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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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质量标准》 编制工作大纲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重 庆 市 水 利 局 二○○四年一月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编制大纲105.doc 1
1. 编制目的和必要性
1.1 编制标准的缘由
“中水”一词源于日本。它是一种将城市和居民生活中 产生的杂排水经过适当处理,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回用 于冲洗厕所、清洗汽车、绿化或冷却水补充等用途的非饮用 水。因其水质介于上水与下水之间而得名“中水”。 中水是国际公认的“城市第二水源”。中水回用不仅可以 解决污水对城市环境的影响,还可以提高水资源可用总量, 是城市重要的开源节流节水措施。同时据分析,随着供水价 格的逐步调整、趋于合理,中水作为“城市第二水源”的价 值优势进一步凸现。
水利部极为重视中水回用。水利部在“水务管理技术标 准体系建设意见”中将《中水回用质量标准》作为规范中水 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标准,列入近期工作计划。 1.2 编制目的
为了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规范 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明确规定了中 水作为资源回用的水质要求,为中水回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 行使用提供水质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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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必要性
目前在中水回用领域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目前在实际 应用中一是依据混乱,二是有些参考标准制订时间较早,已 经不能适应当前中水回用领域的发展。迫切需要水行政主管 部门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对中水水质作出规定。
2. 编制依据和国内相关标准
2.1 编制依据
鉴于中水回用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水利 部水资源司将其列入了2004 年标准制订工作计划。受水资 源司委托,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作为主编单位,重 庆市水利局作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制《中水回用质量标准》, 按照《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负责完成本标准的编写, 直到报批完成。
2.2 与本标准相关的国内标准
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标准号
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18919-2002
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 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2002
4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水质标准 CJ/T 95-2000 5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 48-1999 6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7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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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北京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中水水质 标准给出了北京市的规定,建设部1995 年12 月发布的《城 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中水水质标准和检验方 法按《生活杂用水质标准》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 行”,这些也将是本标准制订时的参考对象之一。
3. 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3.1 指导思想
从水资源统一管理角度出发,将中水作为资源纳入到城 市供水可利用总量,其所应具备的水质要求。 3.2 编制原则
(一)标准应符合我国的中水回用实际状况,并为实施 留有余地,充分考虑现有的中水处理技术水平。 (二)标准应体现经济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过严, 势必造成中水处理成本的增加,不利于中水回用技术的推 广,标准过于宽松又可能中水资源的利用范围造成限制。标 准制定中必须考虑经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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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的主要内容
4.1 《中水回用质量标准》的章节
1、总则:主要说明标准制订的目的;标准的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主要说明本标准引用的其他水质标准和检验标 准;
3、定义:从资源管理角度给出中水定义;
4、标准分类:主要从农业灌溉、环境补水、生活杂用水、 工业补水给出标准分类;
5、标准值:列表给出各类的标准指标值范围; 6、标准的实施与管理:标准的实施与管理规定
7、水质监测:给出中水回用的水质监测要求与检验方法; 8、附加说明:说明标准的提出部门、标准的起草单位、标 准的主要起草人员、标准由谁负责解释。 4.2 专题报告
为了系统的反映标准的制订过程及有关指标调查分析内 容,为标准审查提供依据,另编写专题报告一份。
5. 工作技术路线
5.1 参考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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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标准号
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18919-2002
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 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2002
4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水质标准 CJ/T 95-2000 5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 48-1999 6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7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5.2 中水水质指标的选取
水质是指水和其中所含的杂质共同表现出来的综合特 性。水质指标表示水中杂质的种类、成分和数量,是判断水 质的衡量标准。
水质指标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分为三类。 1)物理性水质指标,如温度、色度、嗅和味、浊度、悬浮 物等;2)化学性水质指标,如pH、碱度、硬度、各种阳离子、 各种阴离子、CODcr、BOD5 等;3)生物性水质指标,如细菌 总数、粪大肠菌群、病毒等。
序号 水质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北京市中水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1 水温 (℃) √
2 pH值(无量纲) √ √ √ 3 溶解氧 √ 4 高锰酸盐指数 √
5 化学需氧量(COD) √ √ √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 √
水。因其水质介于上水与下水之间而得名“中水”。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对中水定义如 下:“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 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 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 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水是指城 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 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 饮用水。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浇灌花草树木、清洁 道路、清洗车辆或者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以 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由此可见,中水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水源并非直接取自 江河湖库,而是具有一定重复利用价值的城市污废水;二是 中水主要作非饮用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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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水回用现状
中水回用是污水资源化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我国中水回 用始于上世纪80 年代,1985 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在所内建成了第一项中水工程。此后,天津、深圳、大连、 西安等缺水城市相继开展了污水回用于工业和民用的试验 研究。1987 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
管
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中水应用的地方性法规。 随后深圳、大连、山东也相继出台了中水应用的暂行管理办 法或管理办法。1996 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建筑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公寓, 超过3 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大专院校、大型文化体育设 施必须修建中水设施。
就中水回用发展状况而言,缺水地区好于富水地区,经 济发达地区好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北方地区好于南方地区。 北京市《21 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将中水回
用及污水资源化确定为实现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 举措。目前北京市利用7 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为水源, 建成了第六水厂、方庄、酒仙桥等3 座中水厂,日产中水22 万立方米,中水利用已然成为城市的“第二水源”。 在中水水质方面,建设部1995 年《城市中水设施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中水水质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标准》 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北京市《北京市中水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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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管理试行办法》在附录中规定了中水水质。在《建筑中水 设计规范》(GB50336-2002)附录A“中水水质标准”引用
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附录B 中则规定了“中水用于 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由此可见,在中水水质规定上尚缺 乏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水回用方式及处理工艺 3.1 中水水源
依据《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水水源 按水质从优到低按以下排序: 1、冷凝冷却水; 2、沐浴排水
(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 3、盥洗排水; 4、 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5、游泳池排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厕所排水。
在实际应用中,还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回用 的,如北京的高碑店污水处理厂,2001 年7 月建成了国内目
前最大的城市污水回用工程,工程设计近期规模30 万m3/s, 远期规模47 万m3/s,回用水用途包括工业、公园绿化、道 路喷洒和冲刷,河湖补水等。 3.2 回用方式
1、全集流全回用方式。即建筑物排放的污水全部集流, 经处理达到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这种方式节省管道,但因 为水质污染浓度高,处理费用高,目前这种方式的工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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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
2、部分集流和部分回用方式。即优先集流不含厕所污 水或不含厕所和厨房污水的集流方式,经过处理后加以回 用。这种方式需要两套室内、外排水管道(杂排水管道、粪 便污水管道)和两套配水管道(给水管道、中水管道),基 建投资大,但中水水源水质较好,水处理费用低,管理简单, 工程实例较多。一般按照回用范围又分为三种:1)建筑物 自身处理回收利用方式;2)集中的楼群小区集中处理回收 利用方式;3)城市地区性的回收利用方式。 图示如下: 图1:
建筑给水 生活用水 生活废水等 冲厕用水 城市排水 中水处理系统 中水供水系统 城市绿化用水
图2:
城市给水 生活用水 小区公共排水系统 冲厕用水 城市排水 中水处理系统 中水供水系统 城市绿化用水 雨水调节或其他水源
图3:
城市给水 生活用水 城市排水系统 冲厕用水
污水处理厂 中水处理系统 中水供水系统 城市绿化用水 排入水体 雨水调节或其他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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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集流、部分处理和回用方式。这种方式是把建筑 物污水全部集流,但分批、分期修建回用工程。这种方式适 合已有建筑物为合流制排水系统而增建或扩建中水工程。我 国已有这方面的工程实例。
3.3 处理工艺
中水处理系统一般由污水收集、调节、预处理单元、处 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中水储存、中水输配等部分组成。 预处理单元一般包括格栅、毛发去除、预曝气等;处理单元 分为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两大类型,生物处理单元如生物接 触氧化、生物转盘、曝气生物滤池、土地处理等,物化处理 单元如混凝沉淀、混凝气浮、微絮凝等;深度处理单元如过 滤、活性炭吸附、膜分离、氧化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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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 放射性 1 Bq/L 13 总β 放射性 10 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1997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50 50 180 80 — —
3 悬浮物(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脉金选矿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00 100 20 70 300 500 800
30 200 — — — —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 板工业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 化纤浆粕工业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其他排污单位 30 30 20 30 100 150 30 60 600 600 — 3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 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 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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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生物制 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 工业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00 60 100 300 150 120 150 1000 500 —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5.0 0.5 5.0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11 氨氮 医药原料、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15 15 50 25 —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其他排污单位 10 10
10 20 20 10 20 30 20
13 磷酸盐(以P 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洗涤剂 (LAS) 洗涤剂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5.0 5.0 15 10 2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0 5.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 总量
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 个/L 100 个/L 1000 个/L 500 个/L 5000 个/L
1000 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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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消毒的医院污水) 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0.5 >3 >6.5 >2 >5
2.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 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於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於有同样水 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 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 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 於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於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 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 洗车,扫除 浊度,度 10 5
溶解性固体,mg/L 1200 1000 悬浮性固体,mg/L 10 5 色度,度 30 30
臭 无不快感觉 无不快感觉 pH 值 6.5~9.0 6.5~9.0
BOD5,mg/L 10 10 CODcr,mg/L 50 50
氨氮(以N 计),mg/L 20 10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450 450 氯化物,mg/L 350 3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1.0 0.5 铁,mg/L 0.4 0.4 锰,mg/L 0.1 0.1
游离馀氯,mg/L 管网末端水不小於0.2 总大肠菌群,个/L 3 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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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 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 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 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 张小平 杨琢微 魏桂珍。
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规范正文略)
附录A 中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 目 冲厕、道路清扫消火栓、施工 浇洒、绿化 洗车、扫除、喷 水景观
1 色度(度) [40 [40 [40 [30 2 嗅 无不快感觉
3 pH值 6.5~9.0 6.5~9.0 6.5~9.0 6.5~9.0 4 浊度(NTU) [5 [10 [20 [5 5 SS (mg/L) [10 [10 [30 [5
6 溶解性固体(mg/L) — — [1500 [1000 7 BOD5 (mg/L) [15 [15 [30 [10 8 CODcr (mg/L) [50 [50 [60 [50 9 氯化物(mg/L) — — — [300
10 LAS (mg/L) [2.0 [1.0 [1.0 [0.5 11 铁(mg/L) — — — [0.3 12 锰(mg/L) — — — [0.5
13 游离余氯(mg/L) 末端≥0.2 末端≥0.2 — 末端≥0.2 14 溶解氧(mg/L) ≥1 ≥1 — ≥1 15 总大肠菌群(个/L) [3 [3 [500 [3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编制大纲105.doc 19
注:1、本表摘自《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要求及测定方法见该标准。 附录B 中水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单位①:mg/L
人体非直接接触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 序号 回用类型 标准值 项目 河道类 湖泊类 河道类 湖泊类
1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色度(度) [30 [30 3 pH 6.5~9.0 6.5~9.0
4 化学需氧量(COD) [60 [50 [5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20 [10 [10 6 悬浮物(SS) [20 [10 [10 7 浊度(NTU) [3
8 总磷(以P 计) [1.0 [0.5 [1.0 [0.5 9 凯氏氮 [15 [10 [15 [10
10 大肠菌群(个/L) [10000 [1000 [500 [50 11 余氯② 1.0 1.0
12 氯化物(以CL- 计) [350 [350 13 油类 [1.0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0.3 15 溶解氧 16
注:① pH 及注明单位处除外。 ②为接触时间至少为30 分钟的余氯。
4、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标准(CJ/T95-2000)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制定在国内尚属首次。本标准是在总结“七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 《高效絮凝沉淀过滤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本标准应用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立、刘晓松、杨珅。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入或直接作为景观水体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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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94-19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91-1989 水质凯氏氮的测定
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7-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11898-19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11906-1989 水质 锰的测定 高锰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再生水reclaimed wastewater
指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后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景观水体scenic water
分为两类,一类为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水体,另一类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 水体。它们或全部由再生水组成,或部分由再生水组成(另一部分由天然水体组成)。 这两种景观水体均可作为城市绿化用水(不宜采用喷灌),但均不宜作为瀑布、喷泉使用。 4 技术要求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应满足表1 的规定。 表1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单位①:mg/L
序号 项 目 人体非直接接触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
1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色度 (度) 30 30 3 pH 6.5~9.0 6.5~9.0 4 化学需氧量(COD) 60 5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10 6 悬浮物(SS) 20 10 7 总磷(以P 计)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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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凯氏氮 15 10
9 大肠菌群 (个/L) 1000 500 10 余氯② 0.2~1.0③ 0.2~1.0③
11 全盐量 1000/2000④ 1000/2000④ 12 氯化物(以Cl-计) 350 350 13 溶解性铁 0.4 0.4 14 总锰 1.0 1.0 15 挥发酚 0.1 0.1 16 石油类 1.0 1.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0.3 ①pH 及注明单位处除外。 ②为管网末梢余氯。
③1.0 为夏季水温超过25℃时采用值。 ④2000 为盐碱地区采用值。 5 监测
5.1 采样点及采样要求
采样点及采样要求参照GB8978 中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方式。 5.2 测定方法 以下略
5、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1987 年5 月10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 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 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设属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编制大纲105.doc 22
第四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五条 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 接。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 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第七条 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 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
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 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 处罚。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 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 年6 月1 日起试行。 附表:
中 水 水 质 标 准 编 号 项 目 标 准 1 色 色度不超过40 度 2 嗅 无不快感觉 3 PH 6.5-9.0
4 悬浮物 不超过10 毫克/升
5 生化需氧量(五天20C) 不超过10 毫克/升 6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不超过50 毫克/升 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不超过2 毫克/升 8 细菌总数 1 毫升水中不超过100 个 9 总大肠菌群 1 升水中不超过3 个 10 游离余氯 管网末端不低于0.2 毫克/升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编制大纲105.doc 23
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标,视不同用途,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水质标准及用水设备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标准第1、2、3、7、8、9、10 项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检测,其它项目按国家规 定的泼水检验方法检测。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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