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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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08?152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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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城市绿化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大类。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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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经、城管、财政、审计、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与建设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与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健全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第八条 新建区的城市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应分别不低于37%和42%,旧城改造区容许低于上述要求5个百分点,但整个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安排绿化用地。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控制比例(即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低层、多层住宅区绿地率不低于30%,高层住宅区绿地率不低于35%,多、高层混合建设的住宅小区绿地率控制数值按相应用地面积比例测算;同时要求按规定建设人均小区公园绿地;

(二)新建、拓宽和改造城市道路绿地率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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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当设置分车绿带时,绿带总宽度应不少于1.5米,在快速道上设置分车带时,绿带宽度不少于2米;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教育、卫生、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枢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城市内高压走廊下应设置防护绿带;市区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平湖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平湖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规划》执行;

(七)其他新建工程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绿地率不低于20%;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八)属旧城中心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绿地率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九)如确实难以达到绿化指标的,经市规划与建设局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每块面积均不得小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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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表: 序 屋面高度与设计室外地坪 号 高差H(米) 覆土厚度h(米) 折算系数 h≥1.0 一 H≤1.5 0.6≤h<1.0 0.4≤h<0.6 h≥1.0 二 1.5<H≤5.0 0.6≤h<1.0 0.4≤h<0.6 h≥1.0 三 5.0<H≤12.0 0.6≤h<1.0 0.4≤h<0.6 四 五 H>12.0 地面植草砖 1.0 0.7 0.4 0.5 0.4 0.2 0.3 0.2 0.1 0 0.2 (十)城市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地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平湖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实施。市规划与建设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符合《平湖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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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规定的,经市规划与建设局审核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易地统一绿化,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的绿地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管护。

第十条 市规划与建设局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植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该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核同意。

(一)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备案。

(二)绿化工程的建设,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园林管理处监督,若有变更,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核认可。

(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四)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其已使用建筑物的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度的绿化季节内完成。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及时绿化,不允许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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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化工程竣工并至市园林管理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用地面积的70%,绿地内的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要达到70%以上。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如屋顶、墙面、阳台绿化等)。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由市规划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涉及平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及水利、交通部门实施的城市绿化分别由平湖经济开发区和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化及小街小巷的绿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各单位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市园林管理处实施城市绿化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已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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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由市规划与建设局督促限期纠正,以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化用地(含单位自管绿地)。

(一)因建设需要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

(二)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同意并报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缴纳绿地临时占用绿化补偿费,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市规划与建设局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与建设局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管理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市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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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部门或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园林管理处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与建设局采取保护措施。

市规划与建设局应督促树木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市园林管理处派人员指导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设置广告;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水、废渣、垃圾,生火野炊,放牧放狗,放养家禽、家畜;

(三)攀折树枝,拉线打钉,采摘花果,践踏和损坏植被、花木;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均属于古树,树龄在50年以上的树木属于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重要科研、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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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名木;其余为一般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应当由市规划与建设局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建设、管护的一般树木、城市内的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规划与建设局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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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建制镇的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199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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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市建设 绿化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50份)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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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90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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