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3-11-11 03: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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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名词解释及简单题部分)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向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纳税人:是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或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管理是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旨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可以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子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 税源:又称经济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课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税目: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是再课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是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制度。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税程序而在计算公式中使用的一个固定常数,该扣除数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是应税所得额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和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补征税。
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司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一种收入形式。k
加成征收: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圣餐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手续。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多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有根据任务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对逾期未缴纳又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具有防御性的保全税收收入的措施。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代理:是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并做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或者失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失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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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目前标准定为工业100万元,商业为18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即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混合销售: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即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消费税:是属于特种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委托加工产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营业额。 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3 海关进出口税则:简称进出口税则,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征免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表,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完税价格: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由海关审定的价格。
到岸价格:是指货品在采购地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以及运到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
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补包括装船后发生的费用。
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一种进口税。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对近处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1 v# Q5 @: Z- \\: M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是指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我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按其种类和吨位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附加税: “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财产税:是对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等特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原料产品的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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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的和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主要税种。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z\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得的来源于该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征收办法的统称。 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的认定:认定企业间是否存在联属关系成关联关系,是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进行税务调整的前提。
居民企业 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s5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农业税:俗称“公粮”,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常年产量:是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情况以及种植习惯而专门核定的在正常年景下单位面积所收获的农作物产量。 农业特产税:又称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收入征收的,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税种。 牧业税:是对牧区、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取得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的特征?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他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政治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业务关系。他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钠双方共同遵守。 比较纳税人、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何不同?纳税人是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那会义务人”的简称。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因此,国家每开征一种税都要规定这种税的纳税人,通过规定纳税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同纳税人相联系的有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负税人是指实际或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税种中纳税人与负税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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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如果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扣缴业务人是指由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或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代为交纳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一定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业务人,目的是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简述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区别与联系?课税对象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拒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可以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咱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税源、计税依据和税目是同课税对象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课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同课税对象有着密切联系,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两者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再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简述起征点和免税额有什么不同?起征点和免税额不属于一般的减免税问题,但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再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无论课税对象数额时多少,每个纳税人都可以按规定扣除等量数额的课税对象,对扣除的部分免于征税,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简述税率的几种基本形式?税率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以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既定额税率。 国现行税制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哪几类?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税务登记都包括那些内容?开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什么情况下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1)税收保全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对于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均不使用此项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有根据地认为纳税人有明显地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地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人等行为或迹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地时间必须严格限定在税法规定地纳税期限之前或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前内;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在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前提下进行,不应直接采取收受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得到县发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纳税人多缴或少缴了税款应如何处理?1)多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2)少缴款的追征。我国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再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再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如何领购?1)由申请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填具购领(收据)申请单。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购票申请后,经审核发给申请人领购薄。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凭领购薄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实行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还需填明交回旧票存根的起止号码,并交验旧票存根。
违反管理的行为会受到那些处罚?一、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包括:未经省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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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包括: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卖、窝藏假发票;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私自向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包括: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变造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填开票物不符发票;填开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擅自填开发票入帐;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包括: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可以分别处罚。二、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四)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帐薄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会受到那些处罚?1)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
什么是偷税行为,如何处罚?偷税行为和偷税罪如何界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那会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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