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09 22: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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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河南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 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 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 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 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 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 司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 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 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

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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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

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金融押运公司 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

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 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 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 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

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 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 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 作业务。 .

第九条 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

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 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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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 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 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臵易燃、易爆及 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臵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 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 和串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

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二 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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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营业前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

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 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臵,消防器材是否处 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 6、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 领导。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臵; 2、设金库的场所应检查值班和库房的情况及交接班记录等; 3、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双人守库; 4、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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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 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 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 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 无专职保安员的营业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 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l、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 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 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 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 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 4、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十七条 设金库的营业场所在取款时,管库员要向守库员 出示有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由守库员开启进入通往金库的第一 道门,待管库员进入后迅速将门关闭,再开启库门入库取款。出入 金库时,守库员应持枪守卫,确保库区安全。出入金库时,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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