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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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称自贡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贡项目“两纵两横”市政道路工程、柳东路(临时施工便道)、和平安置点工程、柳家弯安置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自贡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必须坚持“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施工进度服从质量安全、安全生产促进施工进度的原则。

第四条、自贡项目所有分包单位、施工作业队、施工班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依法依归组织施工现场施工各项活动。

第五条、名词解释。

本细则称项目部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即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项目部。

本细则称监理单位是指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监理部。

本细则称建设单位是指自贡华西东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本细则称管理单位是指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贡东

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项目部。

本细则称城投公司是指自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分包单位、施工队(班组)管理

第六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报项目部审查。

第七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明确派驻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分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发放工资、购买社保。

第九条、分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为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项目零星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时,施工队(班组)民工工资由施工队(班组)编制工资表(附考勤记录表),经工人、施工队(班组)负责人签字后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发放。

三、进度管理

第十一条、各工区必须根据项目部总进度控制计划要求,编制工区施工进度计划。

工区进度计划经工区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审核并报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工区根据批准的工区施工进度计划定时上报工区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队(班组)、分包单位根据工区施工进度计划、工区月进度计划、工区周进度计划要求,逐级上报相应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包含不限于相应的劳动力保障计划、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及赶工措施计划。

第十五条、各工区或分包单位定期向项目部上报的施工月报、周报须对当期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查找产生进度偏差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下期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弥补上期滞后工期,因动迁、气候等客观因素无法弥补滞后工期,必须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可调整相应施工进度计划。

四、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工区、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质量管理责任,签订《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工区、分包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结合分部分项工程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报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施工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因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进度目标调整、原材料变更、气候条件不符合)需

要调整施工方法,必须按照原方案编审程序报批。

严禁不按方案施工或无方案施工,《施工方案》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按无方案施工论处。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计变更令》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逐级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清楚,记录详尽,接受技术交底人员在充分理解交底内容后逐页签字。

技术交底记录无相关人员签字一律按没有进行技术交底论处。 第十九条、所有材料进场时必须按规定组织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做好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现场抽检检验报告等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材料见证取样应提前2小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各工区、分包单位必须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特殊工艺进行跟班作业、旁站,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工序应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部。

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特殊工艺带班计划由工区或分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报项目部、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严格组织施工过程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提前5天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分部工程验收应提前2天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隐蔽工程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工序交接前必须经过工序交接验收,未经工序交接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作业,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一律由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负责。

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作业,无验收资料或验收资料签字手续不全一律按未验收论处。

第二十二条、批量生产的同规格、同类型的预埋、隔墙、装饰、门窗、安装、厨卫间、路基路面等工程施工前必须制作样板工程。

路基路面工程现场实验段划分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样板工程必须经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组织批量施工。

第二十三条、各工区、分包单位及施工作业队(班组)施工过程中要树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意识,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保护上道工序的完整,严禁野蛮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区、分包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和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指令,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程质量整改。

工区、分包单位接到工程质量整改指令后,应编制整改方案报项目部、指令人同意后实施。

整改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逐级书面回复整改情况,无书面回复

一律视为未整改。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质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无整改回复,项目部停止办理当期内工程计价计量、进度款拨付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工区、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一般质量事故4小时内报告项目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项目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五、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工区、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结合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组织施工现场收方计量工作,及时办理收方计量手续。

收方计量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分部分项工程隐蔽覆盖前进行。

工区或分包单位应在收方计量前24小时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通知各参与单位到场验收。

收方计量可与相应质量验收同步进行,但事先应通知相关单位。 工区或分包单位应在收方计量前准备收方计量资料、测量工具,参与计量的人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工区、分包单位在工程收方计量完成后24小时内将相关资料报项目部。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签证必须真实有效、手续齐全。 工区、分包单位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按照相关单位统一制定的格式上报项目部,内容包括不限于发生签证事件的背景、

发起签证的理由、签证事件陈述以及相应计价计量方式、收方计量记录、计算成果、反映签证事件的彩色图片等。

现场签证完成后项目部对签证资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文件约定办理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手续,《认质认价确认单》必须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后生效。

坚持“先审批后实施” 认质认价原则,未经审批擅自采购进场,产生的损失(包括责令剥离、返工的损失)由工区或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工区、分包单位发起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确认单》必须载明品牌、产地、规格型号、封存样品编码、采购价格、数量等经济、技术参数。

分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认、执行的《认质认价确认单》,则由总包单位进行采购,采购货款(包括采购总金额的5%的采购费)由分包单位相应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管理公司和合同要求,逐级申报工程进度款。

工区或分包单位每月20日向项目部上报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书,经项目部审核后依次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城投公司审核确认。

工区或分包单位收到经相关单位批准的形象进度确认书后,应

在次日15:00前将当月产值报表报项目部。

工区或分包单位于产值审批完成后24小时内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

未按规定上报形象进度确认书、产值报表、进度款申请或已经上报未获批准,不支付当期进度款。

工区或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前,必须完成当期各类整改、缴清各类罚款。

产值报表数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分包工程结算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办理。

六、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区、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工区、分包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四川省、自贡市安全生产法规,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工区、分包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方案》和本单位、本辖区《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未经审批或审批签字手续不全一律按无方案论处。

分包单位编报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分包单位企业技术负

责人审批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项目部。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编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逐级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工序特点、班组情况和作业环境特性组织。 安全技术交底应内容清楚,记录详尽,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在充分理解交底内容后逐页签字。

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必须交项目部质安部存档。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无相关人员签字一律按没有进行技术交底论处。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前,工区必须查验所属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合法有效)原件并登记在册,同时收集身份证、操作证复印件上报项目部质安部。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进场后,工区、分包单位应通知项目部、监理单位组织进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进场验收包括不限于租赁合同、生产厂家资质证书(生产许可文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权备案记录、设备档案资料、外观质量等内容。

特种设备安装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手续不全、未经进场验收

或进场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安装环节。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后方可报请项目部、监理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按规定上报上述资料文件。 特种设备未经正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组织月检和交接工作,日常保养、月检和交接必须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工区、分包单位应及时组织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工人转场、变换工种或离开本施工现场1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因故停工1个月以上复工,应重新组织三级安全教育。

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时应按规定收集民工身份信息(查验身份证原件、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

三级安全教育组织人(授课人)、接受教育员工必须在教育登记卡上签字并按手印。

工区、分包单位每周五将本单位三级教育登记卡及民工身份信息资料上报项目部质安部。

严禁没有通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三级安全教育资料、手续不全一律视为没有通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工区、分包单位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员参加的以交叉作业施工的安全专项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及影像资料报项目部质安部。

工区或分包单位组织安全专项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员工受训率100%(缺课工人应及时补课)。

工区或分包单位组织安全专项教育,应提前1天报请项目部派员参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安全专项方案》、《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等实施完成后,由项目部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工区或分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并填写相关自检资料,提前1天报请项目部验收。

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不得申请验收。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组织工区、分包单位安全负责人以工区为基本单元,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项目部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各工区、分包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

项目部质安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涉及的工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与巡查。

安全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检查时间、检查内

容、检查方式、参与检查的人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工区、分包单位(需要自查自检的专项检查应提前7天通知工区和分包单位)。

上述检查活动必须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书面通知责任单位限时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安全隐患整改。

工区、分包单位是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工区、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主体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将现场整改情况书面回复项目部、整改通知下达人。

整改指令下达人收到整改回复后1日内组织复查,整改合格后下达恢复施工指令(复查不合格由整改责任人继续完成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一岗双责”原则,认真查处和纠正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违章行为。

施工员、作业班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负完全责任,应及时查处本辖区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害的安全隐患、安全违章作业,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协管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疲劳作业。

第四十二条、工区、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漏电断路器、配电箱、开关箱、临时用电的电缆、电源线、脚手架钢管(扣件)、安全标志警示牌等安全防护用品、材料组织验收。

对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限时离场,严禁投入使用。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现场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资料报项目部质安部存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报告和处置现场安全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事故发生后,工区、分包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急救或送专门医院抢救,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安全事故,不得谎报、伪造安全管理记录、数据。

第四十四条、项目文明施工管理,项目部制定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划方案,并明确创建“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安全管理目标,项目部组织各工区、分包单位实施,按照(JGJ59-2011)标准对各工区、分包单位进行检查,申报四川省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基本条件(无因工死亡、重伤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无严重污染扰民、无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

第四十五条、各工区、分包单位安全资料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填写并交项目安全管理部存档。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所有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由项目部成控部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公司统一签署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严禁以个人名义签署任何合同。

第四十七条、除土石方施工机械租赁、地材采购合同外,其余合同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签订。

土石方施工机械(含运输车辆)租赁、地材采购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部、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署。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报送资格审查资料同时上报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第四十八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主体名称、工程概括描述、承包(服务)范围、质量标准、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如有)、责权约定、不可抗力免责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起草完成后,应将电子版本传送合同对方或相应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双方或其相关单位、部门无异议后,按照双方合同管理流程办理签署手续。

第四十九条、工区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15日上报合同签署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必须载明合同主要内容和完成合同签署的最迟时限。

八、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工程资料(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管理资料、安全管理资料)严格按照建龙软件2015版格式和要求编制。

工程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不能代签、复印)。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资料,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工区、分包单位编报的所有工程资料、成本控制资料,项目部必须留存一份原件(只有一份原件的资料,原件由项目部资料室统一保管,工区或分包单位留存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工区、分包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和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

工区、分包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进场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必须吻合。

民工花名册、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互相矛盾或经项目部抽查失实,项目部有权停止办理工程计价计量、产值申报、进度款支付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工区、分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部统一提供的模版,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安全日志》。

《施工日志》和《安全日志》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全面,杜绝敷衍塞责和应付行为。

《施工日志》必须填写安全管理情况。

《施工日志》和《安全日志》记录的重大事件应互相印证。 第五十三条、工程部资料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定期检查(每月必检一次)质量验收和安全资料,及时检查资料是否按国家质量和安全验收规范、地方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编制,与施工现场是否同步,原材料、试件等是否按规范留置、送检,发现有缺漏的,列出缺漏清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时补齐。

第五十四条、各工区提供给项目部的工程资料(工程技术文件、来文、图纸、资料)由资料室统一接收,并应填写《工程资料接收记录》和《收文登记表》。

工区、分包单位必须指派专业资料员负责本单位资料管理,与项目部资料室对接工作。

涉外(单位)资料由资料编制单位负责跟踪办理,项目部资料室督促落实。

第五十五条、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移交、归档等其他工作,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九、罚 则

第五十六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组织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上报的民工花名册、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民工工资发放记录不一致。

第五十七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1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防护用具。 实行专人管理的设施设备无有效锁闭装置。 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协管员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志。 第五十八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需要跟班作业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特殊工艺施工时无专业技术人员带班。

现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每周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五十九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未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

拒绝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分包单位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未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或无方案施工。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未按时检修、保养、记录。 外脚手架堆码杂物。

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覆盖隐蔽工程。 未组织工序交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下一道工序对上一道工序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力。

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工挖孔桩、大型吊装作业、高边坡施工、深基坑开挖、垂直运输机械安拆、脚手架搭设及拆除等)时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控。

现场认质认价、收方计量、经济签证资料、产值申报等办理超过本细则规定时限。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六十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元/

次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未按时上报周(月)报或周(月)进度计划。

未组织材料进场验收或材料进场验收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本细则规定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或相关技术交底签证手续不全。

《施工日志》、《安全日志》记录失真或重大事件不能相互印证。 第六十一条、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每周召开的生产调度会。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

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部无故不参与安全检查。

第六十二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10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未按有关单位下达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整改或整改无回复。

第六十三条、工区、分包单位违反本细则进度管理及工期滞后处罚原则。

编报的进度计划无劳动力保障措施、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每次处罚500元。

关键工序工期滞后按1000元/天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单位不按照已经批准的赶工措施追赶工期或赶工措施不力造成关键工期严重滞后,按5000元/天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四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临时用电工程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外脚手架、模板支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谎报、伪造安全管理记录、数据。 第六十五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5000--100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人伪造、涂改《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

对有关单位要求整改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违规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隐瞒安全事故。

第六十六条、工区、分包单位(班组)存在下列情形,按1万--3万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分包单位(班组)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发生群体性事件。

因工区、分包单位管理不力,致使项目部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或刻意修改事故重要数据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2人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3万--10万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3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0--50万元罚款。

十、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华西东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合同约定执行,按照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合同载明的违约处罚责任。

第七十一条、依据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一律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办理之前现金缴纳,否则,项目部、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因工区、分包单位管理不力,致使项目部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或刻意修改事故重要数据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2人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3万--10万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失3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处罚责任单位20--50万元罚款。

十、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华西东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第七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合同约定执行,按照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合同载明的违约处罚责任。

第七十一条、依据本细则实施的经济处罚一律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办理之前现金缴纳,否则,项目部、建设单位有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贡东部新城生态示范区一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bl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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