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教育局与中小学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更新时间:2023-09-17 12:07: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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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教育局与中小学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切实做好我县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辆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2、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3、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0万元。

4、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车。

5、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即每个季度强制维护一次),车辆竣工出厂时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6、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报废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

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无恶劣品行记录。

2、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3、驾驶人必须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无饮酒和熬夜等不良习性。

4、驾驶员必须接受当地政府、交警、运管、教育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三、接送车车主(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是学校接送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接送车安全工作,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3、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每年除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外,还要与本校接送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4、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接送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要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5、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6、道路基础条件差、有事故隐患的路段以及在恶劣天气下(雨、雾、雷电等)一律停止接送学生。

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对每一位学生上学放学乘车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分类登记造册,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非法客运车辆,并与家长签订相关责任状。各中心小学要同辖区内的所有民办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各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接送学生车辆超载超速及存在非客运车搭载学生现象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交警、运管等部门举报,并建立相关台帐,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和违法超载等现象,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管。对学校及幼儿园因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县教育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南城县教育局(盖章):

局长签字:王志勇

:校长(签字):年8月29日

学校(盖章)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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