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基本要求

更新时间:2024-05-17 07: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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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基本要求 1、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2、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3、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4、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5、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6、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7、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8、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9、A类企业下列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10、A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9q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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