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14 11: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各办、处、局,各村(社区)、拆迁工作小组成员: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引领,以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拆迁与安置有机协调、依法拆迁与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保障工程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积极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拆迁主体:高邮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辖区内私人住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村、组集体用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具体实施。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被拆迁人的相关解释及执法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范围: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项目实施规划确定的区域为拆迁范围。
四、征地房屋拆迁程序:
1、张贴征地拆迁公告:
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饰、装潢;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出租房屋。
2、公布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公布被拆迁户房屋评估结果;
4、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房屋交拆手续。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依据 (一)依据文件:
1、市政府邮政发[2008]30号《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3、《高邮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4、《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2、被拆迁户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户的《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3、无《房屋所有权证》及《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一律按主房(一般是指以客厅为主的东西向房屋)建筑面积为准,附属用房一般不记入合法建筑面积。
乱搭乱建房屋等违法建筑,只补偿一定的建筑成本而不计入安置面积。
4、实际丈量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5、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以批准的面积、批准使用年限为依据;
6、对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违章建筑、装饰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7、拆除公益性用房及经批准的村、组集体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一律不予产权调换,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8、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用房,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且在征地拆迁公告前仍在营业的,按住宅用房安置,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使用性质给予房屋所有人1000元/户的经济补助:
(1)私有房屋所有人具有营业执照,自己经营且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2)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租赁许可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其所有人及家庭成员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使用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9、父母单独居住的,其房屋补偿归并至拆迁范围内子女户上;
10、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在批准建房时要求将原房屋拆除而未拆除的,原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购买他人住宅,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以过户手续为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买卖契约及收款凭证,经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功能和实际使用性质认定;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被拆除房屋性质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功能认定;
原有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除需有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四)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六、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总额及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由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助两部分构成。其中,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物
补偿;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及其他补助费等。
(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按高邮市房管局、物价局出台的《高邮市农房拆迁价格评估暂行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征地拆迁公告颁布之日止(住宅房竣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最后期限为准),不满五年被拆迁的,给予被拆迁人增加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房屋重置价格15%的补偿。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经解释和说明仍有异议的,根据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申请,由当事人指定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并经有权机构确认后,重新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二)拆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以5元/㎡的标准计算(每户最多不超过50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商业用房、生产用房)、6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标准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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