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康水务代收水费合作协议-15-市场三部-已审

更新时间:2023-09-26 15: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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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洁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收水费及相关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青川县洁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青川县小东街20号 乙方: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浙金大道民利街1号

为拓宽用户水费缴纳渠道,促进银企双方共同发展,根据双方业务拓展的需要,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水费代收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代收水费范围

(一)为方便用水客户交纳水费,乙方向甲方用水客户提供水费代收服务,包括所辖网点柜面代收,自助终端、手机银行客户自助缴纳。甲方的用水客户包含单位户和个人客户。

(二)乙方指定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该项代收业务主办网点,并指定其为双方业务对账与资金清算等事宜。

二、委托代收水费方式

(一)柜面缴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所辖网点预存用水客户待使用的水费,预存的费用和续存的费用均在用水客户预留的账号内。

(二)客户自助缴费:用水客户通过乙方手机银行、自助终端渠道自助缴纳水费。 三、委托代收水费主要业务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代理水费主要业务有:受理甲方用水客户水费及违约金的收取、缴费查询、并在客户交清水费后打印代理业务水费凭证,并加盖银行收讫章。 (二)如用水客户有之前月度欠费的,在客户交纳当月水费时,乙方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客户提示欠费时间、累计欠费金额、当前水费违约金金额。

(三)客户交纳水费的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客户对收费有异议时,应积极引导客户到甲方相应营业厅咨询。

(四)用水客户采用预缴费方式缴费的,根据甲方系统产生的欠费信息,由甲方系统对预存水费按甲方规定进行批量抵扣;用水客户应保证缴费账户中有足够的预缴款,余额能足够交付发生的水费。 四、委托代收代扣水费时间

(一)乙方网点有代理专柜的,每日在规定的对外营业时间日终1小时前代收水费(包括节假日的对外营业时间),非代理专柜以办理自身客户业务优先,并在营业点显著位置进行水费的公告。

(二)甲方调整收费日期或乙方需调整营业时间时,需提前向对方提出,经商议确定后,及时提前向用水客户公告。

(三)非柜面渠道方式代收水费的时间为全天24小时(除系统升级、日终处理等特殊时间段外)。 五、代收水费账务处理

(一)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人员(可多人)负责代收水费的对账、清算等事宜,并且应保证对账人员的相对稳定,

一方变更对账人员需提前三日通知另一方,同时告知新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甲方应确保其联网平台能收到和存储乙方系统传递的对账文件。

(三)乙方负责在每日日终处理后向甲方发送对账文件,与甲方进行对账,并于次日双方共同处理对账中所出现的问题。

(四)甲乙双方应本着合作、负责、服务的原则进行对账,若因单方面原因造成对账不成功,影响代收水费业务出现差错事件,由过错方承担差错处理责任。 在差错对账过程中,应履行积极配合的义务。

(五)水费资金的清算应以双方核实的数据为准,如双方对账金额与乙方实际金额不一致,应先以乙方实收金额划转水费 ,并于次日由双方共同处理对账所出现的问题,找出差异退补。

(六)除甲方正常解交水费以外,甲方水费归集专户资金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费用支付

(一)计算机等软硬件费用。乙方承担因代收水费所新增计算机、与网络设备及接口软件开发、调试等费用; (二)数据专线费用。乙方实时代收甲方用水客户水费,需租用通讯公司电路,数据专线,租用由乙方承担; (三)代收手续费。乙方柜面及电子银行渠道代收甲方用水客户水费,甲方暂时不予付费。 七、技术保障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各自设备在本协议履行时间内正常运行,并有专人负责;任何一方发现网络通讯或出现故障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找并予以解决。 (二)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解决计算机联网安全问题,确保双方网络安全。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推出新的缴费方式,对方都应在技术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技术升级。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各自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本协议。对用水客户有关代收水费的投诉及代收水费存在的问题双方都应认真对待,勾通信息,密切配合,查实情况,及时处理。属管理上的问题,过错方应及时纠正过错,并对过错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及时向对方通报解决处理情况;属技术的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双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并立即实施。

(二)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因不当履行引起投诉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由过错方负责消除影响。因不当履行造成用水客户或合同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协助义务。凡因不当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他方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任一方需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友好协商解决善后事宜。任一方擅自终止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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