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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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况 .....................................................................5 二、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同之处 ..........................................................7

(一)成为档案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7 (二)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的产生 ...................................................................7 (三)保障了档案信息的依法公开 ...................................................................8 (四)维护了公民的权利 ..................................................................................... 10 (五)体现并确立了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 ................................................ 11

三、中外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同之处 ....................................................... 12

(一)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时间不同 ................................................ 12 (二)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程度不同 ..................................................... 12 (三)实施的程度有别 .......................................................................................... 13 (四)信息公开的制约程度不一样 ................................................................ 14

四、几点启示 ..................................................................................................................... 16

(一)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一些规定 ..... 16 (二)加快发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 16 (三)加快档案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 .......................................................17

五、结束语 .......................................................................................................................... 18 注释 ............................................................................................................................................ 19 参考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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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 21 承诺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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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

在对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档案信息公开活动以及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基本情况加以概况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社会背景以及不同的社会发展状况,重点分析了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时间、发展状况、实施程度等,找出了中国和西方国家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同时也发现了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期望可以借助国外先进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

关 键 词 :档案信息 公开制度 比较研究

Chinese and Western Archives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Was

Studied

Abstract

In the file information to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public activities and file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development basic situation to the basis of general situ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different social background and different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alyses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file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ime such as degree, find out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file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have also discovered the our country's file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shortage. Expect can use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perfect our country's file information openness system.

Key words :Archives Public system Compari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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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备受社会各行各业人士的关注。档案作为历史的原始记录,人们对档案信息的公开就更为期待。就目前来看,档案信息公开就是以书籍、报纸、杂志等形式将档案印刷出版,公诸于众,为社会提供经过加工的档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档案信息公开是指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展览会、史料汇编等方式方法,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档案信息公布现已经日益成为档案馆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体现了档案馆的职能,反映出档案馆科学文化事业的性质。

档案信息公开有利于“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新方针,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一次新政策,对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发展我国科学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是实现档案馆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战略转化的重大措施。由于历史的原因,档案馆长期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想利用档案的人,不得其门而入,许多有价值的档案,不能发挥其作用。现在档案馆的大门已经向社会打开了,广大的利用者都纷纷来馆利用,沉睡的瑰宝,在四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们对档案的价值、作用以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档案信息公开既是思想观念上的革新,又是档案馆工作上的巨大变革。使档案馆工作由过去的收集、整理等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逐步转移到今后更好地开展对档案内容的研究工作和利用工作方面来,由过去被动的、零散的和主要为政治斗争服务,转变为今后以大量地系统地提供档案,主动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服务方面来。通过提供利用来检验和推动各项业务工作,促进档案馆工作的全面建设,系统公布和出版档案史料,撰写史志,促进历史科学研究,为祖国保存、整理世代流传珍贵的文化遗产,为后代留住档案,以维护中华民族历史的真实面貌等方面都做出积极的贡献。

档案信息公开对国家、社会、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档案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是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有章可循的前提下,档案信息公开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大。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情况,找出我国制度的优劣,重新给自己做出正确的定位,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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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况

1907年,清政府创办《政府官报》,这是清王朝汇编公布档案文件的正式公报。在当时已具有档案文件公布的性质。同时《政府官报》还对公布档案信息的事宜加以明示。建国前我国关于档案信息公开的规定几乎没有,直到建国后才出现了一些。198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该法律的第四章规定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1996年我国《档案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档案法对档案馆的利用服务工作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了要档案馆要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等。199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在《档案法》的基础上对档案开放和档案信息公开的具体做法有了详细的规定。2002年以广州为试点,颁发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等。上海市于2004年1月20日颁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于2004年5月1日生效,“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在这部法律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发,这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政务的公开,实行政府透明化,建设阳光型政府。

美国作为世界上比较早开发利用政府信息的国家之一。为了方便于们对政府信息进行查询,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登记法》,国家档案馆被授权负责编辑以及出版《联邦登记》日报,统一公布总统发行的公告和签署、行政令,和总统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及国会要求公开公布的文件材料,还有各个联邦政府机构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等。1966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保障了美国人民实现利用政府机构所保存的档案信息的权利,该项法规在1974年、1986年、1996年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它着重于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内容是公民可以自由的浏览和检索档案信息,只要不触犯法律规定的九项条款。联邦政府机构必须说明理由,当其拒绝公民的特定请求。如果公民合理的查找信息的请求遭到不合理的对待,可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为档案信息的公开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在美国的影响下,挪威、荷兰、澳大利亚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确保了档案信息的顺利公开。

法国在1894年颁布了《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提出了档案的开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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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原则在欧洲国家得到强烈的回应。1970年,法国颁布《法国档案馆和省档案馆文件开放利用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档案信息公开的时间;1979年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了私人档案公开的时间以及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1814年,法国殖民地荷兰独立后,档案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年颁布了荷兰第一部档案法律,其中对档案的开放和档案信息公开也有了初步的规定。

英国在1838年8月4日通过了一个《公共档案法》,规定了管卷大臣有权下令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编目,以及对其采取各种安全利用措施。1958年英国颁布了《英国公共档案法》,其中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和开放的问题。

1873年,沙俄国民教育部成立了档案体制改革临时委员会,起草了改革方案,其中的内容涉及到了档案馆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这也是俄罗斯联邦向社会公布档案信息的一个起点和开端。1993年7月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该法第五条规定了档案文件的保管、收集、统计和利用,强调了俄罗斯联邦档案全宗中国有部分档案的开放和利用,要遵守关于档案封闭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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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同之处

(一)成为档案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分为六个环节或八个环节,提供利用是这项工作的最终目的,档案信息公开是档案工作人员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的一种形式。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是档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档案法》的第四章专门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又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自从法国《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提出的开放原则后,西方各国就开始注重档案的开放和档案信息的公开。美国、瑞典等国家把档案信息公开纳入了信息自由法中,重视档案信息的传播,维护了公民的权利。英国的《公共档案法》为档案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各种安全的措施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公开。德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部门出版档案期刊,如《档案员》、《档案杂志》、《档案通报》等。各国都以实际行动来履行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维护了档案法律体系的完整。

(二)专门的档案信息公开法律的产生

封建时代,中西的法律体系都是诸法合一,关于档案管理的一些规定都是具有包容性,也就是说,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包含于国家的行政法律以及制度中,不存在专门的档案立法活动与独立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直到现代,中外各国才打破档案法规依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局面,从依附走向独立、走向专业化。例如我国从《档案法》中规定要进行档案信息公开到以广州为试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最终颁发,政务信息是档案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法国《穑月七日档案法令》确立档案开放原则到法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美国的档案法令到《信息自由法》、《公民利用信息指南》,《信息自由法》规定了美国档案信息以及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用户需要知道的一些注意事项,《公民利用信息指南》是在《信息自由法》的基础上指导公民如何利用档案信息。这一步步地转变,是专门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产生、形成的过程。档案信息公开作为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现已被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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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了档案信息的依法公开

首先,确定档案信息公开的责任人

档案信息公开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确定由谁来对档案信息进行公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档案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在《档案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条款规定中,可以将档案信息公开的责任者分为两大类,其中第一类是国家档案馆;第二类是地方各级档案馆。我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所保存的档案。因此我国各级档案部门是开放和公开本馆所保存的档案“负责人”。

英国在17和18世纪利用国王的名义公布了立法文件,到了19世纪40年代,由政府组织出版了国王签署的各种法律和法令的文件材料;加拿大的《公共档案法》和新档案法规定国家各级档案馆负责开放和公开档案信息;美国虽然建国比较晚,档案工作历史也比较短,但也公布了不少的档案文件资料,1861年,美国成立了政府出版局,一切文件资料均由该局出版。《信息自由法》中还规定了联邦政府要定期在联邦登记上公布政府信息;法国1970年的《关于国家档案馆和省档案馆文件开放和利用的法令》规定,档案馆要像一般公共图书馆那样规定有固定的开馆时间,任何人,不管是法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在开馆时间内进馆借阅档案。

其次,明确了档案信息公开的时间。我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部分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利益或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期限①”对于档案信息公开的时间问题,《档案法》只是在原则上作了一般的规定,表现一定的灵活性,把何时向社会开放的决定权交给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这一点符合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和各种不同的档案实际情况。《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于档案公开的时间也有具体规定,建国以来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应该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利益的可适当延长开放日期。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 http://baike.http://www.wodefanwen.com//view/102861.htm,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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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法国颁布的《法国档案馆和省档案馆文件开放利用法令》,该法令的第一第二条规定,凡由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机构移交的国家档案馆的1940年7月10日之前的文件均可对外开放,凡内容的泄漏有损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家族名誉的文件,可不按照第一条实行??《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的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档案信息公开和可供自由查阅的公共档案的期限:个人医疗文件,从产生之日算起满一百五十年;人事案卷,从产生之日起满一百二十年;处理与私人生活有关的诉讼案件的文件,或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的文件,从产生之日算起满六十年可以开放。其他所有的公共档案,只要满三十年,均可自由查阅。

俄罗斯联邦档案和档案法规定了对于不同内容的档案分别规定了30-75年的封闭期。其中含有国家机密或受法律保护的国有文件,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如果法律没有再做新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对需要延长30年封闭期的文件,应由俄罗斯联邦档案部门报请联邦政府批准。而对于含有公民个人生活信息(关于健康、家庭和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的档案文件,以及会对公民生命和住所造成威胁的档案文件,自形成之日起满75年,如果法律没有再作新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早于这个期限开放这类档案的,须由公民本人作出决定,如果本人已经故去,则由其继承者做出决定。

最后,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在确认档案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需要认真考虑以下因素:档案的保护,其中不仅包括对档案实体的保护,还包括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其次是利用者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来对档案信息进行公开,档案馆都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虽然我国档案法没有对具体的档案应该以什么方式公开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在宏观的角度上,对档案信息公开的方式做出了选择。根据目前档案信息传播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依靠传统的纸质载体;其次是依靠声音和图像;最后是依靠网络。这三种档案信息公开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具有不同习惯方式来获取档案信息的利用者的需求。档案信息公开的方式除了从信息传播途径来确定外,《档案法》也对这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指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或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在我国,档案信息公开还可以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等形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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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方式已经涵盖了当前需求者所接触到的信息的各种途径和利用档案信息的各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在依据《档案法》进行档案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有明确的内容。

近几年来,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了部署,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2002年,国家档案局开通了网站,目前全国已经有了41个省级档案部门按计划开通了档案信息网站,全国各级档案网站公布的档案目录已经有了3000多万条。

1970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国家档案馆和省档案馆文件开放利用的法令》之后,法国档案馆采用了多种形式来扩大对档案信息的公开档案的利用,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有:馆内设置展览馆;公布文件和出版检索工具,公布文件,一般是出版专题性文件汇编,而且多是历史档案文件汇编。法国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出版档案目录,1909年出版了档案索引。近几十年来开始编写和出版档案馆指南,力争为研究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检索工具;馆内设永久性档案陈列室,把法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珍贵档案长期放在陈列室陈列,向参观者介绍法国的历史;举办短期档案展览、小型报告会、座谈会等。法国档案馆不仅自己举办短期小型档案展览,而且还与其他国家合作举办档案展览,70年代曾与苏联联合举办了这种展览,按双方商定的日期,在两国首都轮流展出,向利用者提供复制件。国家档案馆有8台缩微机,可为研究者复制缩微副本等。

(四)维护了公民的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利用档案方面有较多的权利。《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就是说,我国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而且可以根据工作、教学、科研的需要,根据一定的手续要求利用开放的档案。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档案信息公开是公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也是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一个民主、一个亲民的政府,必须让百姓享有较为充分的民主权利。开放档案、档案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等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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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没有开放档案,公民就很难知晓真实可靠的政务信息,当然也不能真正的参政和议政,同时国家及其各级政府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以及措施办法等,也很难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自从档案的开发原则和思想提出至今,档案信息公开的实践对促进各有关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它使民主的思想深入人心,使社会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越来越多的开发利用。公布档案信息实践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广泛的公民权利衍生出公民对政府行政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关政府”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政府公务中最重要、最普遍的事情就是依法对现行文件和档案等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开。“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亲民政策已经深入人心,档案信息公开的实践就是对这种政策的具体实施。

(五)体现并确立了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

档案开放原则,是档案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要强调的是,这个原则,在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中只得到了初步的体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中才算是得到真正的确立。

近代时期,我国档案的封闭状态没有改观,但是已经打破了档案的垄断以及禁锢的局面。清政府创办的《政府官报》,就是在面对内忧外患的局势下做出的一种开明的选择。《政府官报》对公开档案信息的事实加以明示;北洋政府颁布的《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档案允许其他单位利用。1794年法国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是法国档案改造的重要成果,它创造性的提出被称为档案“人权宣言”的档案开放原则。从此开放原则就很快的再欧洲国家得到承认和响应,利用档案的特权也因此变成一种普遍的权利,同时也使千百年来的档案利用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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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时间不同

中国的档案工作历史悠久,但是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时间与外国的相比,却相当滞后。两百多年前,也就是1766年,瑞典颁发了《出版自由法》,这部法律开创了信息制度的先河,最早明确了公民有权获取政府的信息。几十年后,即1794年,法国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提出了档案的开放原则,确立了档案信息公开制度,随后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以及方式。同时,法国的各个国家政府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档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的《关于法国外交部档案的法令》,该法令的第二章专门讲述了外交部档案的公开和提供利用。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详细的规定了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

1980年,我国提出了对历史档案进行开放的方针。这是我国档案开放和档案信息公开的发端。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公开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而真正的档案信息公开实践源于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外国同期相比,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早已贯彻落实到各个档案部门。

(二)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程度不同

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较于外国的,发展得相当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上的冲突。仔细阅读《档案法》的全部内容,它所传递的意思都是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而对于档案的利用是少之又少。《档案法》秉着“开放为原则,不开放是例外”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有着很大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的是很积极的公开意识。例如,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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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地发挥政府的信息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还详细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这是在《档案法》中不曾看到的。这种内容上的冲突,到了实际生活中的时候,利益双方就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时间。而《档案法》以及《实施办法》对于各级档案馆何时向社会开放都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才向社会开放。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保存的大部分信息都是政府信息。如何公开这些政府信息,在目前的档案法律体系下还很难做到。

美国国会在1789年制定了一套法律,叫做管家法,这套法律赋予了行政长官使用和保管有关业务的文书资料的权利。但经过二战之后,很多联邦政府部门不愿意向人们公开其活动与信息,政务信息的公开受到了严重的阻碍。1966年,《信息自由法》在人民的呼吁下孕育而生,该法律要求联邦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信息,同时在合法的范围内,不管公民出于何种目的,都有权享有政府的信息;如果有关部门拒绝公开有关信息,要承担举证责任。1972年制定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咨询委员会必须公开其组织、监督以及会议等文件材料。在1974年颁布了《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必须遵守的规则。《阳光中的政府法》于1976年制定,要求行政机关会议要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对会议的进程进行观察,也可以获得有关于会议的材料和信息等。这些法律保障了美国政府信息得以公开,而且法律规定的内容是相互尊重、相互补充的,使政府信息及时的公开。同时这些法律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完整的体系,为档案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实施的程度有别

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是档案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但我国有关部门对此制度的实施情况还有待加强和提高。从下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2008年上海市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显示,在所有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标准和土地管理批文的申请位列前三位,但是当群众申请要求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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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这些信息时,却往往遭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拒绝,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与美国相比,美国在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令》作了修正。正式颁布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令》,保障了公民享有政府电子文件的权利。

目前,我国许多的政府机关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信息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会议文件、法律文件等,但是真正让公民感兴趣的、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却找不到。有关学者在2011年8月访问了2010年的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前三名,即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交通运输部,发现商务部的网站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共有2993条;国家质检总局的是2890条,但是最新的信息比较少,大多数都是2006、2007、2008年的信息;而交通运输部的只有904条。我国的省级档案馆大多数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在这些网站中只有北京和湖北省的档案馆网站向社会大众提供档案全文获取服务。

2007年,我国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宗旨就是保障政务信息的公开。但在2010年9月30日的腾讯新闻网的报道中显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两年多里,大部分的政府都不及格。但在开放意识和相关法律的作用和规范下,美国档案信息公开的程度极高,开放率一般达到90%。

(四)信息公开的制约程度不一样

我国档案法规定了档案信息公开的内容,但在这里面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要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公开,但是对于公开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哪些档案类型的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这是由档案管理部门决定的。这样就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方面是用户需要的档案其封闭期已结束,已经可以开放,但是档案部门考虑到要保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而没有公开或者是推迟公开。就造成某些档案信息在理论上可以公开,在实际中还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档案中某些部分可以公开,而某些部分不能公开,这种情况,学术界称之为档案内容的部分限定。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规定还比较少。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是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并没有绝对的公开。

美国档案学者——威廉·W·莫斯指出,美国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利用者来公布档案的内容,而不是档案工作者。为了保障公众特别是档案利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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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美国采用档案利用权与档案公布权合一的模式。美国公民认为联邦政府机构的档案是属于公共财产的,公民有权使用属于公共财产的档案文件,同时也有权对其进行公布。在档案文件可以自由利用的情况下,利用者可以进行自由地查阅以及公开。档案的公布权是掌握在使用者的手中,虽然档案馆以及政府机构保管着档案,但是它们却不是公布档案唯一机构。美国法律权责分明的规定,使美国公民可以大胆地去查阅和利用档案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公民的兴趣,同时也使档案信息得到广泛的传播。从而也实现档案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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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点启示

通过比较研究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现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同时也得到了一些修改和完善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启示。

(一)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一些规定

要完善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首先要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一些规定。关于协调的问题,可以从扩大档案的开放范围与缩短档案的开放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关于扩大档案的开发范围的问题,可以利用用户可利用范围的模棱两可的弊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法律的支撑点。比如说,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可以或者需要公开的政府文件和资料,避免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被过早的封存。在《档案法》中,其对于开放客体的过窄规定,也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把档案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统一。例如档案法中关于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的规定,可以少于三十年(特殊部分除外)可以作出扩大的解释。关于缩短档案的开放时间的问题,就三十年才能向社会开放为前提,可以考虑把开放的时间分为几个层次,比如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等等,根据用户利用率高、利用价值高但不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公民隐私的档案材料适当的缩短其封闭的时间。

(二)加快发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21世纪是个网络的时代。要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各个档案管理部门就要突破纸质档案的局限,以互联网为窗口,将用户需求的档案信息放在网上提供查阅服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将封闭期限已满的档案的目录及时的公布在网站上,这样就可以使用户及时地、快速地了解到所需的档案的信息。避免了在档案馆进行手工查阅的繁琐,同时也能节省用户的大量时间。继而,将可以公开的档案原文在网上公布,作为档案信息公开的一种重要方式,让用户可以自由的浏览和下载,满足用户的需求。各部门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打破地域性和平台性的限制,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在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同时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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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安全,各档案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控制访问、强化防火墙技术以及采用先进的入侵检测技术等做好安全防范,最大程度的保证计算机与网络的安全。

(三)加快档案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

建设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档案信息公开立法。目前,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都是散见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信息公开问题受关注的程度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公开立法也迫在眉睫。

根据《立法法》有关法律规范效力的规定,档案信息公开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在面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条款的矛盾时,要及时的修改,使各种法律规定达成协调,同时还要使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相适应;拓宽档案信息公开立法调整的范围;取消关于各级机关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开放范围的规定;完善档案信息公开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同时减少法律条款的语病以及一些不确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国外的立法模式是档案利用权与公布权合一,强调任何公民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档案的同时有权对档案信息进行自由的公布,同时也保留档案管理部门对未公开档案的公布权。当下,我国的《档案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档案利用权与公布权分离,这种模式使信息资源的利用范围受到严重的限制。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会让更多人了解到更多的档案信息,使档案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同时也使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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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束语

在简单叙述各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异同。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档案信息公开制度都是各国档案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档案信息的公开,维护了公民的权利等,同时也发现了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时间较晚,发展慢、实施不完善等不足。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以及执行的力度等先进经验,加强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建设,修改和完善我国档案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促进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档案信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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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 http://baike.http://www.wodefanwen.com//view/102861.htm,2011-12-27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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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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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要划上一个句号,回想起这四年的学习和生活,我收获很多。丰富多彩的大学生生活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和阅历,而且还增加了我的自信和勇气。我很感激学习、生活上给予我帮助的老师们和同学们。

首先,我要感谢的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陈勇教授。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勤奋的敬业精神令我受益匪浅。论文的最终完成,要归功于陈勇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提纲、结构到最后的定稿,他都给予了耐心细致的指导。老师对我论文上指导与鼓励,我将终生难忘。

其次,感谢我的导师朱环新老师给予我的关怀。四年期间,朱老师,对我的学习生活上的关心与照顾,教会了我许多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同时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在此衷心地感谢她。

再次,感谢我的专业老师们,是你们细心的给我讲述了有关档案的知识,让我领略到档案的魅力。不辞辛苦的给我讲解疑难问题,剖析当今档案工作的现状,你们的一言一行深深的感动了我。

我的成长,同样离不开家人和朋友们的关心与帮助,特别是我的父母,他们给予我无微不至地关怀和默默无闻地支持,才使我得以今天的成就。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是我前进道路上的动力与源泉;感谢所有曾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人。在此衷心地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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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老师——陈勇教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毕业论文(设计)活动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论文内容除特别注明和引用外,均为本人的观点,不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思想及成果,不存在伪造数据。如有违规行为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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