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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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伦理研究

真实性及其伦理边界

———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反思

邓名瑛

Ξ

(湖南师范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追求并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伦理准则。然而和任何准则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一样,真实性同样不是一条绝对性原则。在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中,由真实性引发的伦理冲突是经常存在的。新闻从业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如何运用自己的道德智慧来解决这些伦理冲突。

[关键词] 新闻 真实性 伦理 边界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4)03-0040-05

所谓新闻,乃是生活中发生的有价值的事件。真实性、及时性、特殊性、价值性是新闻的基本特征。在这四个基本特征中,又以真实性为最重要,离开了真实性,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所以,新闻传播学研究者都有这样一个共识,即“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所谓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一般认为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必须如实地处理新闻事实,即按照新闻事实的原貌进行传播。它要求新闻报道的每件事、每个细节必须真实,这集中体现在新闻“五要素”的准确上。从新闻的真实性本质出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追求新闻的真实性,也就成了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笔者基本同意以上对新闻真实性的规定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但同时,笔者也认为,仅仅这样来理解真实性原则又是不够的,严格地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原则并不是一般科学认识活动中的“求真原则”,它不能仅仅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从业人员为什么必须把真实性作为新闻传播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首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这是由人的社会本质决定的。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本质时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说,人就是人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存在的存在物,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内容。人的存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其发展的具

体途径则是人对社会关系的认同并在这一基础上把

社会关系涵摄在自身之内,从而在社会中立足并发

展自己的潜能和素质。这一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人的社会化过程。人的社会化过程表明:人在社

会中合理生存和正常发展,取决于社会关系的合理

化与正常化,说到底,又取决于人自身活动的合理

化。这是因为,人和自身的社会关系始终处在一种

互动过程中,社会关系虽然规定了人的存在,但人作

为一种有意志、并为一定目的而活动的存在物,并不

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既成的社会关系,他总是要把自

己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变成一种“为我的关系”、

“为

我的存在”。正因为如此,人的活动的合理化与正常

化对社会关系的合理化与正常化起着决定性的作

用。人的活动合理化、正常化,又有赖于生活在特定

社会关系中的人们在享受其由相应社会关系所决定

的权利的同时,自觉地履行其由同样的社会关系所

规定的义务。人的活动的合理化、正常化对人的行

为的要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又叫做“诚”。“诚”就

是真实无妄。所以,真实性原则,是内在于人的社会

本质的对人的行为的最普遍的、最一般的要求。

新闻传播活动的从业人员,是以其新闻传播活

动来具体化其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因而撇开其新闻

本身的特点不谈,即使从人的一般本质规定出发,也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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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传播伦理研究:真实性及其伦理边界———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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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收稿日期] 2004-02-11

[作者简介] 邓名瑛(1963-),男,湖南桂阳人,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中国哲学研究。

新闻传播伦理研究

需要传播者严守真实性原则,以诚实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新闻事件。

其次,这也是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传统的精英社会向近现代的市民社会转化。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广泛参与。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也是民主社会的实质性内容。民主社会即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在民主制度下,市民的社会化、公众化程度日益提高,社会联系日益紧密,共同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民众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日益膨胀,有统一组织的社会公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了解和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舆论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民主社会并不是每个公民都直接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它的基本形式是代议制、纳税制和选举制。代议制是由各种利益集团推选出自己的代表来进行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这是民主制度的体现与保证。而民众之所以会关注与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则主要是由于他们是纳税人和选举人。纳税制和选举制决定了公众拥有知情权。让公众了解真相也因此成了民主制度条件下最基本的公共行为的伦理原则。新闻传播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和对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和手段,同样必须尊重忽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把相关事件的真相向公众开放。违反了这一点,就是对民主制的破坏,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也只有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社会生活和公共权力运作的真实情况,才可能使公众作出公正的判断,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公正。

再次,这也是信息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进入了信息社会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大大缩小了,以至于人们用“地球村”这样的字眼来指称我们所处的时代。先进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认知方式。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很大一部分知识来源于传播媒介,人们通过媒体来认识社会,了解他人和认识自我,并接受新知识。新闻传播是媒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人们认识外部世界和自身内在世界的重要途径,为使人们获得正确的认识,新闻传播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离开了真实性,就会对人们的认识形成误导,使人们不可能把握生活的真相。

总之,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既是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要求,也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要求,是市民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内在要求。违反了这一原则,新闻传播就不可能起到它应起的作用,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但是,这是一条绝对性原则吗?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一些具体的事例:

事例一: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被绑架案。白晓燕被绑架后,电视台为获得新闻报道的轰动效应,派出大批记者,动用直升飞机和电视转播车,对警方的破案过程和解救行动进行全程跟踪直播,公众对警方的行动了如指掌,同样,绑匪对警方的行动也了如指掌。最后,绑匪狗急跳墙,杀害了人质。

事例二:艾滋病病人结婚的报道。2003年底,中国大陆报纸报道了两名患艾滋病的男女举行了婚礼。该报道的用意是要社会不要歧视艾滋病人,同时也唤起全社会对艾滋病人的同情。但其中有的报道却用不少篇幅来描述两名艾滋病人是如何因吸毒而染上艾滋病的。结果

,人们对病人的同情一扫而

光。类似的报道还有:一名孤苦无依的老人,多年来

一直靠自己喂养的一只狗相伴度日,人狗之间感情

深厚。但记者在报道这一事件时,却不断询问老人

喂养的狗是否办好了应备的手续诸如是否打了防疫

针之类。

事例三:抢劫杀人团伙张君案的报道。常德人

张君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抢劫杀人团伙,血债累

累。这一团伙后被警方破获。案破后,警方召开新

闻发布会,介绍抓获匪首张君的经过。其中提到在

抓捕张君之前,警方已经知道张君在重庆,但还未弄

清其确切的落脚点。为避免打草惊蛇,警方放出烟

幕,声称在广东发现了张君的踪迹,并派人前往广东

进行追捕。与此同时。真正的抓捕行动已在重庆展

开,最后,一举抓获了匪首张君。在这一过程中,媒

体为配合警方的行动,也在报纸上发布了警方派人

前往广东实施抓捕行动的消息。

上面列举的三个事例都涉及到新闻的真实性问

题。在第一个例子中,电视台对警方解救人质的全

过程的跟踪报道,毫无疑问是真实的,但最后的结果

却是导致绑匪杀害人质。在事例二中,记者通过对

艾滋病人的采访而获得的两名艾滋病人因吸毒而染

上艾滋病的事,以及老人所养之狗没有国家法定的

必须办理的有关手续,都是真实的。然而,前者却使

人们放弃了对两名艾滋病人的同情,后者则使使人

感到该记者的报道令人不可理喻。至于第三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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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报纸为配合警方的行动,发布了假的新闻,但却有一个好的结果。所有这些,都会引起人们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反思。

上面的事例表明,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与一些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原则的冲突,这种冲突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新闻传播活动本身来看,传播者的所作所为是符合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或者至少是并不违背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的,但是却可能违反了其他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如上面所说的事例一和事例二;另一种情形是,新闻工作者的所作所为虽然违反了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但却满足了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的要求。这一事实表明,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原则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它必然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可见,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伦理冲突是必然的。有冲突,就必须解决这些冲突。不解决这些冲突,新闻传播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时就会无所适从,就有可能突破新闻真实性的伦理边界。那么,如何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呢?

对于如何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国内学者大多从新闻传播本身出发,力图通过对新闻真实性的限定即正确地把握新闻的真实性来避免出现伦理冲突。为此,不少新闻学研究者都提出了诸如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透过现象抓住事物本质的新闻工作的要求,力图在哲学认识论的范围中真正解决新闻的真实性问题。[1]笔者以为,这种力图在新闻学内部通过对新闻真实性的确切把握来避免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的思路,对解决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并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冲突,本质上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因而,这种冲突从根本上说,不是事实上的“真”与“假”的冲突,而是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冲突。换句话说,即使新闻传播中涉及到的所有事实都为真,但仍然无法避免其中的伦理冲突。这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新闻传播中的“真”并不仅仅是科学意义上的“真”。杰克?富勒指出:“新闻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那种真实,也不同于宗教思想中的那种清纯。即使接受这一点,我们也无法统一地给新闻的真实下定义。例如,记者们也许同意某一动物是头奶牛,但他们还会为这头奶牛吃什么,产多少牛奶而争论不休。”[2](P6)应该说,杰克?富勒这段话,前面的部分是对的,但从后面部分来看,他仍然是在认识论的范围中思考新闻真实性,因此,并未能把握新闻真实性的实质。

与此不同,美国传播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在其和其他学者合著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解决媒体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的图式,并提出了几条原则。

克氏等提出的图式叫“波特图式”。这个图式分以下几步:第一步,“经验性定义”,即确定将要报导的经验事实,如上面事例一中提到的事实:两名艾滋病人结婚;这两名艾滋病人是因为吸毒而染上艾滋

病的。第二步,“识别价值”,即看看在将要报道的新

闻事实中,存在着哪些可能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如

在报道两名艾滋病人结婚的消息时,要不要把吸毒

这样一个细节同时报道出来?这就可能涉及到是满

足公众的知情权的职业价值观还是同情病人的仁爱

价值观的冲突。第三步,诉诸特定的伦理原则。就

这个事例来说,有两条伦理原则是必须加以考虑的,

即讲真话是绝对必须的和同情弱者的仁爱原则。第

四步,选择效忠对象。在这个事例中,传播者是忠诚

于公众还是忠诚于病人,将直接决定传播者作出是

否要报道这两名病人因吸毒而染上艾滋病这一细

节。当传播者以社会公众作为效忠对象时,他会将

这一细节报道出来,而当传播者把病人作为效忠对

象时,他会放弃对这一细节的报道。

毫无疑问,“波特图式”科学地总结了在新闻传

播活动中,一个严谨的传播者在遇到伦理冲突时可

能而且应当作出的分析推理过程,但是,问题在于,

在特定情景的伦理冲突中,传播者如何才能作出有

效的伦理决断呢?通常,如果没有一种特别的指导,

要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都具有价值合理性但在特定

的情景中又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作出抉择是困难

的。因此,仅仅清楚“波特图式”的分析过程而没有

指导这一分析过程的一般标准,那么,这一图式在解

决伦理冲突时,仍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克氏等提出了用于指导这一

分析过程的更一般性的五条准则:

第一条: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精神美德就

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

第二条:康德的绝对命令:“只按你的意愿能成

为普遍规律这一准则行动。”

第三条:穆勒的功利主义:“为最大多数人寻求

最大的幸福。”

第四条: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有当忽视一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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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差别时,正义才出现。”

第五条:犹太教-基督教将人作为目的:“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居。”[3](P12-18)

这些伦理准则在处理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时,确实可以指导人们按照“波特图式”进行伦理分析和推理吗?笔者以为,它们并不一定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或许,在美国的文化传统中是行之有效的?)。这是因为,首先,这些准则是作为超阶级、超具体社会环境因而是以终极、绝对、永恒这样的面目出现的,正因为如此,它们就必然是抽象的,在现实生活中,其空想色彩异常浓厚,用带有浓厚空想色彩的伦理准则来指导现实的伦理活动,其存在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其次,具体到每一条准则来说,其标准也是不容易把握的。例如,就中庸之道这条准则来说,众所周知,中庸之道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平衡点的方法。按照中庸之道,美德存在于两个罪恶之间。不足和过分都是恶,美德就是在不足和过分之间寻求平衡点———当然,这个平衡点并不是一个平均数。但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传播行为恰当与否,并不单纯是一个信息传播量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该不该传播的问题。像上面事例一提到的,媒体该不该全程跟踪直播警方破案呢?退一步说,即使可以报道,那么,那些可以?那些不可以?对此,中庸之道并不能给我们提供答案。又如康德的绝对命令。康德绝对命令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它必须诉诸行为者内在的良心。康德认为,良心是人生而具有的。但问题在于,良心是生而具有的吗?事实上,良心带有极强的个体性特征,因此,诉诸良心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将难以摆脱主观随意的色彩。在这一点上是有先例的,中国明代哲学家也强调一个人立身处世要从自己的良心出发,但他最终走上了个体良知准则论,从而使道德成了缺乏普遍性的东西,这实质是良心的僭越。对其他几条准则,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为避免累赘,这里就不再做分析。

总之,克氏等人提出的五条伦理学准则,对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是有所助益的,但其不足也是明显的。那么,到底该如何(尤其是在中国的具体环境中)来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呢?我以为,在解决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时,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考虑的。

首先,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基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保证所传播新闻事实的绝对真实,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就这一点而言,只存在新闻事实的取舍问题,而不存在事实的真假问题,换句话说,即不允许传播虚假的信息,哪怕这些虚假的信息有助于一个更高目的的实现。像上面我们提到的事例三,媒体为配合警方破案而在报纸上发布虚假信息的做法,从传播伦理的角度看,仍然是不能允许的。这是因为,第一,在伦理学的视野中,目的的正当并不能保证手段的合理性,这是一个基本的伦理学常识。设想一下,为了帮助一个贫困的失学儿童,可以通过偷窃他人钱财来达到这一目的吗?第二,这样的做法,不能保证媒体不沦为被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为私利而加以利用的工具。媒体应该是独立的,传播者应该坚守自己的职业要求,对整个新闻传播事业负责。设想一下,若公众知晓传媒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即使是为了一个崇高的目的,结果会怎样呢?会不会导致对下一次类似报道乃至于所有报道的普遍怀疑呢?这样一来,传媒又何以生存?总之,

传播

真实的新闻,是新闻传播活动从业人员的道德底线,

这一道德底线是不能突破的,突破了这一底线,媒体

就将失去受众,新闻传播事业就无法生存。

其次,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新闻中

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真实,传播者对新闻事实真

实性的判断,是一个基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想统

一的复合判断。这意味着虽然新闻传播中的事实必

须是真实的,但并不是任何真实的东西都是可以传

播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对所要传播的被证明是

真实的信息———当这些信息全部披露可能发生伦理

冲突时,就应该对这些信息作出必要而恰当的取舍,

即用价值来规范事实。

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新闻事实的取舍,这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通常来说,影响传播

者对事实进行取舍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它涉及到

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的等级关系(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价值,哪个更大些或者两者同等重要?);传播者的

效忠对象(对谁负责?);某一具体新闻传播活动的目

的指向(该次新闻传播要达到何种目的?)等等。

基于以上这些因素,我以为要提出一个现成的

用于指导处理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普遍模式是不

可能的,但是,一种情境伦理学的思维方式,对于从

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人来说,将有助于他们处理传播

活动中发生的伦理冲突。这种方法,不是按照某种

既定的模式来处理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而是把

冲突放到具体的情境中,结合多种因素加以分析,然

后在再决定新闻事实的取舍。

第一,确认要传播的经验事实及其可能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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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冲突———道德智慧正常和负责任的传播者将会容易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如前述提到的事例一中,把真相告诉公众和对警方破案过程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保密之间以及尊重被绑架者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事例二中的公众知情权与仁爱原则、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这些都是容易发现的。至于事例三,严格来说,是一种“伪冲突”,或者说是一种人为的因而是可以避免的冲突。

第二,根据传播目的和效忠对象鉴别相互冲突的价值中的优先价值。传播目的是指传播者通过自己的传播活动要向受众宣示什么并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效忠对象即传播者对谁负责。传播目的的确定,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事实的选择起着关键作用,但传播目的本身也不是传播者随意确定的,而是必然受法律的、伦理的价值观念的制约。在当代中国的道德文化背景中,传播者进行传播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必须有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与个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兼顾传媒自身的利益包括新闻效应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良好形象带来的品牌效应。基于此,传播者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思考并确立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法律价值———新闻传播活动应有助于宏扬法制精神;道德价值———新闻传播活动应有助于宏扬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经济价值———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给自身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对社会个体的价值———使社会个体获得健康的感官享受和精神享受。当然,这些目的并不一定同时存在于每一次传播活动中,具体到某次传播活动来说,这些目的还可能有冲突,这就需要传播者衡量冲相互冲突的价值的大小或者比较两者在特定新闻事件中何者为优先价值。如前面的事例二,报道爱滋病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爱滋病人同样享有普通人的权利,引导社会公众关爱爱滋病人,至于他们是如何染上爱滋病的,在这次报道中并不重要,因此,对于吸毒这样的细节完全可以不予报道。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特定的新闻事件与不同价值的接近程度(某件事最适合表达何种价值)是不同的,因此,与新闻事件最接近的价值应当成为传播活动中的优先价值,新闻事实的取舍应围绕优先价值来展开。这从新闻传播活动来看,也是为了避免主题模糊。

传播者的效忠对象,也影响传播者的价值抉择。从中国的文化环境出发,借鉴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等人的观点,我以为,传播者对谁负责,根据重要程度,依次为:

对社会负责。传播者在进行传播活动时,必须把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放在首位。这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传播领域的具体要求。

对客户负责。这是诚信伦理和互惠互利原则的要求。

对自己的组织或公司负责,对专业同行负责。这是职业伦理的要求。传播活动不能有损组织或公司形象,不能损害行业声誉。

对自己负责。做一个正直的负责任的传播者,保持自身道德人格的同一性。

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作为信息的流转过程,传播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影响传播活动。因此,即使按照上述思路,也仍然存在一个由谁来作出裁决的问题,记者-编辑-总编都是信息传播中的“把关人”,因此,解决传播中的伦理冲突,需要发挥集体的智慧。

[参考文献]

[1]徐新平.新闻伦理学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黄瑚.新闻伦理学[M].长沙:新华出版社,2001.

[2][美]杰克?富勒.新闻的价值[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蔡文美等译)

.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北京:华

夏出版社,2001.

T ruth and Its Ethical Boundary

D EN G Mingying

(The Institute of Ethics,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 China) Abstract Truth is the life of News.It’s an ethical criterion for journalists to maintain the truth of news.However,the criteri2 on,like any other principles,is not an absolute principle.In practice,there exist commonplace ethical conflicts resulting from the is2 sue of truth of news.One of the res ponsibilities in journalists is to try their best to solve conflicts of this kind.

K ey Words news truth ethics bound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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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e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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