到了表面,并没有深入追究该木方款到底是谁来承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长征八厂家属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0)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0)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由被上诉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共同偿还上诉人王××借款55万元,并支付上诉人王××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以被上诉人万××名义向上诉人王 ××出具借条借款的行为属于万××个人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万××作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房开公司,且上诉人已举证证明2007年12月29日万××用借款偿还××房开公司所欠案外人赵××借款的事实,足以能够证明万××的行为就是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能够认定为是万××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那么万××作为××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义又何在呢?一审判决以万××与××房开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将万××同时兼任××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客观事实完全抛开,未考虑其特殊身份。此外,一审判决采取了推理的方法进行论证也是极为不当的。一审认为上诉人作为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12月29日由××房开公司出具两张共计20万元的支票交给万××,如果万××的行为属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那么上诉人的行为也就属于代表××房开公司的行为?上诉人认为,这一推论是不能成立的!虽然被上诉人万××、上诉人各属××房开公司、××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本案起诉的主体不是××房开公司,就反推万××的行为与××房开公司无关!从本案双方所举证据看,上诉人提供了××房开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上诉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万

××对于其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行为,尽管试图编造并不能自圆其说的理由予以开脱,但始终未能对其主张(万××一审庭审中称,因为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不能用于办事,故其本人先从××房开公司账上提取15万元现金,事后将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拿到××房开公司,用作冲抵××房开公司欠赵杨均的借款,且万××个人还从中亏损了1000元)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万××出具的四张借条均未加盖××房开公司印章,而上诉人证明了其中部分万平华的借款属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因此应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万××和××房开公司对其关于借款与××房开公司无关的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在无法区分实际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借款用于二被上诉人,故还款的民事责任当然应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 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 虽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但经上诉人催收,被上诉人仍未还款,就应承担从上诉人主张还款以后的利息。即使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2009年6月23日向被上诉人催告还款,起码也应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息,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篇三: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市**区大田坎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上诉人实际上是从2010年7月份开始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中只看出被上诉人是从2013年10月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支付给上诉人,但事实上2013年10月之前的工资支付形式是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该支付凭证一直保存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将工资支付凭证予以出示。另外,上诉人在职期间,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有社保局打印的社保凭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在2010年7月份已经在被上诉人处从事工作。

1、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长达五年之久,自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多次要求公司领导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一直予以拖延,上诉人碍于情面也只是时不时提到此事,但公司始终不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在这过程中,上诉人一直以各种形式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多次中断仲裁时效,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而一审却认为上诉人的双倍工资主张不应支持,理由在于上诉人主张过时效,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上诉人双倍工资主张未得到支持。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2015年9月,被上诉人以自身业务发展不好,便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擅自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决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而该处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每月2.5万元,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第4条、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等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上诉人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标准为13677.41元,并不包括年终奖12万元和扣除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费。但一审认为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原告的平均工资已超过成都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据此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

支付赔偿金为64601.25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上诉人要求签合同,被上诉人迟迟不签,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进而使得此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太大,于法于理而言,上诉人都不应当为被上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使用法律偏差,导致上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3、关于12万元年终奖的问题。被上诉人属于房地产行业,双方约定的30万元年薪对于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符合目前的工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组成总额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上述的规定可知上诉人主张的年终奖应当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且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已经按照12万元的标准支付了2013年的年终奖。因此,上诉人主张被告支付2014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上诉人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使得上诉人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h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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