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试题

更新时间:2023-09-02 05: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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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练习题

1 我国《海商法》规定( )提单和( )提单均不得转让。

2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 ),这种提单叫做( )。

3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的责任形式是( )。

4英美法下,仅在( )的情况下进行的绕航才是合理绕航。

5在( )( )( )( )四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

二 单选

1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杂货的责任起讫为

A 自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

B 自装运港至目的港

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钩

D 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2 班轮运输的运费应该

A 包括装卸费,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B 包括装卸费, 但应计滞期费、速遣费

C 包括卸货费和应计滞期费,不计速遣费

D 包括装货费和应计速遣费,不计滞期费

3班轮运输中,在下列哪两种贸易术语下运费必须预付

A FOB CIF

B CIF CFR

C CFR FOB

D CIF CIP

4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一般要预制班轮船期表,下列哪项内容不包含在船期表内:

A 船名、航次

B 到港时间

C 始发、中途、终点港口

D 航线费率

5提单上有关货物内容的记载在承运人与货物收取人之间作为

A 初步证据

B 最终证据

C 一般记载,无证据效力

D 可能是最终证据,也可能是初步证据

海商海事练习题

1关于调整班轮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成组运输工具的责任限制问题

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为提单所载货物的最终证据

C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用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D 《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

2从提单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方法可将提单分为

A 记名提单

B 清洁提单

C 空白提单

D 指示提单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货物灭失的赔偿数额,按照货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B 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灭失

C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金额

D 关于迟延交付,我国《海商法》完全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

4《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责任的是

A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海航当时恪尽职责是船舶适航

B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C 按照约定的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

D 必要时可以进行绕航

5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引航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所致

B 船员管理货物过失所致

C 承运人过失所致火灾

D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所致

四 是非题

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中的所有条款,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均强制适用。( )

2在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中,场到场(CY to CY)的交接方式货物的交接形态是整箱货交接。( )

海商海事练习题

3 海牙规则所适用的货物的范围与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货物范围是一样的。( )

五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货损应由谁承担?

案例二: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 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大贩,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贩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贩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海商海事练习题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答案部分

一填空

1记名提单、未经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

2表面状况良好、清洁提单

3过错责任制

4为了救助人命

5 CIF、CFR、CIP、CPT

二单选

1C 2A 3B 4D 5D

三多选

1CD 2ACD 3ABD 4AB 5AD

四是非题

1错 2对 3 错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以上应尽之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2 本案承运人以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各种有效证书为据,证明自己已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是不成立的。上述证书只能作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但要最终确定船舶是否真正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货舱等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与特定的航线和航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Q轮在开航前收到的一份远航建议书已明确指出Q轮航行中将会遭遇大风暴,而船舶装运的又是易受潮的玉米,船长仅以有关证书为据轻率判断船舶将适应未来的航行是错误的。Q轮抵海口港后的检验证实: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箱不水密。船舶设备方面的这种缺陷显然需要较长的物理、化学变化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的。因此可以推断:Q轮在加拿大温哥华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上述缺陷既已存在,船舶不适宜接收、保管和运输货物,即处于不适航状态。

海商海事练习题

由于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因此应按该规则来处理本案纠纷,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案例二

1 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就是倒填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它指卖方为了掩盖真实的装船日期或为了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船日期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即船方)不按真实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倒签提单属于卖方与承运人(船方)合谋欲骗买方的欺诈行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无论对买方还是对船方都是十分严重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货款已支付,买方亦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也有权要求赔偿因倒签提单而造成的损失。 原告对被告有起诉权。首先,根据国际班轮运输的法律关系,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据。当该托运人同时是货物的卖方时,卖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将提单背书转让给收货人。这样,提单就成为承运人和收货人(买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了。无论实际上收货人是在货物到港之前,还是到港之后收到提单,都不影响收货人基于提单而与承运人之间业已确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一旦承运人违反提单的义务,收货人就有权依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

2 本案中中国B公司既是托运人,也是卖方,原告既是收货人,又是买方,原告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比较清楚了,原告当然有权向被告行使起诉权。其次,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而损害收货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属侵权行为,而侵权之诉的成立无需依附于合同。收货人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则承运人和托运人都属侵权行为人,收货人当然对其中共同或其一享有起诉权。本案中,被告接受中国B公司的保函,倒签提单,其法律后果是帮助B公司掩盖了逾期装船的事实,使其在违约的情况下获取了本不应获取的原告所付的全部货款。因此,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起诉权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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