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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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学院院务会2008年12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对法学人才的要求,造就出兼具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定》、《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法学实务对本科生专业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实际需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总结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本综合测评办法。

二、通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的成果,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家长、学校、社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三、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创新能力。每学年(上一年9月1日至下一年8月31日)开始时计算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分+ 学年学习成绩×70% + 创新能力分 基本素质分= 5 + (J/Jmax)×5 创新能力分= (C/Cmax)×20

以上各项计分必须属实,所有计分必须向各本科年级日常记录小组的同学提供证明,日常记录小组的同学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将同学们申报的活动项目记录入档;基本素质原始分和创新能力原始分没有上限,原始得分最高者分别为Jmax和Cmax。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记录小组是指各年级通过民主决策产生的,进行年级所有同学参加活动与表现情况日常记录的小组。

四、此测评办法须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具体测评流程由第六章“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可在每学年初修订,修改部分从修订的该学年起生效。

五、本办法是评定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优生、优干等各类先进,推荐免试研究生和推荐就业的依据;如和学校规定相冲突的,则报学院党委、行政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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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则

一、基本素质测评 (一)基本要求

1、基本素质测评部分的固定基础分为5分。活动部分的原始分值为下列各项得分、扣分累计的总和,故没有上限,但最低为0分;原始分值的最高分Jmax折算为基本素质测评活动部分的5分。

2、涉及寝室为单位的加分与扣分项目,寝室长的评分均乘以系数1.2计分。 (二)加分项目

1、加1分及以下分数的情况

⑴全程积极参加某次法律志愿者服务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完成一次计1分。其中组织该次活动的学生会实践部、志愿者队学生干部完成一次计0.3分。

⑵积极参加新生“建家”、文明寝室建设、“雅室”创建等活动,在学院寝室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成员每人加1分。

⑶整个学年度寝室卫生定期检查成绩排名列全年级前1/3的,成员加1分。 2、加2分的情况

⑴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并递交了有实践证明材料的有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 ⑵在学校的卫生、安全检查评比中得优等或者在学校卫生、安全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⑶对社会公益(如无偿献血、捐献骨髓或造血干细胞、灾区服务等)做出贡献的,一次记2分,可累计加分。

(三)扣分项目 1、扣1分的情况

⑴在学院寝室卫生、安全检查中排名最后一名且评定等级为“良”及以下的寝室,成员每人扣1分。

⑵无故缺席学校、学院、年级重要的党、团组织生活或其他由学院安排的集体活动一次,普通同学扣1分。

⑶安排或受委托的事情未及时通知或无法完成未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普通同学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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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团校学习未结业扣1分。

⑸在集体活动中对学校、学院或年级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扣1分。 2、扣2分的情况

⑴在学校的卫生、安全检查评比中得差等或者在学校卫生、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要求整改的寝室,成员每人扣2分。

⑵无故缺席学校、学院、年级重要的党、团组织生活或其他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一次,学生干部和党员扣2分。

⑶安排或受委托的事情未及时通知或无法完成未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学生干部和党员每次扣2分。

⑷被年级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⑸党校学习未结业扣2分。

⑹党支部的学生支委干部被全体党员考核为不合格的,扣2分。 ⑺在集体活动中对学校、学院或年级造成较严重负面影响的一次扣2分。

⑻评审小组成员私自散布评审过程中的意见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入选评审小组的资格。

3、扣3分的情况

⑴在思想汇报、社会实践论文、比赛征文、学年论文、科研课题申报、学术文章写作中抄袭一篇次扣3分;多次抄袭的,累计计分。

⑵在集体活动中对学校、学院或年级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一次扣3分。 ⑶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4、扣1-3分的情况

妨碍评审工作公正进行的,视其情况扣1-3分。 5、扣4分及以上分数的情况

⑴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相应扣4-6分。

⑵连续两次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基本素质活动部分参评分数以0分计算。

⑶在各类评比中故意为同学提供虚假证明的,视其情况扣4-5分。

⑷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因重大失误、故意,造成评审出现重大错误的,视其情况扣4—5分,并且下年不得入选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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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测评过程中,恶意中伤他人、诋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4-5分。 (四)酌情记分

顾全大局、乐于助人、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勤奋刻苦、谦虚好学,模范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项工作的开展,由辅导员老师视其情况酌情计1-5分。

二、学习成绩测评 课程学习成绩K=∑XY/∑Y

学年学习成绩= K + 外语能力分X50%

【注】 X只计每学年正选的必修课成绩,不论是否取得该学分都按实得分数参加测评。X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相应折算成百分制,正选后因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等原因无成绩的,以零分计。Y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学院鼓励学生学好英语、法语、德语、日语等外语。

每个学生在每学年可参加多种、多次外语考试,获得多个原始成绩;取测评年度的最高原始成绩折合为百分制进行外语能力分换算。外语能力分的满分为10分,对应各级各类外语考试的满分;外语能力分最少为6分,即外语类考试,仅在达到合格、及格或者总分的60%才可以获得加分。实际参评外语能力分是依据折合后的百分制成绩按照比例换算而取得的6—10分之间的对应分数。

例如:CET-4的满分为710分,学生原始考分为426分,折合为百分制计算分为60分,那么学生实际取得外语能力分为6分。

三、创新能力测评

创新能力测评的原始分值为下列各项得分累计的总和。

学院特别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学术活动,创新性学术成果计分累加无上限。其余各项目得分均有上限: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计分的上限为5分,竞赛得奖分计分的上限为20分,学生社会活动计分的上限为10分,文体活动计分的上限为10分,考取等级、资格证书的计分上限为5分。

原始分值的最高分Cmax折算为创新能力分20分。

【注】“普通期刊”指本办法所称创新性学术成果载体之外的其他公开期刊。 (一)科研成果计分 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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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科研成果仅限于申报人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成员身份署名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用稿通知、出版证明等无效。

⑵合著成果,只对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按60% :40%(2人合著)或50% :30% :20%(3人合著)计算分值。成果全由本院学生和本院老师身份署名的,在计算学生科研成果分时,忽略老师后确定学生的作者位序。

⑶对于我院学生与外单位(机构、个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如果四川大学法学院没有列署名单位的第一位,则该成果只按相应标准的50%计分。

⑷同一内容的成果发表在多处的,只计一个最高分。同一人在同一出版物的同一期上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计一篇论文。

⑸如发表的文章系已计过分的课题成果时,应扣减已计分值。 ⑹发表的其他文章,参照法学类标准的60%计分。

非法学专业的其它学科论文同样区分发表期刊范围。发表在该学科的专业期刊或综合期刊或相应学报上,其学术成果分按后述标准的80%计算。

⑺对于违反出版规则的期刊、书籍、报纸等出版物,由学院认定。从发现违规现象的该学年起列为学院综合考评的无效期刊;所有我院学生在其上发表的论文,不能获得学术成果分。疑难问题由学院老师在评定时讨论认定。

2、创新性学术成果

创新性学术成果包括出版学术著作、教材,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各类的学术课题和科技发明的完成等。

(1)学术著作、教材

a、独著法学类著作每部计30分;合著每部计8-15分; b、主编法学类著作每部计20分;合编每部计4-10分; c、编著其他类的著作、刊物,每部计2-8分 。 (2)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高水平学术论文指: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引用率的学术论文。分别按照下述标准计算学术成果分:

①发表在该年度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每篇计10分,发表在该年度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中的法学期刊上,每篇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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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表在该年度CSSCI来源期刊上,每篇计13分;发表在该年度CSSCI来源期刊中的法学期刊上,每篇计16分。

③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每篇计25分。

④论文在《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20分。论点摘编100-1000字的,在原分数基础上加4分,论点摘编1000字以上的,在原分数基础上加8分,但总分都不超过20分。本项所定加分不再打折。

⑤对于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本人论文在5000字以上且同一本论文集中有教授或副教授独著论文的,计8分。

(3)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

a、课题研究及科技发明,均必须是通过相应评审、鉴定,取得了一定成果的,并以署名为准。

①院级计3分; ②校级计6分;

③地市级、省级以下,计10分; ④省级计15分; ⑤国家级计20分

⑥其他课题及发明创造,视情况参照前述级别情况分别计分。

【注】独自申请完成课题的或第一主持者乘以系数1.2;课题组成员大于3人的,主持者以外的其他成员乘以系数0.8。

b、课题不能在一个学年度内完成的,立项当年按上述分数的50%计分;结题当年再计算其余的50%分数。

3、发表学术论文 ⑴期刊

①发表在《党建星火》、《每月实习简报》、《新行》、《青年法学论坛》、《见习法官》、《四川大学学生学报》等学校或法学院主办的内部期刊上,每篇计1分。

②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登记且按照登记的刊名和期数出版发行的公开正规期刊上,每篇计2分;发表在法学公开正规期刊上,每篇计3分。

⑵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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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字以上的法学专业文章发表在报纸的理论版或者理论研究型政法专栏的,按以下标准计分;字数1000-2000字的,按字数比例折算。

新闻类文章不计分。

法学之外的其他专业文章发表在相应专版(专栏),按以下标准的60%计分。 ①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的专业学术版面上,每篇计10分。 ②发表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或其他中央政法单位所办重要政法类报纸的专业学术版面上,每篇计8分。

③发表在中央部、委、协会主办的机关报上,每篇计5分。 ④发表在其他有统一刊号的报纸上,每篇计2分。

【注】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只计最高分数,不重复加分。 (二)竞赛获奖计分

积极参加各类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含口语和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全国、省市、校、院竞赛的获奖者按下表加分。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20 10 5 3 一等奖 15 8 4 2 二等奖 10 5 3 1.5 三等奖 5 3 2 1 优胜奖 3 2 1 0.5 (三)学生社会活动计分

1、各级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能力、对学校、学院学生工作的贡献,酌情计0-3分。 2、获得荣誉记分

校十佳学生会/红旗团委: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副书记计5分,主席团计4分,各部部长/评议会委员计3分,副部长计2分,干事计1分;

校级十佳班集体、党支部、团支部:成员每人计2分,起主要作用人员、主要组织者及答辩手计5分;

校级十佳文明寝室:寝室成员每人计2分,主要组织者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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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其他荣誉的,如表彰为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实习中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等的计1分。 (四)文体活动计分

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并获奖的按下表计分:

【注】大型文体活动包括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艺晚会、演讲、歌唱比赛、运动会、球类比赛、模拟法庭、辩论赛等。

由其他单位或机构组织的其他文体活动,经学工组统一认定后,比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评定。 1、体育类计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8 6 5 3 7 5 4 2 6 4 3 1 5 3 2 0.8 4 2 1 0.5 3 1 0.8 0.3 2 0.8 0.5 0.2 国家级 9 省市级 7 校级 6 院级 4 2、文艺类计分

一等奖 9 7 5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7 5 3 5 4 2 3 2 1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法学院学生工作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加减分。 (五)考取资格、等级证书的计分

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计1分,三级计2分。

2、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二甲计1分,一乙计1.5分,一甲计2分。 3、考取驾照的,计1分。

4、考取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考取一般会计师资格的,计1分。 5、考取其他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计1分。 (六)扣分项目

1、承诺参加某项活动,但又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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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不尽力、不称职的学生干部,辅导员根据记录情况,酌情扣1-4分。

3、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经核实后扣去相应的全部创新能力分,且其基本素质分视为不及格,并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七)酌情计分

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学生活动(比如运动会、文娱活动、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或法律服务以外的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学生工作,体现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由辅导员视其情况酌情加1-5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一、概述

1、为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地完成对学生申报的综合测评的评定,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减少争议,达到公平、公正,扩大透明度,明确评定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所有参与综合测评的同学享有申请测评小组具体成员回避的权利,享有对综合测评评审过程的知情权,享有不服评审结果的申诉权和异议权。

3、学生根据《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二章分则部分(除该章的酌情部分)写出自评报告。

4、学生的自评报告和寒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等材料应当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内提交给各班学习委员,学习委员一并交到评审地点。

二、日常记录

1、各年级辅导员老师领导日常记录工作。

2、各项日常工作或活动的记录由具体负责同学或老师在工作或活动结束后,及时交予各年级辅导员老师处。

3、日常记录情况是评审小组核实同学申报的依据。 三、评议 (一)一般性规定

1、评审小组审核同学提交的自评报告。 2、评审小组的产生

每学年度开学第一个教学周内,由辅导员组织年级全体同学民主无记名投票选出8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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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加上本年级的辅导员共9人组成评审小组。

如被选出同学弃权,则据所得票数在其他同学中依次递补。

3、学生会学习部负责对产生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测评办法”的操作教学。 (二)评审小组成员的回避

1、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测评自己的自评报告。 2、小组内的成员间的测评,所有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3、在评审工作任务完成之后,在年级内民主地选出3名未参与评审的同学对评审小组成员的报告进行评审。

(三)证明规则

1、学生在自评报告中陈述的申报情况,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该事项的申报。

2、评审小组主要对自评报告中的申报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主动调取同学无法调取的证据;评审小组也不得主动扩大同学自评报告的范围,或者自主增加同学自评报告未列的申报项目。

3、证据应当真实合法,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当加盖。

4、所有证据证明材料,评审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同学的查询。 (四)评审程序 具体的评议工作程序为:

①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4个小组对自评报告根据日常记录小组备案的依据进行初审。

②初审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汇总后再交换发放给各组进行再审。

③初审和再审不一致的,提交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讨论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制,即是只要达到或超过5票的视为通过。

④所有表决都必须当场同时完成,不得在表决结束后再发表个人意见,当场没有表决的,视为弃权。

各年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评审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报学院学生工作组认定后实施。 (五)评审中争议的解决

1、评审存在争议的,由评审小组进行表决,报学院学生工作组予以认定。

2、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小组应指定一名同学作为评审时的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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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审时发生分歧的部分及其解决过程进行记录,尤其载明保留意见同学的意见。

3、表决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弃权、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以供查询。 四、公示

1、评审结束后即在年级内公示测评结果,公示的时间为连续的七天。 2、公示时,将同学的自评报告一并返还给申报同学,以便同学核对。

3、公示成绩的方式由各年级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但该决定必选传达给每一位参评的同学,公示的方法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不得制造或变相制造查询困难。

五、申诉与异议

1、同学对于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可以向辅导员提出质疑、申诉。超过公示期间的,既不签字、也不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2、对于同学提出的质疑和申诉,辅导员认为评审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不讨论直接向质疑同学说明理由,出示证明材料。

辅导员认为质疑可能成立的,应当召集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同学;确属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3、每位同学有权对他人的测评结果提出异议。

在辅导员老师出示相关评审材料后,提出异议的同学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与隐私,不得任意公开他人的评审材料。

4、同学通过向辅导员老师申请提出要求查询相关评审记录的,评审小组不得制造或变相制造困难。

5、申诉、异议的期限为整个公示期间。超过期限提出申诉、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提起再次评议

1、在公示期间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新的证明材料出现足以推翻同学本人或他人的测评结果的,可以直接或通过辅导员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提请再次评议。

2、再次评议仅针对证明材料直接指向的同学而进行。

3、再次评议的结果影响到整体测评排名的,予以更改但仅作公告。 4、对再次评议的结果不得提起申诉、异议。 七、监督

1、监督小组由学院团委评议会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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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小组不定时到测评地点实施监督,并且复审评审小组同学的自评报告。

2、从测评开始的第一天到公示期间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启用学工组专门的监督邮箱faxueyuancpjd@126.com,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举报。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组。

二、在具体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各年级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经学院学生工作组统一讨论认定后实施。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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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a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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