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县长分管和联系县级部门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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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部门职能职责

县政府办:

一、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县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

三、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四、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五、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县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的执行落买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反馈有关情况。 六、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来信来访事项。

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发挥参谋作用。(县政府政策研究室)

九、负责县政府的值班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重大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向县政府报送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为县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及基层服务。

十一、负责办公室机关及指导办公室管理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目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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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十三、负责政府外事、侨务工作。

十四、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起草、审核、解释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实施监督工作;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县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全县《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县法制办) 十五、负责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城市经济改革、农村经济改革、社会综合配套改革以及企事业等单项(专项)改革的统筹规划、协调运作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王作的方针政策在全县〃的贯彻执行;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团体及其宗教活动。(县民宗局)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分配政策改革方案;参与宏观经济预测和全县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县财力的建议;制定构建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研究拟制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办法;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国债转贷资金。

三、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县及县级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协助确定全县地方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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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专户;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和规范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联系、协调与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税收业务工作;参与地方税制改革,会同税务等部门上报地方税制改革方案。

五、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规章;制定需要全县统一的有关开支标准和支出规定;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国际收支事项;执行并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六、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县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参与研究、拟定各项社会保障的政策。

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拟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县级国有资产权属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转让,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和工作;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八、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贸、农业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支出以及县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资金;审查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概、预、决(结)算;监管供销社系统的财务;监管地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行和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承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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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国际农发基金会的政府性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

九、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和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负责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定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具体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

十一、组织财政业务和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财政系统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县实际,拟定相应的政策、行政规章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制定全县行政规章、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工作落实情况,面向权限行使监督、检查权。

三、贯彻、执行“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措施、办法,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划全县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认真做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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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我县职业介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则;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省市有关职业技能开发规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在国家和省市职业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全县职业培训、技术等级鉴定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县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培训;贯彻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政策和措施;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五、贯彻省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规定及基本规则;落实企业劳动用人制度的有关政策;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措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参与全县征兵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六、贯彻执行改制的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监督企业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贯彻执行省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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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贯彻、落实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规章、规定;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及监督;贯彻、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

十、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配合州建设全州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统计局:

一、制定统计规划。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县的统计工作规划、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乡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统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和县委、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大型的国情国力普查:人口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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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第三产业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县、乡各部门社会经济调查和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审查县、乡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提供统计分析。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预警监测系统,向县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五、编纂统计资料。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编辑出版《镇平县统计年鉴》;协助完成市对县、县对乡的目标监测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乡镇综合实力排序工作;规划、管理全县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实施信息工程。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以社会经济进度数据库、年报数据库、普查数据库“三库”建设为重点,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县、乡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负责两队工作。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国家、省设在镇平县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规划、管理、完善全县农村、城市和企业抽样调查工作,不断提高各个调查系统的工作质量、工作水平和服务决策能力,充分发挥各调查体系、调查网络的作用。

八、搞好统计培训。组织全县统计干部业务技术培训,完成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开展统计科学的研究和交流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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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履行监督职能。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镇平县的实际情况,规划和设计全县性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调查方案及实施办法,经批准后贯彻实施。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承担完成中央、省、市驻镇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核算任务;负责县、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分析研究和运行监测工作。

十、抓好精神文明。在搞好上述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承办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衔接、平衡主要待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县内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县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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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县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六、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参与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垢资金安排意见,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查与转报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制定本县重大项目稽察的措施。 七、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利用外资的方向、领域和重点,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定全县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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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定促进全县多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定全县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九、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工作;研究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县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县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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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拟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价格(收费)的调控、管理、监督。按权限审批或审核价格(收费)。

十六、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论证、储备、筛选、上报、参与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国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籍。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四、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五、管理全县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土地市场管理方面的文件、政策、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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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县国土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整治,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农业区划工作。

七、负责全县国土整治和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土地科技推广、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

八、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全县土地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

九、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监察局:

一、主管全县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级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外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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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清廉。

七、会同各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机关单位纪检组的班子和监察室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府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和县纠正行为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办:

一、负责全县经济、非经济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分解、下达、考评和奖惩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县委、县政府半年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总结、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三、负责全县各级各类目标的监控、督查、考评和结果的公布、使用。

四、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党政重要会议、文件、决定(议)精神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五、督查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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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一、负责研究起草本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一管理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负责研究拟订本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负责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审核报批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核定县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五、统一管理本县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和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乡镇的行政编制。 六、负责研究拟订本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配置标准;审核报批本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

七、负责研究拟订本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审核报批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股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八、负责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和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本县县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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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县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十、负责监督检查本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机构编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保密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密工作的批示、决定。

二、制定全县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修定)有关保密工作规章或者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四、指导、协调全县范围内党、政、军、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督促、监督、检查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要害部门(单位)遵守各项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研究分析保密工作的形势及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六、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经济、科技项目、重点工作和重大涉密、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指导、参与制定各种专项保密方案。

八、负责密件、密品出境的保密审查。

九、指导、督促、检查印制、复印行业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负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领域的保密管理、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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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技术防范,开展保密技术检查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督促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参与重大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防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镇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镇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制订城镇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指导城镇开展战时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防护和管理。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原则、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全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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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全县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九、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人防法规的执法监察,依法保护人防工程和各种设施,对人防执法监察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十一、战时组织开展城镇人民防空袭斗争。

1、根据上级命令,发动防空袭警报、组织指挥人民群众疏散、掩蔽和开展空袭斗争。

2、组织城镇人口和主要物资疏散。 3、配合城镇防卫作战和要地防空作战。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5、组织指挥防空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进行抢险抢修,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灰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县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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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省颁布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组织本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活动。 三、拟定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配合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 五、拟定招标文件、项目采购信息和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八、监督合同签订、履行、参与项目验收。 九、制定新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十、负责编制本县政府采购报表、报告,分析采购执行情况。

十一、建立与本级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采购台账。 十二、接受采购人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的委托、监督。

十三、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招投标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宜。

县委县政府接待办: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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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全县各接待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对全县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上级领导到我县视察调研活动的接待工作,以及外地县、市级及其以上领导同志率团来我县参观考察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及其以上机关在我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参与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县级大型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负责收集、梳理和整合接待信息资源,为县领导提供接待工作信息服务和加强与改进接待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负责与外地接待办的联络和交流,做好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带队到外参观考察时前站联络、跟踪服务及食宿安排等项工作。

七、负责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名义邀请的参加我县各种重大节庆活动的贵宾和各级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

八、承办县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档案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统筹安排全县档案工作。

二、负责全县档案行政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三、接收、征集、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全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和有关璧山历史发展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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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资料,承担档案馆馆藏档案安全的责任。负责全县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维护全县档案资料信息网络,负责全县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全县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五、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开发档案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依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负责利用档案资料开展社会教育服务,向社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地方志办: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依法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五、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县城投公司: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具有融资、投资、开发、建设、土地储备等,对部分投融资项目具有总承包权和开发权;

二、负责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城乡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进行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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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投融资领域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建立企业信用,具体承办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管理和偿还工作;

五、对投融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联系部门职能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九、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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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十二、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县政协:

一、负责在本县组织实现县政协全委会所作的决议和实施县政协主席会、常委会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办理县政协主席会、常委会、全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听取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监督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本县政协委员,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考察、调研、学习等活动,反映本县的社情民意。

四、督促本县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 五、指导本县各政协联络组的工作。

六、承办省、市政协办公厅(室)、县委和县政协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县人武部: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武器装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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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三、协助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四、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预备役军官的教育、培养、考核、选配和预备役军官军衔评授工作。 五、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战备、值勤、抢险救灾等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六、认真履行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人民防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七、负责国防潜力调查工作,组织拟制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负责兵役征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和烈属优抚工作。

九、负责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和人民群众参军支前。 十、组织指挥民兵坚持就地作战和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场勤务和巩固后方任务。

十一、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县地税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及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执行措施;组织地方各项税收收入,确保完成税收任务;负责本县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局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调查了解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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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促进本县经济发展;负责本局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管理;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干部职工教育及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本局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县国税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和上级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税收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调控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八、承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工商联:

一、参与我县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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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四、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六、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八、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承办全国、省、市工商联交办的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一、负责提出上报辖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等年度计划初步意见。

二、落实市中心下达的归集、使用(提取、贷款)增值收益等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上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辖区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等业务办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审核、审批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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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的审核及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六、负责管理部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七、做好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中心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积极做好所在县区安排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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