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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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 1非营利性组织概述???????????????????????????3 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发展形态????????????????????3 2.1我国非营利组织现状?????????????????????????4 2.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形态??????????????????????4 3健全非营利性组织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5 3.1是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凸显的必然性要求?????????????????5 3.2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中有特殊作用?????????????5 3.3有助于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5 3.4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社会支柱之一????????????????6 3.5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6 3.6可承担政府改革后的部分职能?????????????????????6 4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6 4.1资源不足??????????????????????????????7 4.2能力不足??????????????????????????????7 4.3发展不平衡?????????????????????????????7 4.4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7 4.5法律环境不完善???????????????????????????7 4.6结构布局不合理???????????????????????????7 5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建议?????????????????????????8 5.1提高对新形势下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意义的认识?????????????8 5.2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8 5.3探讨架构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8 5.4引导发挥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9 5.5积极培育基层的新型组织模式?????????????????????10 5.6广泛开展自律的诚信建设活动?????????????????????10 5.7开展积极稳妥的对外交流合作?????????????????????11 结论????????????????????????????????11 参考文献??????????????????????????????11
建设和谐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发展
考号: 姓名:罗昌明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客观要求。非营利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决定了它们能起到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协调社会矛盾和冲突,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足社会多元化需要等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亟待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以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和谐社会
Abstract: Structuring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under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 has been Kultur besides the betweenness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 whose public good ,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aspiration , nonprofit have decided them being able to arrive at up helping the vulnerable group of society , has harmonized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 , has provided more job openings , has satisfied society diversifying the effect needing society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neficial to waiti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 of our country breaks the ice but, at present juat now , return much defects back to existence, the person develops urgently after the government , nonprofit organization and the public of society make joint efforts to promote. Key words:NPO, Harmonious society 引言
社会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系统。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不会局限在经济领域,必然会向政治、文化与社会领域推进。我国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战略实施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渐成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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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它致力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这样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系统工程建设,需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而非营利社会组织以其非营利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代表着人类社会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在政府部门和营利性组织之外发挥着协调、辅助和补充功能,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与政府及企业相比有其独特优势。因此,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期望非营利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1非营利性组织概述
非营利组织的英文缩写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严格地说,NPO是一个尚无明确定论的概念。因为它定义的不确定性,各国在实践中常常采用法律上的定义来界定这一团体。美国税法第501条中有26个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那些条款的各类组织在美国就可定义为NPO。世界银行组织撰写的《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中这样写道:NP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而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使能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但是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在此列。我们认为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也就是作为一个外来词,直接译为汉语是“非营利组织”,与其他一些名称,如非政府组织(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中介组织(intermediate association)、志愿者组织(VO, voluntary organization)、草根组织(GRO, grass organization)等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同一类组织。因此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名称通常可以互换使用。
非政府组织的基本属性包括组织性(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将非营利组织分为3个大类:教育类、医疗和社会工作类、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类。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分类方法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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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体系:12个大类和24个小类。
在我国现阶段,与国际上一般所称的NPO有点类似的组织叫做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NPO的官方用语开始在我国被正式使用。非营利组织归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它们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型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和美术馆等。 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发展形态 2.1我国非营利组织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民间组织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到2006年底,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达到34.6万多个。其中:
社团18.6万,主要是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其中以行业性社团所占比例最大,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类社团超过1/3。
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主要是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领域的服务机构,以教育机构所占比例最大,北京市民非中教育类机构占81.2%。
基金会1138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349家。以企业和私人出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才出现的,发展迅速。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地,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2.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形态
中国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登记之前还要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因此,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官方背景和纯粹民间形式.
2.2.1有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
1、准政府型。由政府机构直接转型为社会团体,仍代表政府行使行业管理权力,属于政府职能转型的过渡性机构。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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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势型。有很强的政府主导背景,可以利用行政权力和影响,推行包括筹款在内的活动,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吸纳社会捐款的“钱袋子”和形象工程。有的地方由现任市长任慈善总会会长,按企业的销售额摊派捐款。某省政府发文,只允许慈善总会一家在省内公开募捐。这类机构不代表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
3、软弱型。在由官而民的转型中,习惯于依赖行政资源,面对市场化带来的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力不从心,无所作为。这类软弱型的机构在中国十分普遍。有些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一年内没有一分钱的捐款收入,只有支出,工作人员坐吃山空。 4、创新型。有政府背景和政府支持的影子,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需求的变化,独立开展符合机构宗旨的活动,创造了一些深入民心的公益品牌,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母亲水窖和小额贷款等。这类机构尽管数量不多,但在中国官办NGO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举足轻重。 2.2.2纯粹民办的民间组织
1、草根型 :因找不到官方“婆家”,很难获得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多数在工商部门登记。这类机构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顽强生存,寻求发展,创造了不菲的业绩,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做出了独到的贡献。
2、支持型:由企业和私人出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成为民间公益的支持性机构和资金提供者,它们的出现可望改变民间公益资源的配置结构,突破草根型组织资源匮乏的瓶颈。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非公募基金会为“民间慈善崛起‘新生代’”。
3健全非营利性组织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在改革攻坚阶段,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组织,既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3.1是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凸显的必然性要求
民间组织在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释放社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有组织的理性比非组织的个人行为更有效。有组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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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谈判,可以协商。规范发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领导下的协商对话机制,远比非理性的个体行为要规范得多、好得多。在社会矛盾尚没有可能转化为政治矛盾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协调具体利益关系,而且还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因素、保持社会稳定,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3.2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中有特殊作用
在改革发展中,我国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农民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公平、公正的焦点。能否妥善地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既是推进政府转型的重大任务,又是发展民间组织的现实需求。如何把政府的作用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把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得好一些,对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近年来,劳资关系的失衡开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还是频发的矿难,都反映了某些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中的角色缺位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已经达到1.4亿人,而且规模将不断扩大。民间组织(例如农民工工会)可以在平衡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3有助于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博弈中,发展民间组织,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更好地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民间组织还可以作为一条重要的纽带,在其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加强沟通和相互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渠道。 3.4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三大社会支柱之一
民间组织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的民间组织将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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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社会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里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专家指出,如果把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数量从20余万家上升到40余万家,每个组织解决5个人就业,就可以解决200余万人的就业问题。有的专家认为,民间组织还可以创造一个网络,提升社会诚信、社会准则等社会资本,从而提升整个国家的软实力。
3.5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按照国际惯例,越来越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民间组织往往可以在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力所不及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参与国际事务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在反倾销案件中,我国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相当有限。因此,利用民间组织来有效地开辟国际市场,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3.6可承担政府改革后的部分职能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交给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非营利组织形成了连接企业、个人和政府的桥梁,承担“无限政府”所不应承担的职能。另外,发展非营利组织,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个中介力量,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在此,非营利组织起到政府和社会成员矛盾缓冲带的作用,为人们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种渠道与合法的表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和对抗性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4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艰难处境及其还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或转型期的特征:一方面,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还很难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尤其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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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登记体系的非营利组织,许多还保留着政府或事业单位的色彩;而一些具有独立性的社会自发组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较严重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具体来说,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资源不足
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 4.2能力不足
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后是缺少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 4.3发展不平衡
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
4.4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了很大发展,但其规模、总量都处于较低水平。如法国每万人拥有非营利组织数已超过110个、日本近100个、美国超过50个、阿根廷超过25个、新加坡达到14.5个、巴西为13个。这些数字说明我国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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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环境不完善
就整个大环境而言,现有的规范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是行政法规,尚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环境需进一步完善。 4.6结构布局不合理
一是非营利组织主要局限在城区,郊县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向教育和卫生行业集中的倾向,而在公益性的行业如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领域数量偏少。 5 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建议
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积极扶持和培育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各类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应该成为政府的重要政策选择。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用国家立法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环境;要重点培育基层民间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与诚信建设,不断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 5.1提高对新形势下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意义的认识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新阶段,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对各类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也要求民间组织在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既有很强的客观需求,又有现实的可能性。我们要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的重要性,把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列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民间组织发展,并依法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
5.2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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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立法,仅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些政策未在法规中体现,增加了依法登记管理的难度。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要求很高。因此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加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旨在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保护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权利和创新能力,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的捐助,确保非营利组织运行的透明度、资金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捐助方的权益,维护非营利组织的信用,要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间组织法”或“非营利组织法”,将促进民间组织发展和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5.3探讨架构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制订并落实好非营利组织的宏观发展规划,逐步建立起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主管单位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要与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正发挥管理效能,形成高效、有力的管理监督体制。加强民间组织依法登记制度,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对于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民间组织要严禁成立。同时,要摸索建立一套科学的非营利组织评估体系,对非营利组织及其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为分类指导非营利组织创造条件。完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年检办法,通过年检办法的实施,摸索出一套规范、适用、方便的年检制度。尽快出台关于扶持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宣传,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近些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境外某些民间组织进入我国从事渗透颠覆活动的新情况,要切实加强涉外民间组织的管理,完善监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5.4引导发挥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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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现代化的本质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不可否认,美国国民及香港等的整体素质和精神状态有着较高的水准,很多人将服务于社会看成是一件有意义和光荣的事。因此,我们也应进一步强化人的素质提高,引导民众通过加入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建设,鼓励公民在非营利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要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要完善有利于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进入全面小康阶段,除了继续改善物质生活的需求之外,对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了,而上述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滞后于人民群众要求的矛盾也相应突出了。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这种阶段性变化,要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调动民间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等措施,广泛吸纳、利用民间资金、人才和技术,重点发展社会急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公办社会事业与民办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继续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支持社区民间组织有序发展,通过登记或备案方式,重点培育从事居家生活料理、慈善救助、文体活动、促进就业等内容的社区民间组织,加快形成适应居民需求、有利于居民参与、服务门类齐全的社区民间组织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5.5积极培育基层的新型组织模式
针对新型非营利组织多处于自发状态的现状,要探索培育发展新型非营利组织的思路和方法,促使新型非营利组织成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大扶持力度,降低登记“门槛”,探索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贴近农村生活、满足农民需求的非营利组织模式,促进基层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城市新型非营利组织,包括社区文娱体育团体、治安卫生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等,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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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指导性意见,对登记条件、方式、程序进行规范。要重点培育一批新的公益性基金会,以服务弱势群体。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发展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责任,而发展各类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益事业,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而且可以达到比政府直接组织更好的效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基金会在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体现社会关爱精神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例如,成立于1989年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募集“希望工程”捐款,资助了200多万名最偏远乡村最贫困家庭的儿童上学读书,同时改造和新建了9000多所希望小学。中国扶贫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在救济灾民、贫民等慈善事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还很不够,尚未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虽然还远低于发达国家,但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将不断增长,民间捐资兴办慈善事业的潜力很大。我国现有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即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基金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增设了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的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支持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社会捐赠的免税减税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规范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5.6广泛开展自律的诚信建设活动
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自律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健全,营利化倾向明显,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形象受损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广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要引导各类民间组织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为己任,为会员、同业和群众服务,反映合理诉求,规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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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要切实解决社团、基金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将社会团体的机构、人事、财务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开,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任国家工作人员除确需兼任并经严格审批的外,不得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民间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民间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评估工作,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民间组织的综合评估体系,定期跟踪评估。表彰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民间组织,促进民间组织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5.7开展积极稳妥的对外交流合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在国内非营利组织数量激增的同时,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活动也开始出现,但进行正式登记的并不多。因此,要鼓励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学习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经验,改进内部管理,加强行为自律,同时使国际社会能够较全面地了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情况,增加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援助。
结论
总之,我国已进入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非营利组织将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要政府正确引导,积极培育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成长,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非营利组织必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同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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