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构成何种侵权

更新时间:2024-03-31 05: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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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构成何种侵权?

【案情介绍】

23岁的河北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冰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该游戏的主要产品有获得游戏时间的充值卡数种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虚拟装备。李宏晨玩此游戏已有两年,在这两年里,他投入了几千个小时和上万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2003年2月17日,当李宏晨再次登录“红月”时,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中已有规定:“玩家ID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03年8月,李宏晨认为北极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庭审一开始,李宏晨就在原来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基础上,又提出新要求:北极冰公司应按今年平均兑换价,或按其购买时价格赔偿其购买装备所花费的840余元;因设备丢失导致升级机会丧失,北极冰公司应给予其1000级玩家应享有的待遇。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但“红月法规”不能被确认为是双方之

间签订的合同。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在“国家主席”ID内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原告之外的其他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据此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被冠名为首例“网财”失窃案件,引起了各界对虚拟空间及其中利益的关注。究其实质,本案应当为一种在网络环境下的侵害物权行为,随着计算机网络在日常生活中的日渐普及,应当对这种侵害物权的行为进行研究,以适应此类纠纷的出现。“网财”又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我们认为所谓的“网财”,不仅仅是指网络上的财产,如网络货币等,而应当是网络空间及其衍生的利益,在法律上应当为一种物,处于法律物格地位,应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进行救济。

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方面,不

同于现实世界侵权构成的违法行为,不是对实际物品或权利的侵害,即破坏、损毁、侵占等,而是对网络环境里的所谓的“财产”进行侵占、损毁等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冲击不是那么严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不会过于激烈。在损害事实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网络虚拟空间“财产”的丧失,或者为直接丧失,或者为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在因果关系方面,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即侵权人的行为引起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存在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最后,在过错方面,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引起网络虚拟空间“财产”的受损,都可能会构成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的构成要件,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网络空间虚拟“财产”的案件。因此,作为责任人,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虚拟空间“财产”不同于现实的一般财产,不能按照一般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应当按照自身的特殊规则处理,法律对此也应当有专门规定。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是现实存在的,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但由于其购买价值并不等同于虚拟装备价值,所以,责令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而不需要赔偿原告的购买费用。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并非只此一种救济方法,完全可以考虑对其财产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不然何苦将其认定为有财产价值呢?当然,在进行合理赔偿时,不能以网络虚拟空间的“财产”作为标准,如所谓的网络金币、金条、点数等,应当综合考虑这些所谓的网络虚拟空间“财产”的相应价

值,如玩家时间、精力、财力的花费等,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实际上不仅所谓的网络虚拟空间“财产”如此,就是虚拟空间本身以及它的利益,都是有价值的,网络空间的占有者享有网络空间就享有了财产上的价值,侵入网络空间,就是侵入他人的财产。对此,法律上也应当进行规范。我们认为,对此应当确立特殊的法律规则和规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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