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于飞

更新时间:2023-11-19 11: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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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绪论

一、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是商品经济规则的法律化。 3、民法是被发现的,而非被创造的。 4、合同法与民法其它部分的关系 (1)与债法中其它部分的关系: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 (2)与物权法的关系:

静态财产权与动态财产权,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 (3)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合同法的体系 1、先总则,后分则。

2、总则是合同的生灭变更过程。

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消灭—违约责任 3、分则是十五种有名合同。

(1)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买卖、赠与、借款、供电水热气、租赁、融资租赁) (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

(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仓储、保管、委托、行纪、居间) (4)技术合同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定义

(一)法国民法典1101条:合同,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二)德国民法典,在总则“法律行为”编中规定了合同。 (三)中国:中国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发展(合意+债即合同的观念是怎么来的?) (一)要式交易行为

表意设权行为与履行行为不分开。 (二)合意与履行行为(交付)的分离

交付,强调行为人基于物权移转意思而移交标的物的事实行为效果。 (三)合意发展为契约(合意吸引债) 1、债源于口约与仪式 2、债源于合意

三、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contract)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可执行的允诺。(a or a series of enforceable promises) 四、合同与契约

(一)词义上的考察

契约:契乃是灼刻在骨上的文字,约乃规约。契约也即记载规约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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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学者的区分

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的,称契约;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的,称合同。 通说中,对契约与合同已不做区分。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与性质

合同法,是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1、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为财产法 3、合同法为交易法 4、合同法为自治法 二、合同法的法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

(一)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必须适用且应明确援引的法律规范。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 4、国际条约

5、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二)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1、部门规章

2、县市人大的决议 3、地方规章 4、国际惯例 其它须注意: 1、习惯法 2、判例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

一、第一阶段,自由资本主义以前: 1、合同的主体受限制

2、合同长期受到严格的仪式程序限制,只要仪式合法,内容违法也有效; 3、法律对合同内容也限制较多; 4、债务不履行会产生人身责任。 二、第二阶段:自由资本主义 1、抽象平等的主体: 2、强调合同的完全自由:

三、第三阶段:后自由资本主义 1、具体的合同主体: 2、合同自由受限制: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乃贯彻私法自治的利器。

契约自由的四层涵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体现:合同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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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约正义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须依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上的一般恶意抗辩权; B、法国民法典:“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C、进入19世纪 德国、“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履行其给付。”

民国民法“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D、日本战后修改民法典,第1条第2款,定诚实信用为民法之基本原则。

台湾民法,总则第148条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避”

6、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法上义务群的发展。 四、促进交易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双务合同

(一)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无偿合同

(一)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对债务人有偿、无偿的处分行为进行区别对待。 (4)善意取得:有偿处分才发生善意取得。 三、诺成、实践合同

(一)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典型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二)区分意义

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诺成合同中不交付标的物为违约;实践合同中不交付标的物,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四、物权、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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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标准:合同中的合意内容是移转所有权还是产生债的关系。 (二)区分意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五、有名、无名合同(典型、非典型合同)

(一)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种合同赋予特定名称并设定特定规范。 (二)区分意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六、要式、不要式合同

(一)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1、书面: 2、登记: 3、批准:

(二)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 3、特殊情况: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表述的是双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二、契约自由原则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是否具体明确; (2)当事人的意思; (3)交易习惯:

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合同法第15条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3、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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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效力期间:当事人未约定的(合同法第23条) (1)口头要约;未立即承诺即失去效力。 (2)书面要约;确定合理期限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撤回的意思表示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的失效 1、要约拒绝; 2、要约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 4、反要约。

二、承诺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 4、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A、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 (二)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A、通知承诺:到达主义;

B、行为承诺:完成行为时承诺生效。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1)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出的承诺; (2)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

(3)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1)未迟发而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正常情况可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承诺逾期。 (2)效果:原则上有效。

(3)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一、交错要约

双方当事人互为内容相同而方向相反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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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bx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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