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制度

更新时间:2023-10-03 08: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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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确保装置的稳定运行,提高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安全操作性,切实发挥联锁保护作用,降低设备事故发生率,根据公司《工业自动化仪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的联锁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投用、运行情况;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联锁参数的设定情况。

第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司联锁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负责监督公司各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操作、投用管理;负责审核确认系统设置及联锁报警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工艺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投用、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条 仪表专业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基础资料的管理、日常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电气专业负责本单位与联锁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

第二章 自动化联锁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独立的回路分成A、B两类。 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一)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

全和产品质量的仪表联锁回路;

(二)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三)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设置和设定值。生产技术部组织工艺和仪表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审核会签,最后经厂长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年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工艺、仪表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审核、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技术部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部门。

第十四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正常投运由生产技术负责人提出,并事先通知所在装置的仪表、电气维护人员,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告知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十五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原则上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对于长期性解除的联锁回路,生产技术部还要制定详细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及技术论证报告、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技术负责人上报生产技术部,再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生产技术人员、安全负责人、仪表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等人员进行审查会签,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主管厂长审批,但

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填写《仪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经生产技术部主任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生产技术部主任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如果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解除时间超过8小时,解除和恢复手续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后的联锁解除(恢复)要由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实施解除(恢复)操作,必要时要与仪表人员共同确认。涉及到仪表接线摘除、短接和组态文件修改的工作,由仪表人员在办理工作联系单后负责实施,实施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要有必要的监护。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解除联锁回路所涉及的工艺过程,生产技术负责人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批手续等与岗位操作法相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放在控制室的指定位置上。联锁回路解除后,要作好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交底工作,使之熟练掌握处理程序。当临时性解除联锁回路恢复时,相应的保障措施或应急预案应及时撤消。

第二十二条 操作台面上联锁开关(自动手动、正常/旁路)的位置确认和操作,由工艺负责人确认。装置上的联锁解除(恢复)情况,工艺操作人员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建立岗位联锁操作记录,仪表维护人员和工艺运行班的班长,每天共同签字,确认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记录保存期为三个月,仪表维护值班人员,要对联锁系统运行状况逐班交接。

第二十四条 联锁系统设定值的修改由生产负责人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修改任务书》,经仪表人员、电气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生产技术部主任审批同意后交仪表专业实施,A类联锁回路设定值的修改要经过主管厂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A1类联锁系统联锁逻辑的修改、设定值的变更要由厂长批准实施,其他类的,由生产技术部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如果联锁设定值的修改需要对联锁回路进行解除(恢复),必须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联锁系统配置的修改主要包括与联锁系统相关的控制系统、现场仪表的换型、改变;联锁条件表决方式及联锁逻辑关系的修改等。修改申请由生产或仪表负责提出,经生产技术部核实,厂长审批后实施。

A类联锁系统配备组成的修改必须经过厂长审批。 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必须委托设计。

第二十八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明确,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 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联锁系统应具有鉴别第一事故及事件顺序记录(SOE)功能; (三)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该工作由仪表负责;

(四)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五)室外安装的一次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要有防雨、防水、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六)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仪表、继电器、I/O模块、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一)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二)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三)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开车前。

第三十条 仪表会同工艺、电气等专业共同检查确认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对电源、气源、工艺环境外部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仪表专业根据本单位批准的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按联锁回路进行试验,并填写《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在联锁系统试验过程中,工艺要有专人监督配合,试验后要在《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开车投用前,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二)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三)所有指示灯、指示框、DCS或SIS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联锁系统中的所有测量仪表(包括变送器、压力开关、液位开关、电接点压力表、热电偶、温度开关、报警单元、热电阻、轴位移及轴振动仪表等)都须检定校准合格,检定校准记录应规范填写,并有检验人和审核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联锁中的行程开关、阀位及位置开关应防锈润滑,保证接触良好。

第三十四条 联锁系统的切断阀、放空阀必须经过校验,其泄漏量及全行程时间必须在规定数值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仪表专业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修改任务书》;负责健全、保管各生产装置仪表联锁系统回路系统图、逻辑图、联锁系统技术资料、联锁系统组态文件;负责与生产工艺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生产工艺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仪表联锁报警系统试验记录》、《仪表联锁系统设定值修改任务书》、联锁系统解除技术论证报告、联锁系统解除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与仪表专业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并且每季度向生产技术部上报联锁投用、解除(恢复)、变更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存档本单位的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A级联锁系统历次的《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联锁系统解除技术论证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存档自动化联锁系统的清单。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定期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标准按本规定执行,结果纳入到月份考核当中。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ao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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