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更新时间:2024-02-25 00:37:01 阅读量: 合同范文 文档下载
篇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电子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穗昆仑律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人:雷云汉律师
电话:13922211183传真:(020)8755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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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小时;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雷云汉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
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户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账号:2008818171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市体育东路支行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篇二: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6、应甲方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甲方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甲方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甲方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甲方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与续签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即自 至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元(包括人民币200000元)的, 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元的,按照《陕西省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4~6项规定的义务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篇三: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汝城县城乡规划局 (简称甲方)
受聘方: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
法律顾问。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就甲方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进行法律
论证;
2、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
改意见和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
他重大纠纷;
4、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参加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重大经济项目的谈
判,协助起草、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
建议;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的主要职责
1、为法律顾问办理顾问业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2、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为法律顾问查阅、调取有关资料提供方
便。
3、指派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为年酬金,由甲方签订本合
同时交付。顾问期内,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乙方按物价
部门核准的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办理其它日常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
费。
第五条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差旅、交通、
通讯、复印等为提供服务而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需续聘,需订立延长协议或另订合
同。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生效,不得单方终止,如甲方单方终
止,乙方不退酬金;如乙方单方终止,应退给甲方酬金。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请方签章: 受聘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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