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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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本章关键术语】

1.关税 2.从量税 3.从价税 4.关税净效应 5.最优关税 6.有效保护率 7.关税升级 8.线性关税削减

在国际贸易纯理论中,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国际贸易的形态及国际贸易的利得进行了严密的逻辑分析。分析结论显示一国应该进行或实行自由贸易。但是,在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中,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那些被剔除掉的因素和其它因素会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使国际贸易保护层面显现出来了。现在,作为一国的贸易政策在总体上不断进行着贸易自由化,各国越来越开放。但我们放眼世界,仍然看到国际贸易不完全自由的一面。关税仍是一国在对外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贸易壁垒。在该章中,我们对关税这种贸易政策工具的经济分析包括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即是从生产者、消费者、国家政府者不同的利益集团及其全社会整体的角度,对福利效果进行单一产品征收关税的局部均衡分析,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运用一般均衡分析的方法,分析关税措施的总体贸易条件效应及对经济福利效果的影响,以便于理解现实的贸易世界。

8.1 关税措施概述

8.1.1关税的基本概念

关税(Tariff or Customs Duty),简单地讲,就是一国政府对流入或流出该国国境的商品课征的一种税。关税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海关征收的。这样,一国或地区(世界上的一些单独关税区)由关境组成了一个地区范围,称为关税区域(Customs Area)。

通常情况下,一国的海关在其本国国境内实施统一的贸易法令与关税法令,此时,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关税区域不一定绝对等于一国的政治领土,如果关税区域大于一国(或地区)的政治领土,就是组成了关税同盟。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成员国只对来自和运往非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此,他们组成了大于成员国各自关境的共同关境,使一个国家的关境向外进行了延伸;相反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在本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就会使该国的关税区域小于其政治领土,因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就进出口关税而言,是处在关境之外的。

根据征收关税的目的不同,关税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之分。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其税率往往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对贸易量的影响制定的。财政关税的税率一般都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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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如果税率过高,会阻碍进口或影响出口,最终难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对外国商品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一般都比较高,因为税率高,才会使进口的外国商品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以此来达到保护本国生产的目的。

在18世纪重商主义时期,重商主义者第一次把关税用作一种限制国际贸易的工具,使关税具有了保护关税的性质。直到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大量地使用关税作为削弱外来竞争的保护贸易措施,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把关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8.1.2关税种类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征收的关税形式中,有两种最基本的关税形式即从量税(Specific Tariffs)和从价税(Ad Valorem Tariffs)。关税的征收既可以对进口货物也可以对出口货物,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叫进口税;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叫出口税。在实际操作中,进口税是最为重要的、最为常见的,因此,在以后的论述中都是针对进口税来分析的。

从量税是对进口货物每个单位量征收一定量的税费。例如每公升酒征收1.5美元。从量税较适合于标准化和原材料产品。从量税与货物数量的多少成正比关系。

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货物数量×单位从量税

按从量税方式征收关税,对于廉价物品会课征较重的关税,因此,这种关税征收方式实际上是鼓励同类产品中质量高、价格高的商品进口。例如,对每双鞋征收2美元的从量税,实际上是鼓励每双价格是25美元的鞋进口,而不是每双价格是10美元的鞋进口。

从量税的另一特点是在进口货物时,海关当局无须确定其价值而只需要知道其数量便可征纳关税。由于征收从量税对货物价值不敏感,从而其保护作用会受到通货膨胀的抵消。又由于世界范围内通货膨胀和制成品贸易比重的上升,从量税逐步被从价税替代。

从价税是按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税,例如对酒征收10%的从价关税。从价税一般适用于工业制成品。从价税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如果产品价格上涨(比如发生了通货膨胀),则从价税的保护程度和关税水平同步变动,特别是对高价格的制成品,其保护作用和从量税相比更有效;从价税的税率明确,便于比较不同国家的税率;从价税的税收负担较为公平,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细加以分类。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货物价值×从价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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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两种基本关税形式上,将从价税和从量税这两种方法混合使用便构成了复合税,又称混合税(Compound Tariffs)。比如对酒征收5%的从价税,另外每公升加征1美元的从量税。其计算公式为:

复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在具体征收时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另外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另外加征从量税。

此外,还有一种征收关税形式,它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从量或混合税率,海关需要限制进口时,可选择其中税率高的一种形式征税;如需要鼓励进口时,可选择低税率的一种形式征税,这种关税叫选择税(Alternative Tariffs)。比如,日本对坯布的进口征收税率有协定税率10%或7.5%另外每平方米加征2.6日元两种,具体征收关税时,按其中高者进行。

8.1.3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又叫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其一为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另一为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又主要有税则号、商品名称、关税税率等栏目组成。

根据关税税率栏目的多少,海关税则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叫做一栏税则。在这种税则中,每个税目只有一种税率,该税率使用于来自于任何国家的商品,不存在差别待遇。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曾经实行过单式税则,但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后,纷纷放弃单式税则,演变为复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被称为多栏税则。在这种税则下,每一税目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即三个或四个)不等的税率。主要目的是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商品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税率,结果会造成同一种商品由于其来源国不同而被征收不同的关税,造成了国别歧视。同一税目有两种税率叫做二栏税则。依次类推,有三栏税则和四栏税则。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复式税则。

根据海关税则中税率制定中的国家权限不同,海关税则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种。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是由本国政府自主制定,并有权加以变更的海关税则。它又被称为国定税则。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是通过本国与其他国家谈判制定,受条约或协定约束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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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则。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中形成的关税税率分别称为自主税率和协定税率。

8.1.4关税税则中商品分类

国际贸易的商品成千上万,种类繁多。出于对商品征税的管理,科学地对商品进行系统分类显得非常重要。在二战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各国差别很大。有的按商品的自然属性分类,分成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制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分类,分成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也有的是按税率的高低顺序进行分类;还有的是按商品名称的拉丁字母顺序分类的。这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显然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于各国间的比较研究;不利于国家间的关税减让谈判。

为了克服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差异,避免各国通过海关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商品分类,实行贸易歧视的做法。国际上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 CCCN)。因其在布鲁塞尔制定,故又称为《布鲁塞尔税则商品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简称 BTN)。这对统一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起了很大的作用。

海关合作理事会从1970年开始着手研究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和已存在的联合国的《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进行统一。联合国的《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是为了便于对进出口贸易统计分析而进行的分类。其首先将所有的商品分成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然后再细分。这两种分类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经过几年的努力,海关合作理事会将《布鲁塞尔税则商品目录》和《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这既有差别有又联系的两种分类进行了协调,终于在1983年通过了《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简称H.S),于198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8.2 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关税有进口税、出口税之分,但主要还是进口税。进口关税一般是由进口商在外国商品运抵本国口岸后,向海关缴纳的关税。进口商缴纳关税后记入其进口商品的成本,相应地提高商品价格,向本国消费者出售,因此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的征收,首先是造成价格的变动,即引起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动,然后通过价格的变动,进而影响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在生产、贸易和消费方面的调整,产生了其他的经济效应。因此对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首先要分析关税的价格效应。

对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只对某一种产品在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的情况进行分析,需要用到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概念。

8.2.1价格效应

关税的价格效应由于被保护商品的市场情况以及国内外供给和需求弹性不同,基本上会产生三类价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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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价格效应是国内价格上升幅度低于关税水平的价格效应。一个贸易大国对某种产品的进口课征关税,并且该产品的出口供给和进口需求的价格弹性在零与无穷大之间时,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贸易大国由于其进口占国际市场上的该商品的足够大的部分,所以,它会影响世界市场价格。贸易大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就会引起外国供应商降低商品价格,使供应商分担了部分关税。在征收关税国家的消费者所消费的这种产品的税后价格必然提高了,但提高的幅度小于关税幅度。

以美国与巴西的咖啡贸易为例予以说明。美国是巴西咖啡的主要进口国,即进口贸易大国。现在,美国对从巴西进口的咖啡征收进口关税,则美国国内市场上咖啡的价格上升。由于价格上升,美国人可能会减少咖啡的消费量或改用其他饮料作为替代品消费,从而减少了对咖啡的需求。减少了进口。使国际咖啡市场上需求减少,造成了国际市场咖啡价格的下跌。美国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部分加上巴西出口咖啡价格的下跌部分之和等于美国对进口咖啡课征的关税税额。美国国内咖啡价格上涨的幅度小于进口关税幅度。其差幅是由于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下跌所造成的,实际上巴西负担了美国对商品征收的部分关税。

其价格变化情况由图8-1表示:

美国咖啡市场 世界咖啡市场 P Sd P

Sx Pt Pt Pd Pw Pw/ Pw/ Dm Dd Dm/

O Q1 Q2 Q3 Q4 Q O M2 M1 Q

图8-1 一国征收关税后国内价格上涨幅度低于关税幅度情形 图8-1中的左边是美国国内咖啡的供应和需求状况,其均衡价格高于右边的世界市场均衡价格,因此,美国进口咖啡,进口价格为自由贸易下的世界市场价格Pw,需要进口M1的数量,即Q4-Q1的数量。在Pw价格水平上,国内消费量为Q4,国内供应量为Q1,其差额需要进口。假如美国对进口咖啡征收关税,则需求量减少,需求曲线从Dm移到Dm/,供应曲线仍为Sx,则巴西国内价格将降到P/w,美国国内价格上升到Pt,此时,美国从巴西咖啡的进口量将减少到M2(即为Q3-Q2)。可见,美国国内咖啡价格上升幅度为Pt-Pd,低于征收的关税T(即Pt-Pw/),其差额是Pd-P/w,此即为巴西咖啡供应商由于出口价格下跌而负担美国对咖啡征收的一部分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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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断提高关税率改善贸易条件而提高福利的速度与减少贸易量而降低福利水平的速度不一致,在理论上存在一个最优关税。在这种最优关税下,可使该国的福利水平达到最高。这一使该国福利水平达到最高的关税成为最优关税或最佳关税(Optimum Tariff)。

当征税国为小国时,外国出口供给价格不变,征税国无法改善贸易条件,征收进口税只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因此,不存在最优关税。也就是说,小国的最优关税为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最有利。

对于贸易大国是存在最优关税的。分析图示见图8-9。其最优关税不能为零,因为最优关税为零,即不征收进口税,就谈不上改善贸易条件而不会为最优;其最优关税也不能为禁止性关税(Prohibitive Tariff)即进口量为零的关税。因为,进口量为零时,该国将回到封闭经济的福利水平。因此,最优关税一定是在零关税和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税率。

R

O Q1 Q2 Q 图8-9 大国的最大收入关税

从动态上分析最优关税,实际上是当该大国通过征收最大关税收入时,关税收入中一大部分由外国生产者以降低出口价格的方式承担,这可称为关税收益,如图8-10中的e部分面积;同时本国消费者会由于进口商品价格的提高产生消费者剩余的净减少,这称为关税损失,即图中b+d部分的面积。当在某一关税下,关税收益大于关税损失的时候,提高关税 率,会增加净收益。

P

P2

a b+d E Sx

PE e f P1

Dm O Qt QE Q

图8-10 大国最优关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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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一关税下,关税损失大于了关税收益的时候,降低关税率,会增加净收益。因此,最优关税是在关税收益等于关税损失的点求得的。即最优关税率是恰好使关税变化引起的额外损失等于额外收益的关税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M

上式中:M为进口商品数量,dPM

dP*dM-tP=0 dtdt是由于征收关税而引起的商品国际价格的变动;

dtdP就是提高关税所增加的关税收入,也就是提高关税的边际收益;dM表示税率变动

dtdt造成的进口量的变化;单位商品的税额t*P与dMdt的乘积表示提高关税后由于贸易量的减

少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即提高关税的边际成本。

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可得上式,对其进行整理后得到:

t*= 上式中

M?dP1=

P?dM(dM/M)/(dP/P)(dM/M)(dP/P)表示外国对本国的出口供给价格弹性。令其等于ex,则公式

可变为:

t*=1/ex

此式表示贸易大国征收最优关税率是外国向进口国供应进口品的出口供给价格弹性的倒数。

我们可以分析出,ex实际就是图8-10中Sx曲线的弹性。如果Sx曲线越陡峭,即ex越小,图8-10中的e部分就越大,从而e-(b+d)也就越大,最优关税率t*也就越高。如果Sx曲线越平坦,即ex越大,假如本国在此情况下,征收关税的税率较高,外国出口商会大幅度减少对该国的出口,从而引起国际市场的价格下降较少,外国就会承担较少的关税份额,关税的绝大部分由本国消费者承担,并且消费者净损失很大。因此,该国的最优关税就会很低。

当一国征收最优关税时,该国的贸易条件确实改善了。其最大化了本国的社会福利。但其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条件却恶化了,福利水平将会下降。其贸易伙伴国将会采取报复行动,对自己的进口产品征收最优关税。这样,会使国际贸易量进一步下降。可以想象,关税报复的不断升级,最终迫使各国又会趋向于封闭经济状态,使国际贸易的利益丧失殆尽。因此,自由贸易仍是世界福利最大化和使本国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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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注意到,随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主持的成员方的多个回合的贸易自由化谈判,各国关税被迫大幅度降低,甚至有些商品已降为零关税,并且予以约束。这实际上使最优关税的征收越来越成为不可能了。

8.4关税保护程度及测定

8.4.1关税水平的计量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作为反映一国保护程度的指标,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总体水平或称为一般水平,需要计算各个个别进口商品税率的平均数。

计算平均税率需要用到统计学的计算平均数的方法。一种计算方法是简单算术平均法(Method of Simple Arithmetic Mean)。其计算关税水平的公式为:

t=

上式中的ti代表个别关税率;n代表税率的个数;t代表总体关税水平。

该方法是将一国或地区的税率表中的所有税率加总除以税率的个数而得到。这种方法忽视了在不同时间贸易商品变化的重要性。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加权算术平均法(Method of Weighted Arithmetic Mean)。此方法以该国进口征收关税的商品价值量为权数,结合税率计算出来的。公式为:

t=

上式中的ti代表个别关税率;fi代表某一关税率的进口商品占总进口商品的比例,其总和等于1;t代表总体关税水平。

此种方法的欠缺是对于禁止性关税和高关税几乎没有给予考虑。但它仍然被主要国家和国际谈判时采用。

?ti/n

?tifi

8.4.2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

1.名义保护率

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可以产生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的作用。总的来讲关税的保护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进口税率高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口税的税率越高,对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部门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其保护程度就低。

P?P?名义保护率(NR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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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式中:P*为自由贸易价格;P是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包括国内关税,即P=P*+T。由于实际生活中看不到自由贸易价格,大多数经验研究便将产品的国际价格做为P*的值。

因此,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是和自由贸易状况下相比,征收关税后使货物产品价格的增长比例。

2.有效保护率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由产业间向产业内发展,中间产品贸易量大大增加,因此国际贸易商品很少完全是产自一个国家。在许多情况下,产品生产需要引进投入和进口零部件。中间产品贸易的存在给关税经济分析及关税保护效应的估量造成了极大的差别。

传统的关税保护理论是建立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发生在一国内的假定下的,同时假定被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都进入了最终消费品行列,在此条件下研究对某种商品征收关税后对国内替代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二战后,由于以中间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关税保护理论下的名义保护率的计算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巴拉萨(Bela Balassa)所阐述的:“经济学家们传统地把注意力集中在最终产品上,似乎全部生产阶段均在一国内完成,从而仅考察关税(名义保护率)对这类贸易的影响。但是,由于中间产品贸易的存在,名义保护率就不足以说明保护的真实程度。因为事情的结果必然受到对加工活动保护的影响,而不是受到最终产品本身的保护的影响。同时,中间产品贸易在国际交换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把机械设备作为投入品看待,那么,这类产品占世界贸易的五分之四。”1

在有效保护税率的研究方面,1955年加拿大巴伯(C·L·Barber)在其《加拿大关税政策》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有效保护的(Effective Production)概念。随后,巴拉萨、柯登(W·M·Corden)、约翰逊(H·G·Johnson)等一批从事国际经济研究的著名学者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富有开拓性的研究。

相对于名义保护率的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则是将用于成品生产的原料和中间投入上的关税壁垒因素考虑在内,吸收了生产结构方面的信息,使其成为比名义保护率更为准确的测定保护程度的方法。

有效保护率是相对于自由贸易的增殖而言,征收关税所导致的该产业每个单位产品附加值增加的百分比。有效保护率的值不仅取决于有关成品的名义关税,还受到所使用的投入原料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以及这些投入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的影响。

有效保护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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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 Production :A Summary Appraisal”By Bela Balassa 《Effective Tariff Production》 GATT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Edited By Herbert G·Grubel and Harry G·Johnson 1971,p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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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 有效保护率(ERP)= *V

上式中的V是指征收关税后单位成品的国内价值;V*是自由贸易下产品的增殖。 例如:假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某产品的价值为100元,其中50元为进口投入,50元为国内附加值。如果对同类的进口产品征收20%的关税,对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品的进口投入如原材料或半成品则免税,这种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上升到120元。保护关税就使国内附加值增加到70元(120-50=70)。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为:

ERP=

70?50=40% 50

假如对这种产品的进口投入也同样征收20%的关税,则投入的价格上升到60元(50+50×20%=60),国内附加值减少到60元(120-60 =60)。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下降为:

ERP=

60?50=20% 50

假如对该产品的进口投入征收50%的关税,则投入价格上升到75元(50+50×50%=75),国内附加值减少到45元(120-75 =45)。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变成了负数:

ERP=

通过以上例子的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即关税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大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税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等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小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则小于名义税率;而当对进口投入征收的税率过高时,则会出现负数的保护率。

在对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同时征收进口税的情况下,计算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时就复杂了一些。此时,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

ERP=

上式中的T表示该产品的名义进口关税率;ai表示在未征税前原材料价值在该产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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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 -10% 50T??aiti1??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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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一个普遍问题。规则例外的范围越大,在谈判中投入大量精力的功用就越小。在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中已开始较多采用公式的方法,但对列入例外清单的产品仍采用税目对税目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者仍采用了税目对税目(行业对行业)的谈判。

8.5.3中国关税减让进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宣布了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

1978年后,中国经济改革初期实行的是保护国内工业的进口替代战略的贸易政策,因此,在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上实行高关税壁垒。中国的关税税率不仅高于一般的发达工业国,而且也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据世界银行1989年研究报告,进口替代主要国家制成品进口关税税率印度为112%、孟加拉国100.8%,中国为91.2%。其中在耐用消费品进口关税上,中国的进口税率为130.7%,印度为128.5%,孟加拉国为116.1%。由此看出,当时中国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是非常高的。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采用了自行调整和谈判约定两种方式对高关税壁垒进行了削减。 1992年中国海关税则从布鲁塞尔目录转化为协调制度的H.S目录,简单算术平均进口关税率为42%。1992年至1999年期间,中国五次大幅度自行削减进口关税:

(1)1992年底,对涉及371个税号关税进行削减,平均关税水平下降为39.9%; (2)1993年再次削减关税,涉及2898税号关税,平均关税降到35.9%;

(3)1996年4月1日起,对涉及4900多个税则好关税进行调整,使平均关税税率从35.9%降至23%;

(4)1997年10月起,再次下调进口关税26%,涉及4874个税号商品,占总税目73%,经销减后关税水平由23%降至17.05%;

(5)1999年1月1日起,中国再次降低部分进口关税,共计1014个税目,占总税目14.6%,平均关税税率则由1998年的17.05%降到16.78%。

中国依据国内产业调整需要和世贸组织有关关税减让的规则许可,分品种、分阶段进行了自行削减关税。总体原则是:对国内工业发展急需的原材料始终执行低关税;对原关税税率较高、当国内经济发展已具备一定竞争力的商品,采取大幅度削减措施;对国内尚处于幼稚阶段、竞争力差的支柱产业,实行的是在保护前提下的逐步小幅调整。

2001年中国正式成为了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会随着世贸组织中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地降低关税并约束降低的关税,使国际贸易不断地迈向更加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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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专栏8-3]美国关税措施的历史演变 现代贸易政策和关税措施始于重商主义指导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但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斯密和李嘉图贸易理论的影响下,以英国为首率先进行了自由贸易的运动。而美国并没有加入这场运动。 美国国会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之一就是《1789年关税法》,其中规定关税税率最高为8.5%.该项保护性法案目的是维护国防利益,保证财政收入和保护幼稚产业。随后,美国的关税壁垒逐步升级,经过1812年战争,在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美国《1828年的关税法》的出台,使从量关税平均达到45%,被称为“令人憎恶的”关税法。后来迫于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压力,亨利·可来推行了《1833年妥协关税》,该项税法规定要逐步地减免关税。然而,该项税法从未得到充分实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美国的关税税率一直在稳步上升。一战爆发时实行的《安德伍德关税》的平均税率实际上达到了27%.一战后的经济衰退导致了1921年美国《紧急状态关税》的出台。其后又出台了1922年的《福德尼-麦坎伯关税》,该项关税的平均税率为38.5%,并第一次包括了对农业的保护。《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使美国的贸易保护达到了顶峰,平均关税率达到了53%。此后,高关税趋势发生了逆转,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这项法案大大推动了贸易自由化。表现在:总统被授予相当大的权力来决定关税减让问题,在此之前一直是国会的特权;在正式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互惠条件基础上确定关税的减让;首次在贸易协定中使用了最惠国原则。该法案中还具体规定,关税可以在1930年关税基础上降低50%,该权力可以使用2-3年。到1937年关税税率从该法案颁布之前的52.8%下降到37.3%。到1947年关税税率已降至20.1%。 《互惠贸易协定法》成功实施和不断延长,直接导致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在后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美国关税水平逐步降低。1952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2.8%。考虑到各种因素,在美国《1962年贸易扩大法》中,授权总统可在1962年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关税50%,该法案还彻底取消了对原税率为5%或不满5%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期限为5年。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谈判成果执行后,美国的平均关税下降到8.3%。后来,美国有制定和实施了《1970年贸易法》和《1974年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规定:可将最惠国待遇给予共产党国家;放宽了调整援助条件;缩小了免除条款的适用范围;允许政府对前发达国家给与普遍关税优惠并规定了用于对付那些实行出口管制国家的报复性措施。该法案有效期为5年,授予了总统更大的权力。 此后,在GATT贸易自由化后几轮谈判的框架下,美国的关税水平不断下降,到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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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年美国的平均关税率为3.4%。

【本章小结】

1.在国际贸易中,关税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重要贸易政策工具或措施,是最重要的贸易壁垒之一。关税是一国政府对流入或流出该国关境的商品课征的一种税。常见的关税是进口税。进口税根据其征税形式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和选择税。海关征税的依据是关税税则。

2.关税局部均衡分析是对某一进口商品的供给、需求和价格进行的分析。关税的征收首先影响到国内该商品价格的变化,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效应。对于贸易小国,征收进口关税使国内的消费者福利受损,生产者和政府获益。其整体福利水平因效率损失和消费者净损失而下降。贸易大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是消费者福利下降,生产者和政府受益。但贸易大国征收关税会改善大国的贸易条件,使其整体福利水平变化不易确定,可能下降,也可能上升。这取决于效率损失和消费者净损失与贸易条件利得之间的差额关系。

3.各国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是对生产者的生产实施保护。但准确衡量关税的保护程度的不是名义关税率而是有效关税率。这两者只有在进口要素名义税率等于最终商品名义税率的情况下或没有进口要素的情况下才相等。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条件下,中间投入品进口时的名义税率越低,有效保护率就越高。因此,很多工业国执行了梯次关税结构,使有效保护率大大地大于名义保护率。

4.运用一般均衡分析的方法,可对小国和大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进行另一种形式的分析。在小国情况下,进口关税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在大国情况下,关税的净福利效果不确定。如果关税的贸易条件效应比较显著,就有可能提高本国福利水平;反之,则降低本国福利水平。对于贸易大国,客观上存在一个最优关税。最优关税是使得由关税所带来的贸易条件改善和贸易量的减少这两种影响相抵后,净所得最大。在征收最优关税时,由于一国所得即是他国所失的零和博弈的特点,可能会导致关税报复,加之各国关税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调下的大幅度降低,最优关税的作用在弱化。

5.在关贸总协定成立后成功的运作下,各国的关税措施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其缔约方。在WTO取代GATT后,WTO 中有关关税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关税的非歧视性;二是鼓励成员约束其关税。关税是WTO认可的保护国内市场的唯一合法手段。WTO并不禁止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但必须以关税作为主要手段。关税减让谈判方式一般可分为双边谈判程序和多边谈判程序两种。多边关税谈判程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易于达到多边全面关税减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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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荐读书目】

1.朱立南:《国际贸易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王普光等:《关税理论政策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3.袁志刚、宋 京:《国际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4.史自力、焦军普等:《国际经济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本章复习思考题】

1.关税的消费、生产、贸易、收入和再分配经济效应在局部均衡分析中是如何表示的?

2.“关税能为政府带来收入并且能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因此,关税税率越高,政府的收入越多且对国内产业保护越好”。请对该观点进行分析。

3.试分析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对出口国经济效应的影响和对该进口国和出口国组成的“世界”经济效应的影响。

4.关税的承担与商品的进出口弹性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

5.用一般均衡分析,说明小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商品价格变动和该国福利水平的变动。 6.用一般均衡分析,说明大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商品价格变动和该国福利水平的变动。 7.工业国关税结构的特点是什么?为什么?这种关税结构对发展中国家有什么样的影响?

8.假设某国对轿车进口的关税税率为180%,国内某一典型汽车制造商的成本结构和部件关税如下:

成本项目 钢板 发动机 轮胎 占汽车价格比重 20% 30% 10% 进口关税税率 60% 120% 30%

(1)计算该国轿车产业的有效保护率;

(2)如果钢板、发动机和轮胎的进口关税分别降为10%、30%和5%,再计算该国

轿车的有效保护率;

(3)通过以上的计算,可以推出哪些有关有效保护率的一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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