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更新时间:2023-03-08 06:00:20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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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海南保监局 王小平

[摘要]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已有拓宽,资金运用取得一定成效。风险的管控有保险公司内控和监管机构监管两道防线。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来加强风险管控;监管机构应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划定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按投资比例和资产负债匹配进行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内控和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手段。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拓宽投资渠道留有空间。自2003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步伐加快,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先后放开了五扇大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可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等。

目前,保险资金在货币、债券、基金、股票、外汇市场上已有所作为。截止2004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1250亿元。其中保险公司购买国债2652亿元,占国债发行量的7%;金融债1157亿元,占8%;企业债688亿元,占发行余额近一半;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占总量的30%以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575亿元,成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这个作用将越来越凸现。

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防范,避免渠道放宽过快导致的经营和监管措施跟不上而诱发风险,给整个保险业带来重大伤害。这是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都应关注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控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要筑牢这道防线,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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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其组织架构如图。

董事会

总经理室 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监督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 1、董事会的职责。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等。董事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公司自身状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决策。

2、总经理室的职责。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规定;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质量比例;审查交易对象和资产受托人的信用情况;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选择新的投资品种和工具规定、相应制度及操作程序;选定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及职员;制定对投资运营的审计、检查办法等。

3、内部审计的职责。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协助公司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4、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对资产负债匹配、资产的流动性、头寸及比例控制;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此外要根据本公司和市场情况,提出今后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

5、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的达成与实施过程,以及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重点监督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比例和头寸控制、操作程序及应急方案的履行情况等。

(二)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的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的面广,人员众多。无论哪个环节或人员出了问题都有酿成巨大风险的可能。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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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能够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三)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即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获得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风险及管理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四)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三、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加强监管是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第二道防线,也是防范保险业系统风险的重要一环,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二)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通过多种方式、多工具、多渠道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已经形成保险界的共识,也是保险业发展的趋势。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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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我国与成熟的国家与地区相比保险投资比例的调整还有较大空间(如下表),可

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投资比例限制表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台湾 香港 中国 存款存款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政府债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公司债 100% 100% 100% 100% 100% 35% 100% 20% 股票 10-20% 100% 30% 65% 30% 35% 20% 5% 抵押贷款 100% 100% 10% 5% 100% 100% 100% 0 房地产 10% 100% 40% 10% 20% 19% 30% 0 (注:中国股票投资占比不包括投联和万能产品保费)

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

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这就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在一些领域、行业和类型上有所限制,如《保险法》规定的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等。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三)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在寿险方面,有传统寿险、投资连结、万能和分红产品、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在财产险方面,有企财险、家财险、车辆险、货运险、建安险、责任险、信用险、农业险和保证保险等。这些险种包括众多的产品,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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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A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A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即使是成熟的保险市场也一样进行比例监管和适当调整。

(四)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来源于对投保人的负债。因为保险资金来源的性质、结期、期限的不同,意味着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要求与之相应匹配的资产也不同。资产负债的匹配涵盖的内容多、面广,包括总量、结构、期限、成本及货币等。在总量方面,由于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各公司在安排资金运用时,要预留一定量的赔付金和变现能力强的资产,考虑能随时足额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因非寿险和寿险不同而不同,寿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间相对长,投资一般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高、流动性较低的方式。非寿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时间短,投资则注重流动性。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入WTO承诺的逐步兑现和保险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可实现用自由兑换货币购买保险和开放海外投资业务,因而要考虑资产和负债的货币匹配,考虑投资资产的货币和股东回报及保户保单支付货币的一致性,允许保险公司用自有外汇收入进行境外投资。

(五)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内控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了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管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监管环节就是对公司投资的内部管控进行监督。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关键,也是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首先,每一项新的投资业务的开办都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资金运用决策、风险管理监控和具体业务操作机构,这三个机构要设立相应的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和操作守则。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具体业务操作人员还应持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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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岗。三个机构之间是相对独立,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互相协调的关系。其三,在监管框架内制定投资组合战略和选择投资工具,确定投资目标,投资政策,并经决策机制审批,定期报送保监会。其四,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内控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内部审核制度、监管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这些制度要足以支持资金运用业务操作需要,并保证严格执行。其五,设立对资金运用的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具有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和有效的预警系统,以及应急追偿措施。其六,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跟踪监控和检查,对异常情况责成公司采取措施。

(六)对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我国当前只有外资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部分中资商业银行涉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随着金融开放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衍生产品业务会很快发展起来。为了规避经营风险,使保险资产负债在时间和结构上的匹配,优化投资组合,金融衍生产品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之一。那么,如何加强监管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新课题。衍生工具产品具有内在的风险,在进行交易时会带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衍生产品以较复杂的方式使这些风险混合在一起,而且越来越多样化,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审慎地管理和监督。首先,监管者对衍生产品及其风险要有深刻的认识,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汇价和固定收益券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而不作投机性使用。并严格限定投资额度和比例。其次,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指引,建立对保险公司衍生产品控制的评价系统,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及时掌握投资情况。再次,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披露投资状况和效益情况。

(七)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手段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因此,对保险公司投资的要求是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时必须与偿付能力监管统筹考虑,统一安排。首先,制定清晰、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随着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开,监管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使业务的开展有法律保障,有章可循。如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保监会要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等。其次,要建立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这套系统应该包括:①对全科目上报的原始数据进行分类统计,自动生成自定义的各种业务、财务监管报表;②公司经营情况多层面分析;③超越监管规定界线的自动监测报警体系;④对公司的资本、负债、经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自动得出某一级别的评估结论。其三,建立保险投资监管系统。对保险公司的各类资金运用进行分析,掌握资金的运用情况及风险监测,将风险投资资金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其四,制定应对保险重大事件的应急方案。如大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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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稳定措施,保护破产公司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及尽量减小对保险行业和整个金融行业的负面影响。其五,通过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如果发现不符合或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要通过解释说明、监管谈话、加大现场检查频率、限期纠正、限期收回投资、追究责任人、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吊销执照等手段加强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 张洪涛主编.《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运用:开放与投资安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

[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十一五”规划》 [5] C.小阿瑟.威廉斯等.《风险管理与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 [6] 赵国贤编著.《美国保险监管及法规》.经济管理出版社 [7] 刘妍芳.《寿险投资及其监管》.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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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a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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