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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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

二O一一年

关于调整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队办,各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大队人员调整情况。调整大队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方爱国、马万翠

副组长:李梁、王劲松

成员:乔朋、蒋洪洋、周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队办公室,办公室由孙彦昌同志兼任主任。

清河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大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城管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增强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考核,强化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实施。

二、目标任务

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城管行政执法职权,建立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

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形成以目标管理为核心,以量化责任为标准,以考核奖惩为手段,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城管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文明、高效。

三、工作内容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在区法制办的统一组织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按照大队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类别,列出大队行政执法依据,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理顺执法关系,依法承担起执法责任。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执法岗位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范围、权限、标准、程序和责任。通过分解,达到把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任务一条不漏地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三)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大队将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岗位职责培训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大队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掌握

和运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养。

(五)推进考核评议工作考核评议机制是检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大队将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市、县(区)法制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完善考核制度。

四、具体要求

(一)收集现行的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负责人核对后,交大队办公室。该项工作要求4月30日前完成。

(二)大队办公室统一汇总、核对,交局分管领导审阅后上报区法制办审核、备案。该项工作要求5月5日前完成。

(三)大队办公室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成册。该项工作要求5月中旬完成。

2006年3月20日

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正确实施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城管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大队主要执法责任:

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委托,执行清河区范围内城管相关七项行政处罚职能,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和地方城管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依法行使城管相关七项行政处罚权;

承担主管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行政执法责任分工:

根据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机构设置和分工,大队城管行政执法的总体要求是:大队长对大队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大队长负责分管中队的有关执法工作,并对大队长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大队长、分管领导负责;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中队的领导负责。

大队领导的责任分工:

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及财务等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办公室、车辆管理,工会、共青团、城管创优、宣传报道、信访稳定、安全、扶贫与帮扶、行风软环境建设等工作;副大队长、教导员,负责行政执法和市容管理、防违治违、业务培训、思想政治、纪律检查、考勤考绩、妇女、计生等工作。

各执法中队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城管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城管行政执法要求: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执法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执法;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大队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区城管局的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完备;

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

具体行政行为应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限期规定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定形式;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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