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新旧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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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粗为删掉部分) (加粗为新增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1 号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第 3 号 自 2014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第一条

第一章 总

为促进我国融资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 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 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 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 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规,制定本办法。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

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 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 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 行金融机构。 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 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 “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 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名称中使用 “金融租赁” 字样。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 租 赁 业 务 或 在其名称中使用 “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 所称融资 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

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 租赁物 和供 货人 的选择 或认 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 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 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 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 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 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 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 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 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

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 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 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 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 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 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 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 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 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 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 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 租赁方式。 赁方式。

第 五条

本 办法所 称关 联方

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 关 企业 会计 准则规 定的 关联 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

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 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 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 终止 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 第 七 条 申请设立 金融租赁 公 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定的出资人; 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 司章程; 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 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 定的章程; 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 人 民币 或等 值的可 自由 兑换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 货币; 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 从业人员; 人 员中 具有 金融或 融资 租赁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工作经历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 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 不低于总人数的 50%; 险防范等制度; (五)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 关的其他设施; 管 要求 相适 应的信 息科 技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构 ,具 有支 撑业务 经营 的必 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 具 备保 障业 务持续 运营 的技 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 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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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条件。

8-14 取消出资人制度

8-16 变成发起人制度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

出 资人 分为 主要出 资人 和一 起 人包 括在 中国境 内外 注册 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 的 具有 独立 法人资 格的 商业 资 额占 拟设 金融租 赁公 司注 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 册资本 50%以上的出资人。一 营 业务 为制 造适合 融资 租赁 般 出资 人是 指除主 要出 资人 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 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境 外注 册的 融资租 赁公 司以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 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主 要出 资人 作为申 请人 向中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提 是 指除 符合 本办法 第九 条至 出申请。 第 十一 条规 定的发 起人 以外 的 其他 境内 法人机 构和 境外 金融机构。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 第 九条 在中 国境内 外注 册的

出资 人应 符合下 列条 件之 具 有独 立法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一: 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 立法 人资 格的商 业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金 融监 管机 构要求 且不 低于 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 8%; 险管理体系; (这点提前了)

2.最近 1 年年末资产不低 (三)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 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 低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由兑换货币; 3.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定 了明 确的 发展战 略和 清晰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的盈利模式; 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险管理制度;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 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 租赁公司,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监 管当 局已 经与银 监会 建立 1.最近 1 年年末资产不低 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于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由兑换货币; 2.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九)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 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所 持有 的金 融租赁 公司 股权

(三)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 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 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 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备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的营业收入不 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 2 年连续盈利; 3.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 不低于 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 部营业收入的 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 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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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 主

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 营 业务 为制 造适合 融资 租赁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 交 易产 品的 大型企 业作 为金 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

本办法 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 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 以下条件: 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人。 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 1 年的营业收入不 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不 低于总资产的 30%; (五)最近 1 年主营业务销售 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以 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 定 了明 确的 发展战 略和 清晰 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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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 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 所 持有 的金 融租赁 公司 股权 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 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 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 第 十一 条在 中国境 外注 册的

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 具 有独 立法 人资格 的融 资租 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 赁 公司 作为 金融租 赁公 司发 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会根据 融资 租赁 业发展 的需 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 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 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二)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 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 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 所 持有 的金 融租赁 公司 股权 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 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 第 十二 条金 融租赁 公司 至少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立需经 过筹 建和 开业两 个阶 应 当有 一名 符合第 九条 至第 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 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 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 资 比例 不低 于拟设 金融 租赁 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 公司全部股本的 30%。 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 第 十三 条其 他境内 法人 机构

公司,申

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 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 件: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 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称、 注册所在地、 注册资本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 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 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范围等;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 内无 重大 违法违 规经 营记 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 录; 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 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分析、公司开业后 3 年的资产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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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 非自有资金入股; 司的章程(草案) ;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 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 包括出资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 持有 的金 融租赁 公司 股权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 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 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 司章程中载明; 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 性条件; 见函; 其 他境 内法 人机构 为非 金融

(五)出资人最近 2 年经 机构的,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 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 审计报告; 其 他境 内法 人机构 为金 融机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 理委员 会要 求提 交的其 他文 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 件。 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 第 十四 条其 他境外 金融 机构

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 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 当具备以下条件: 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 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业申请书;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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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 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 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 险管理体系; 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 (三)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 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 书; 则上不低于 10 亿美元或等值 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额、出资比例;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下内容: 机构名称、 营业地址、 非自有资金入股; 机

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 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 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 中止、清算等事项; 所 持有 的金 融租赁 公司 股权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 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 司章程中载明; 明材料;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 管 当局 已经 与银监 会建 立良 和风险控制制度; 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 ( 八) 具有 有效的 反洗 钱措 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 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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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性条件。

第 十五 条有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企 业不 得作 为金融 租赁 公司 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 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 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 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 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 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 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 十六 条金 融租赁 公司 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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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当 在金 融租赁 公司 章程 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 支 付困 难时 ,给予 流动 性支 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 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 十七 条金 融租赁 公司 根据

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 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 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 准, 可以设立分公司、 子公司。 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 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

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 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 准制度。 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

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 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准: (一)变更名称; (一)变更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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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 构;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 (六)修改公司章程; 场所;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 所; 理人员; (九)合

并与分立;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九)合并或分立; 理委员 会规 定的 其他变 更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 项。 事项。

第 二十 条金 融租赁 公司 变更 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 入 股的 出资 人需符 合本 办法 第 八条 至第 十六条 规定 的新 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有

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 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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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 准可以解散: 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 解散;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立需要解散;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 第二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 下情形之一的, 经银监会批准,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 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院申请破产: (一)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自愿或 债权 人要 求申请 破产 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 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

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 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 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

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 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 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 的申请 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

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 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 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 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理。

第 二十 五条 金融租 赁公 司设 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 人 员任 职资 格核准 的行 政许 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

银监会2014年3号令 出台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的该办法同时废止。此次修改有较大变化,笔者对两版作了对照,改动部分用加粗标出,与业界同仁共享。

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

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经 中 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 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 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 吸收股东 1 年期 (含)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 以上定期存款; 产;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 保证金; 务;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 收租赁款; 金;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 券; (六)同业拆借; (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 (九)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 (十)经济咨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ef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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