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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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

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第 10号

《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 2011 年 2 月 11

日宜宾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 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

上项目、搞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各方面工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结合宜宾实际,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

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决

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是指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前,对涉及重大

事项的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或情

况,提交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法治、民主、

科学; “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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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市、区县两级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 本区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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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一)事关较大范围群众切身权益的重大决策;

(二)事关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事关较多群众切身权益的重点项目;

(四)事关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收费、价格等行政管 理调整行为;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 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 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 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 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 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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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 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 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 重大活动;

(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 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凡重大事项决策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风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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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 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 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 程序;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 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 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 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 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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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本级财力能否承受;是否已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已组织开展前 期宣传解释工作,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相 关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 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 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 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 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 的对策措施。

第十条 凡应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

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 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相应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 估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事项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

评估,县级重大事项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其 中,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重大改革决策、物价管理等方面;国 资委牵头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等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牵头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方面;国土资源、房管部门 牵头负责资源开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方面;交 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等方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生 — 6 —

态、环境等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社会就业、劳 动保障等方面;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传染病爆发流行和医疗服务等 方面;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等方面;农业部门 牵头负责涉及“三农”法规政策及相关工作落实等方面;机构编 制部门牵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政府应急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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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防控等;其他职能 部门按分工牵头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机构进行。重大事项评估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涉及第八条内容之一的,应当将 其确定为评估事项。

(二)制订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 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三)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 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 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 家、学者评估论证。

(四)编制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 总和分析论证;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 风险的风险评估;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 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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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工作预案。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制订调处 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条件

和重要依据,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 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作出可 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维稳、信访、应急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和

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 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 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订 具体实施办法。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 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dm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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