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应实行安乐死 一辩

更新时间:2024-06-07 22: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真正成为舆论分歧、道德辩论以及法律争议的问题与焦点的,是主动、直接结束患者生命的积极安乐死。

1.反对安乐死的观点:一、医生协助自杀有违医学专业本性。二、道德滑坡理论(具体论证见后)

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考察(具体见后索引部分) 2.安乐死例子,以及数据。(见索引部分) 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进行了如下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安乐死也大多持支持的态度: 20世纪80年代后期,法国民意测验调查所进行的一次民意测验中,1000名18岁以上有代表性的法国人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患者无法治疗并伴有无法抑制的痛苦的重病时,你是否赞成病人有权要求在别人帮助下死去。” 结果85%的人赞成,11%的人反对,4%的人没有表态;德国的民意调查也显示,大多数普通民众对安乐死表示赞成。1998年在荷兰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在荷兰,赞成安乐死的公民己达92%,医生中只有1/10反对这一做法。1989年,应一等人对北京644名社会各阶层人士对安乐死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进行调查,结果如下图。

职业

人数 赞成 %

反对 % 赞成积极安乐死 % 干部 75 98.1 1.3 58.7 大学生 145 95.9 4.1 62.1 医生 75 94.9 5.3 65.3 教师 75 93.3 6.7 45.3

据阮魏文1994年在《文汇报》撰文:“在上海,有90%以上的人支持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支持率最高,达98%,普通市民和司法人员认为有必要有安乐死立法。”

索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如下:

一、医生协助自杀有违医学专业本性。 专业人士认为,医学规范禁止医生任何有意杀死病人或者帮助病人自杀的行动。由于这个理由医生们确信,在允许病人死亡,比方说由于病人拒绝心肺复苏措施所致的死亡,与协助病人自杀的行动之间保持明确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认为,那些反对医学协助死亡的人本身赞成的那些政策,与我们赞成他们反对的政策在道德上无法区别。我们论证的起点是,我们采取的主张也是那些反对医学协助死亡的人同意的,即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有权拒绝任何治疗建议或撤除已经进行的治疗,即使她知道这样做会导致死亡。如果一个人接受这一点,那么他就应该接受一个病人可请求医生协助自杀,或在某些情况下可请求安乐死,在一定条件下医务人员提供这样的帮助是可允许的,而不应该被认为犯罪。

进而,我们认为,医生提供知识和/或手段让病人结束她自己的生命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并且在法律上也应该是允许的。其实,赞成医生协助自杀的理由并不难确定。这些理由主要是临终病人在死亡过程中的利益,病人希望死亡过程尽可能无痛并保持其尊严,自己决定他们死亡的时间和方式。我们大家也都会同意,自主性和解除痛苦是重要的价值。 医学有多种甚至有时是相互冲突的目的,正如律师不仅仅为其当事人洗清不白之冤,而且为其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律的行动建议,替当事人协商谈判等等。所以,医生不仅仅致力于保持和恢复病人的健康,还要致力于减轻病人的疼痛,当不可能减轻病人的疼痛时,要安慰病人,并且(或许)还要帮助他们设法用他们宁愿选择的方式死亡。 二、道德滑坡理论

这种论点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安乐死得到法律允许,将引起对人类生命尊严的普遍亵渎。也许,作为出发点,我们赞同人道致死,只是为了那些处于极度痛苦中请求处死的人。我们的动机是高尚的,结果应当是好的。然而,当我们冷酷地杀人时,这种行为将在哪儿住手呢?我们应在哪儿找到界限呢?关键在于当我们在某些情况下认可了杀人行为,我们便踏上了“无限的滑坡”,开始下滑,我们将无可挽回地滑动,最终所有的生命将变的一文不值。 滑坡理论的逻辑形式如下:当一个特定的作法被接受,从逻辑的观点看表示了对其它相同的特定作法也应接受,因为我们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一步,就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接受其它的作法。

关于这种基本形式的滑坡论证,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这个论证是有关将会发生的灾难性斜坡后果的可能性:它不是因果必然性的论证。其二,滑坡论证既不是一个因果论证,也不是一个准逻辑论证。即这种思路并不是说,作为划清界线的结果,人们一定被冷酷无情地引

导到夺走他人生命的斜坡。

纽约的生命和法律研究组在他们的报告《当谋求死亡时:医疗情境中的协助自杀和安乐死》中建议:继续禁止医生协助自杀,理由是“将协助自杀合法化是不明智的、危险的公共政策。如果将其合法化,将可能伴随某些社会风险的产生。” 权利要求有时不得不让位于可能滥用的考虑,这是真的。要限制负责的枪支拥有者因为不那么负责的枪支拥有者会伤害他人。因此,在每一种特定情况下都必须考虑论据的充分性。 我们想请问的是:为什么如果我们使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我们就注定要沿着夺走生命的斜坡下滑?持上述论调者,他们有足够的论据吗?

这种社会学理由存在是因为我们确实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或经验的不足或是实际操作的困难。然而,在生命的其他领域,我们对这些困难有经验上的或实际的解决办法。为什么当问题涉及医生协助自杀时,这类回应就非我们力所能及了呢?毕竟,当我们转向涉及刑事杀人案例时,我们就要求有很多理由来表明杀人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但是没有人真正会相信因为我们在法律中有可以得到辩护的杀人,我们的社会就会进入无政府状态或自然状态。再者,没有人真正相信,因为我们从一开始就认为在对什么是合适的可辩护杀人的设计、制定和执行准则方面注定要失败,我们就应该拒绝任何和一切有关可得到辩护的杀人的论断。 进一步,为什么人们首先去诉诸滑坡的关注,而不去考虑对医生协助自杀不加管制的滑坡后果呢?因为如果病人和医生所从事的那种事情具有非常被迫和秘密的性质,就确实存在无限的滥用范围。如果我们的政策迫使选择死亡的自主病人悄悄地在医院走廊里寻找一个同情他们的医生,这似乎对医学的关怀本性,对医患关系,以及对病人自主性在医学中的作用,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

最后,难道我们应该在面对滑坡理论的质疑声时,停滞不前吗?反对安乐死的人们认为,如果我们使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就会发生恐怖的后果。我们反问,为什么我们不能防范这些后果?

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考察

安乐死这种现象自古有之,但是,直到19世纪,安乐死才被视为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而被运用于临床实践,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由此发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以后成为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一个世纪以来,安乐死的命运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欧美国家己有各种形式的安乐死协会成为,它们发起各种活动以谋求安乐死在法律上的认可,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安乐死开始在世界上受到广泛的关注,并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特别是被动安乐死,由于其符合人类的生死规律及人们的道德情感,更是在更大的程度上被认为是正当的,1937年美国的有关民意测验中有54%的美国人赞成慈善致死。[3](P430)但是,在二战期间,希特勒借安乐死之名,大行种族灭绝之实,最终使安乐死成为德国纳粹主义屠杀犹太民族、斯拉夫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工具,致使安乐死在人们心目中声名狼藉,人们将安乐死视为一种纳粹主义的主张而加以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严重阻碍,有关安乐死的立法也因此而沉默了多年。[4](P2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保障运动风起云涌,人们更多的关注生活方式的多样和和活质量的提高,希望对生命进行积极的拥有而不再是消极的承受,同时,现代医学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极大的延长人类寿命的同时,也使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的濒死期变得相当漫长[5](P423),使其遭受在自然状态下不会出现的令人难以忍受的摧残与折磨。因此,安乐死问题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沉默后,在战后重新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并且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在美国,1950年的美国普洛普民检测结果显示,36%支持不分类别的安乐死;1973年上升到53%支持;1977年,美国医学会调查结果显示,59%的医生接受被动安乐死,90%的四年级学生肯定被动安乐死;1997年的最新调查统计,在全美国公众,包括医生当中,支持安乐死的人

已经占了多数[6]。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以各种形式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表示认可,但同时也为其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从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还是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认可也经历了一个相当慢长和曲折的过程。其对安乐死的处理首先是由法院对安乐死案件进行个别化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即荷兰法院运用所谓的义务冲突理论,来为安乐死解套,它认为根据荷兰刑法293、294条的规定,医生有义务遵守刑法禁止帮助自杀、禁止受嘱托杀人的规定,但是医生又有另外一个义务,就是根据病人愿望关心病人、关怀病人、减轻病人痛苦,改善生命的品质,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医生被迫在这两种义务中进行选择,他选择了安乐死,就不能成为对他处罚的理由,所以这种义务冲突下所作的选择就成为法院对医生予以宽恕、予以不罚的一个所谓的根据。1993年,荷兰议会以91∶45票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议案,该议案于1994年1月生效。它放宽了对安乐死的限制,使得荷兰成为对安乐死限制最少的国家。但是,该议案并未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实施安乐死构成犯罪的条款仍保留在荷兰的刑法典中。最终在法律上真正确认对安乐死不作犯罪处理是荷兰议会下院2000年以104∶40票通过的安乐死法案,该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提交荷兰议会上院以46∶28票正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个法案就是我们现在一般认为的安乐死合法化法案。但是,根据这个法案,在荷兰,实施安乐死仍然可能构成293条、294条受他人嘱托自杀罪,最高法定刑仍然可以判到最高12年的监禁,只是在这个前提下,应他人请求帮助他人自杀原则上还是犯罪,但是如果是医生根据该法第二条的适当关心标准(due kill)实施的[2],并且也已经根据殡葬法的规定通知了地方验尸官,地方验尸官通过审查符合适当关心标准就可以不罚,所以在这个法律中,符合适当关心标准就成了医生实施安乐死帮助患者自杀、阻却刑法293、294条所规定的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一个法理根据,就是看是不是符合适当关心标准。该法案还对少年病作出了特别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患病少年,在不经父母同意下,就可以自行作出使用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已的生命的决定;而对于12岁至16岁之间患重病的少年,则只有在征得父母同意后,才能实施安乐死[3]。该规定为荷兰法律所独有,成为该法的一大特色。继荷兰之后,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以86∶51票通过允许实施安乐死法案,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现在,比利时的法律制订者们又在计划起草的一份有关该国安乐死的补充法案,允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辅助性自杀,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及具体的操作步骤则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4]此外,在瑞士,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尽管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二三十家养老院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成文立法的传统,但是,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使得判例尤其是经典判例在这些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果作出了准许实施安乐死的判例,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左右安乐死在这些国家的合法化进程。英国近年来也对安乐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英国最高法院在1993年即作出准许安乐死实施的第一个判例,同意患者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向一位大脑己坏死4年的21岁患者输入营养液。而在2002年3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枢密院,即议会上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该判决不仅

批准了绝症缠身,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女子戴安娜·普雷蒂提出的“安乐死”申请,而且要求医院不得拒绝戴安娜·普雷蒂关掉呼吸机的请求,以使戴安娜·普雷蒂“宁静、有尊严地走向死亡”。据悉,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作出关于允许对神态清醒的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判决。2005年4月22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又对一名年仅18个月大、脑部严重受损的女婴21日被法院下达了“死亡”判决,允许医院可以放弃抢救,让她短暂而痛苦的生命就此结束[6]。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庭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裁决,允许对已经脑死亡15年的女植物人特丽·斯基亚沃实施安乐死,2005年3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先后对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另译“特丽·夏沃”)一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维审裁决,在拔掉进食管13天后,美国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另译“特丽·夏沃”)已于3月31日死亡。此案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主审法官有被弹劾的危险[7]。而日本也对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步骤。早在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出现了关于“安乐死”的经典判例,规定了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六种条件:(1)被现代医学和技术认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而且临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为他人所目不忍睹;(3)为了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4)如果病人神志尚清,应有本人真诚的委托和认可;(5)原则上由医师执行;(6)执行方法必须被认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7](P268)。日本虽然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律制度深受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法的影响,判例的法律地位在日本也日益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己经成为弥补成文法不足的另一法律渊源。

澳大利亚也曾是颁布法令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案,该法律规定: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也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三位医生中至少要有一位曾参与该病人的治疗等。但是,该法令在实施半年多以后,由于在实施过程中流弊甚多,澳大利亚联邦参议院于1997年又废止了该法令,而认为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仍旧属于犯罪行为,足见其对安乐死的谨慎态度[8]。澳大利亚对于安乐死态度的变化,尤其值得我们深思。至于其他国家,则仍将其归入受嘱托杀人的范畴,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鉴于其特殊性,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科处刑罚的时候,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减轻实施安乐死的医师的刑罚。

在我国,近年来对安乐死也日益重视,特别是在17年前我国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以后,引发了一起涉及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新闻界及公众的关于安乐死问题的大讨论。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发表了各自独到的见解。对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看法不一。此后,在我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几起安乐死的事件,使得我国对于安乐死问题的分析日益深入。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这几起安乐死事件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这几起事件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进行了个别化处理。不过,近年来,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大多数学者都支持安乐死,主张不应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在1995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著名医学专家胡亚美,严仁英两位代表提出了安乐死议案。广东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谭盈科提出建议立法支持“安乐死”的议案,获得31位广东代表的附议后已提交有关方面。在我国第二届“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早日推行安乐死,尽快给安乐死立法。支持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呈上升趋势,有渐成主流之势。

例子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

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 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 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 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 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 被动“安乐死”案例 15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 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的生与死。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夏沃身上。 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 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 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2005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然而,在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入进食管。美国总统布什也专门为此事提前结束休假,表示会站在支持特丽继续生存的一方。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1986年,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为身患肝癌晚期绝症的母亲夏素文申请“安乐死”,主治医生蒲连升同意为他母亲注射了100毫克的复方冬眠灵。王明成和主治医生蒲连升被陕西汉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刑事拘留。两年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 据后来蒲连升接受中央台采访时的回忆:当时病人垂危,打不打冬眠灵都要死,整个医院的三层楼都听见,头一晚上因剧痛喊了一夜,值班医生李大夫给她打了10毫克安定。她呻吟不止,试图用头碰床头。她儿子和女儿跪在地上求我说,叫我妈早点儿走吧。我就开了处方,

复方冬眠灵100毫克,处方上的话是我写的,家属要求“安乐死”,下面是家属的签字,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注射的人是省卫校的实习学生,叫蔡建林。要我打进去就没有证明人了,到底注射的是什么药?注射量是多少?这个针打进去就是没有痛苦,“安乐死”就是没有痛苦地幸福地死去。3个月之后,我就被捕了,告密的是患者的大女儿。我当时的信念非常坚定,我跟患者一无冤二无仇,没有接受她的贿赂,我何罪之有啊?我为什么要去杀她啊?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时候,我想任何一件事情,不付出点儿牺牲是不可能的,不能每件事情都被别人理解,除了死亡而外,所有的人间的痛苦,可能我都受过了。有的医生悄悄地进行“安乐死”,不过是没有写在处方上,没有写在档案里面。我要奉劝和我一样的大夫,在我们国家没有立法以前,最好不要干这种事情。呼吁尽快立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17年后,案件另一名当事人王明成,由于得了胃癌,加上哮喘等各种病魔近两年的折磨,原来120斤的他只剩下了60多斤,西安交大第二医院确诊他已经到了胃癌晚期,并无法治愈。2003年2月4日,痛苦不堪的他正式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王明成却无法像母亲那样安静地走过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明成在病痛的挣扎中停止了呼吸

美国密西根州的退休病理学家叫克渥基安(Jack kevorkian),由于他发明了一种助人自杀的工具,且直接在旁帮助自愿安乐死的病重患者使用此一工具,前后至少8次,引起美国全国性的注意与争论,密西根州法庭一度吊销他的医师执照.也差一点把他关进牢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9t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