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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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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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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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 1996 代替 GB 8978 88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0.4发布 1998.1.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质的良 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 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544 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 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 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 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 92)肉类加工工 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 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458 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92)航天推进剂 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 93) 执行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14470.1~14470.3 93)和(GB 4274~4279 84)磷肥工业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 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95)其他 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 行业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7 8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定义定义定义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 厂区锅炉 电

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

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

GB 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 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中 IV

V类水域和排入

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

分别执行 4.1.1和 4.1.2的规定 4.1.5 GB 3838中

I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 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

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

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 2

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 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

分别为

4.2.2.1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 1表 2 表

3的规定

4.2.2.2 1998年 1月

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 1表 4表

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 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

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 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 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 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须符合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

表表表表1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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