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3-06-01 19: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请求督促法律服务所为其工作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议

尊敬的张局长并转局党组:

在以您为首的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建设文明武穴,法治武穴作出了积极贡献。他们殚精竭力,四处奔波,工作岗位和工作途中却处处充满着风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他们的工伤保险却迟迟未能得到解决,一些同志对此颇有微词。鉴于此,特提出本建议。

一、提议原因

1、交通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区,导致城区及周边城镇常住人口急剧增多,各种大货车、小货车、私家车、电动车、摩托车空前增多,加上相当一部分人交通法律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随处掉头等不文明行为司空见惯,各种交通事故与日俱增。这些都给奔波在路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多不确定风险。

2、职业风险

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都握有公权力。他们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权力作为支撑和保护。而对于参与司法系统工作中的法律工作者来说,相对而

言却处在最弱势地位。一些在案件败诉、特别是治安案件和离婚案件当中处于败诉或不利的当事人,对他们败诉和不利的责任往往迁怒于法律工作者,对他们施以辱骂,动以拳脚的事例经常发生,法律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它不同于社会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它不具有强制性参加的属性,而工伤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义务。两者的待遇比较也有着巨大的差别。

三、解决办法

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从业者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但鉴于法律服务所目前独特的收入分配机制,为了先进“笼子”,建议以“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进行。具体讲就是从业者个人缴纳全部费用,并以用人单

位的名义向工伤保险费机构缴费,其缴费标准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的百分比。国家规定了具体的缴纳办法,对不好计算工资总额的服务单位等都有规定,到时需要局政工部门出面协调。

为法律工作者解决工伤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既不增加法律服务的开支,更不增加司法局的经济负担。在中央要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大环境下,一是能充分体现司法局党组对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巨大关怀和爱护。同时,也能免除发生工伤时从业者与所在单位产生扯皮和纠纷。这在黄冈市进而在湖北全省必将带来良好的社会评价。二是能彻底解决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三是必将进一步调动和促进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武穴地区法律服务事业出现一个崭新的发展壮大的良好局面。

建议人:

2015年10月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e9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