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20 01: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附件5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在本省境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

第五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1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现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从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兽医、兽药等专业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五)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七)服从选派。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上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参加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考试合格的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八条 检查员的聘任期限为5年,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九条 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2

(一)异地交叉,统筹安排;

(二)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第十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验收的,应有书面材料的说明,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的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提供过兽药GSP认证咨询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兽药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应有义务向省、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bo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