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摄像技师的劳动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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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像技师的劳动者性质

——日本电影摄像技师案件评述

田思路

2013-4-12 9:38:54 来源:《太平洋学报》(京)2007年8期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日本电影摄像技师事件的介绍分析,对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进行了甄别和判断,对电影摄像技师的劳动者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随着文学、艺术、影视等特殊领域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及时准确地界定和判断其劳动者的性质,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关 键 词:劳动者 劳务提供 指挥监督关系 从属关系

作者简介:田思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一、日本电影摄像技师案精粹

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因病死亡,能否以劳动者的身份适用于劳动法规,从而获得劳动者灾害补偿?本案告诉我们,无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式如何,都要依据事实上是否存在使用从属关系等要素来综合判断劳动者的性质。

一般来说,电影的拍摄制作是在导演的指挥监督下进行的,摄像师有服从导演指示的义务,虽然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摄像师要有相当的专业技术和对艺术的理解、表现方式,但不能以这种“自由”的艺术发挥来否定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本案也是一样,本案摄像师虽然与电影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合同,但是摄像师的报酬以劳务提供的期限为基准计算支付,每项工作的诺否的自由受到限制,劳

务提供的代替性不予存在、摄像器材基本上由电影公司提供,电影公司将摄像师的报酬作为计算劳动灾害保险费的基数,等等。从这些因素加以综合判断,摄像师是在与电影公司的使用从属关系下提供劳务的,因此属于劳动者概念的范畴,受劳动者灾害保险法的保护。本案历经16年,终以劳动者胜诉结案。

随着文学、艺术、影视等特殊领域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如何及时准确地界定和判断劳动者的身份成为十分复杂的课题,因此本案判决对今后实务的影响值得关注。

二、案件回放

本案电影摄像师(1926年8月出生,当时59岁),是日本著名的独立职业者,曾拍摄过多部电影电视片并多次获奖,①1985年出任日本电影技术奖审查委员,1986年出任日本电视技术协会纪录片部门审查委员。

本案电影公司欲拍摄一部反映日本东北部文化的影片,导演(兼编剧)与摄像师是故友,对其摄像技术极为赏识,且该摄像师也是出生时日本东北部,有那里的生活经历和文化熏陶,便极力向社长推荐由其出任该片摄像师,社长表示同意。社长在与该摄像师商谈时说,作为本公司的摄像师每天的报酬是2.3万日元,本片预计拍摄50天计115万日元,考虑到拍摄前后要来公司处理事情,故加算5万日元,合计120万日元。另该电影公司员工每月25日支付工资,本案摄像师提出希望月末支付或外景拍摄完毕后支付,社长表同意。由于拍摄实际时间一般要比预定时间长,提前结束的情况几乎没有,双方遂商定即使拍摄时间有所变化,报酬也不改变。就此双方签订了从1985年10月至1986年5月间的承包摄像合同,该摄像师随剧组在日本东北部地区拍摄,预定分三个阶段共50天,电

影公司在月末或外景拍摄后向该摄像师支付120万日元报酬。

该摄像师在拍摄期间,曾在日本东北部严寒的寺院里连续9天长时间拍摄,有时彻夜拍摄,有时在雪中拍摄,工作环境十分艰苦。1986年2月19日早晨该摄像师在下榻的旅馆跌倒,被送往医院,23日因脑血栓病亡。

由于摄像工作已经完成了三分之二,所以电影公司在已经向该摄像师支付了50万日元的基础上,在其死后的1986年3月25日向其遗属支付了34万日元,总计支付报酬84万日元。

本案中,该摄像师还推荐了两名摄像助手和一名与摄像工作密切相关的照明技师。该摄像师在电影的整个拍摄过程中,只从事摄像工作。根据拍摄的日程安排,没行拍摄任务时,可以任意从事其他工作,而不必征得电影公司同意。但实际上,该摄像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同时从事其他电影的拍摄等工作。后来其妻子说,有可能利用2、3天时间为老朋友勅便河原宏的花展摄影。

该电影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完备,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工作守则、劳动纪律等等对本案摄像师都不适用,没有约束力。

本案摄像师于过去的20年间,在该电影公司工作过5、6次,其报酬一直是按“经营所得税”来申报,电影公司虽然以文娱人的报酬名义进行所得税的事先预扣,②但在1985年4月至1986年3月期间电影公司在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局支付该公司的劳动灾害保险费时,已经将该摄像师的报酬包含在内作为计算的基数。另外该摄像师加入了东京文化人国民健康保险。

该摄像师死后两年,其子于1988年2月17日以其父的病故是由该摄像工作直接引起为由,向管辖区的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依据《劳动者灾害保险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1989年8月28日该基准监督署长作出于该摄像师不是《劳动基准法》第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故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决定。

其子于1989年10月请求管辖区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审查官审查,1994年11月24日请求被驳回。其子又于1995年1月20日向劳动保险审查会提出再审查的请求,1998年6月17日又被驳回。其子遂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2001年1月25日东京地方裁判所一审判决,其子败诉。其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东京高等裁判所,2004年7月11日二审判决推翻原判,其子胜诉。当事人均未提出三审上诉,本案历经16年艰辛曲折终以劳动者胜诉结案。

三、判决要旨

本案一审和二审均从以下九个相同的方面(顺次不同)对该摄像师是否为劳动者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为便于比较,笔者在每个相同判断基准中将一、二审的判决意见同时列出。

(一)工作上的指挥监督关系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导演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导演与摄像师的职能是业务分工的问题,而不是指挥命令关系。具体来说:(1)导演对该摄像师的工作只是给子原则上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2)从追求艺术性的角度来看,导演和该摄像师所处的地位是同等的。(3)导演对该摄像师提出的建议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认为,作为电影拍摄来说,摄像师在拍摄过程中,理解和把握导演意图,基于自己的技术和艺术感悟将摄像具体化,但导演对电影的拍制负有最终的责任。本案也是一样,关于摄制方法等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导演的指示下进行,对该摄像师拍摄胶片中的镜头的选取和编辑也都由导演最终确定。无论该摄像师技术有多高,工作的独立性有多强,都不能脱离导演的指导监督而无限制的自由发挥,该摄像师基于导演的意图进行拍摄,发挥艺术才能,虽然不是显在的具体的直接的指挥命令,但不能以此否定指挥命令的性质。本案电影拍摄的最终决定权由导演掌握,与该摄像师之间存在指挥监督关系。

(二)报酬的性质和数量

一审认为,本件报酬是完成该部电影的摄像任务支付120万日元,摄像日数有所变化报酬也不变,可见该报酬不是与劳务提供的一定的时间相等价,而是与作品的完成相等价的,因此是承包性质的报酬。

二审认为,虽然是完成该部电影的摄像支付120万元,但这是以预定拍摄日数等为基准算定的数额,与其摄像助手等的报酬形式没有本质差异。另外该摄像师合计工作了33天,电影公司虽然以完成了一部的三分之二为理由支付了84万日元,但33天也恰好相当于当初预定拍摄日期50天的三分之二。所以也是考虑到了与劳动时间等价的因素的。因此与承包性质报酬相比,更具有工资的性质。

(三)对委托的工作的诺否的自由

一审承认,合同签订后,该摄像师按拍摄日程表工作,而且要理解把握导演的意图将影像具体化,因此对每项具体工作加以拒绝的自由是受到制限的。但同

技术较强的岗位,电影公司越来越希望使用承包等灵活的用工形式,既可以保证电影拍制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又实现了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支出的目的。

另一方面,电影拍制工作又是十分艰苦和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工作。特别是当劳务提供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其是否享受劳动法保护的问题便提上日程。

本案历经16载,其审理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伴随非典型雇佣的迅速发展,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对非典型劳动者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本案判决对影视行业的相关实务会带来一定影响。

(二)对使用从属关系的再认识

对本案的二审判决,笔者认为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的。

劳务提供者是否是“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判断要素就是与使用者是否存在指挥监督命令的从属关系。本案导演之所以推荐本案摄像师,是因为赏识该摄像师的才能,是期待该摄像师发挥自己的艺术创造力而不是为了服从自己的指挥命令而去机械地拍摄。这种强烈的艺术要素的确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劳动。这种创造性的艺术劳动,不是对导演意图的机械表现和还原,而是基于这种意图的再创造和艺术升华。有人认为这是“先行的抽象判断”④,其实最先行的是导演的“意图”,“意图”本身就是抽象的,摄像师就是通过胶片把这种抽象艺术地记录为现实,而这一过程也同时是启迪、丰富、修正导演“意图”的过程。

导演当然有最终决定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具体环节,而且

是对该部影片的整体性进行的,比如为形成一个统一的风格,适当的节奏,基调的旋律,等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对摄像师每个具体问题的指挥监督的使用从属性就变得相对薄弱了。

另外时间上、场所上的制限也是由该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不存在选择上的余地。就好像一名自由职业的歌手,与使用方即使再没有使用从属关系,也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曲目和演出顺序进行演出,这是基于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决定的,而不应该认为一定是由指挥监督关系决定的。

本案一、二审判决全按照1985年12月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提出的对“劳动者”判断的基准⑤进行逐条对照分析的,多少有一些机械的、演绎的推导出结论的感觉。在多样化、复杂化的雇佣形态下,比机械演绎更重要的是要对照和遵循法的宗旨来对具体问题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应对。

注释:

①其中1962年的《陷井》一片(导演:勅便河原宏)以其大胆新颖的艺术创造给日本电影界带来很大冲击。1964年拍摄的《沙女》(导演:勅便河原宏)获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金奖。

②根据日本税收制度,根据不同职业者的预期收入先行将所得税扣除。年终时根据一年收入所得和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计算出应纳税总额,对预先扣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③《劳动基准法》第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是“不同职业的种类,在企业或事务所被使用并且被支付报酬者”。

④末仓勉:《职业电影摄像师的过劳死事件—东京高裁认定劳动者性的逆转判决》,载《青年法学家》NO.379.2002年9月25日。

⑤劳动省劳动基准局编:《劳动基准法的问题点和对策的方向》,1986年日本劳动协会出版发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el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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