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10 18:26:01 阅读量: 论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民法论文题目
民商法论文题目
1、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3、 论保证期限
4、 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5、 论无因管理
6、 论私权神圣
7、 论损害的认定
8、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
9、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 论合同自由
11、 论无权处分行为
12、 论意思自治原则
13、 论有限合伙
14、 论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
15、 论我国的法人分类
16、 论意思表示
17、 论表见代理
18、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19、 论小区业主自治
20、 论相邻环保关系
21、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22、 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完善
23、 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4、 论道路交通侵权责任
25、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6、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
27、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8、 论共同侵权
29、 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
30、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31、 论合同解释原则
32、 论合同效力
33、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34、 合同形式在合同制度中的价值
35、 论商号权
36、 论商事人格权的性质
37、 论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38、 论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
39、 票据质押
40、 论信用的建立与票据制度的完善
41、 对公司董事职权制衡机制的探讨
42、 论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制
43、 论小区业主自治
44、 论让与担保制度
45、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46、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47、 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
48、 论城市拆迁中公民私权利的保护
49、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法地位
50、 论监护与亲权制度的关系
51、 论票据法上的担保
52、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53、 论民事法律事实
54、 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55、 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6、 论监护权
5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8、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59、 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60、 论诉讼时效的效力
61、 论诉讼时效的中止
62、 论诉讼时效的中断
63、 论诉讼时效的延长
64、 论物权行为
65、 论物上请求权
66、 论物权法的效率价值
67、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
68、 论继受取得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69、 论所有权保留
70、 论保证人的权利
71、 论过错推定
72、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73、 论要约
74、 论承诺
75、 论效力未定的合同
76、 论夫妻财产制
77、 论紧急避险
78、 论婚姻自由
79、 论公民的生育权
80、 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
81、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82、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83、 试论存款实名制
84、 论证券违法案件的民事赔偿
85、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规制
86、 论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87、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行为
88、 论各种竞争行为的法律准则
89、 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在竞争法中的价值
90、 对外资垄断法律思考
91、 论社会团体———从经济法角度
92、 房地产租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93、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完善
94、 论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公司法的完善
95、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96、 对外资垄断的法律思考
97、 试论经济法上的主体
98、 论经济法关于经济自由的保护制度
99、 从汇源“收购案”看我国的反垄断竞争法 100、 论拍卖法中拍卖行责任问题
篇二:民法论文参考选题
民法论文参考选题
一、民法总论部分
1论民法的地位:以调整对象和方法为视角
2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视:从民法法域性质谈起
3从公私法框架下论民法的精神
4简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
5浅谈私法自治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本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7论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
8浅论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意义(或制度价值)
9民事权利体系初探
10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11浅议监护制度:兼评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2监护制度及其完善的思考
13法人的本质:实在说拟或拟制说?
14简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及价值
15法人目的范围限制:一种新的视角
16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法释第十条
17论法人机关的地位及作用: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模式为中心
18浅析法人的财产及责任
19浅议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20简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1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定位
22论合伙事务的管理及合伙责任
2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法律地位分析
22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器官捐赠与移置立法
23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及价值
24民事法律事实的制度价值分析
25民事法律行为的伦理基础初探
26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论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27论意思表示的构成及效力:兼论我国的立法及完善
28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其依据的法理思考
29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构成及作用
3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负担民事法律行为比较研究
31论取得时效范围及效力
32诉讼时效的范围及效力探析
33论代理权及其基础关系
34无权代理及其效力初探
35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二、民法分论部分
(一)人身权部分
36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37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38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39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40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41论一般人格权
42名誉权及死者名誉的保护
4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二)物权法部分
44自由与限制:物权法定原则初探
45浅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价值
46论我国物权法体系:以物权法定原则为视角
47简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
46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区别
47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效力
48论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及其价值: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中心
49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思考
48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49论非依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
50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初探
51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比较研究
52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52浅议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
53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54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55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善意取得拟或无因性原则
56论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及效力
57论不动产的结构:兼谈我国的立法选择
58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59我国房屋拆迁制度完善的思考
60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6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共有权及其关系
62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63论先占制度及其立法模式
64论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几个问题
65发现埋藏物及其规范模式分析
66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思考
67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
68论添附及其效力
69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70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比较研究
71浅论相邻妨害及其法律救济
72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性质探析
73浅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关于用益物权编的规定 74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75论法定地上权制度
76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后果及其评析
77论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完善
78地役权简论
79典权及其与典当等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80居住权制度评析
81论典权制度中的回赎
82论担保物权的性质及制度价值
83简论抵押合同的设定及公示
8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85预售商品房抵押初探
8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87论财团抵押
88共同抵押及效力探析
89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90抵押权保全权的效力及其实现
91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分析:兼评法释67条
92试论涤除权及其要件
93浅谈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效力
9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研究
95金钱质权探析
96动产担保的竞合研究
96动产质权的设立及其公示方法的法理分析
97转质权简论
98权利质押的设定及效力研究
99票据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
100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101债权出质的可行性、必要性探析
10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研究
103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及其效力
104留置权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区别
105让与担保及其设定:兼评我国民法典草案第313条
106让与担保及其效力初探
108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比较研究
109浅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及效力
110论附买回条件的买卖的性质:兼论与典权的区别
111占有及其制度价值
112占有及其效力初探
(三)债与合同部分
113论债的要素及债权的相对性原则
114论我国债法体系的构建:兼评我国《民法典草案》有关债的规定 115论连带债务中的求偿权
116简析债权让与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
112债务负担类型及效力研究
113试论债的效力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
114论债的效力及其债权的实现
115浅论抵销类型及效力
116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及行使效力的法理探析
117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法释》第20条
118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119代位权在中国:兼评代位权理论与我国实际的结合
120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121撤销权效力与代位权效力的比较研究
122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123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124论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辨权
125论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的区别
126论再担保
127独立保证制度初探
128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及解决
129浅议无效保证合同的转换
130浅议定金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31合同自由原则的伦理、社会基础解析
132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及社会正义
133合同概念的比较法分析
134非典型合同类型及其效力分析
135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136简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及信赖利益的赔偿
137浅析信赖利益的赔偿
138合同解释原则、规则及运用
139浅析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140合同附随义务的若干思考
141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142格式条款效力及其规则
143论免责条款及其效力
144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及依据
145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与市场经济
146情势变更原则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147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探析
148同时履行抗辩权性质及适用范围
149论不安抗辩权要件及效力、兼论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别
150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探析
151论约定解除及其适用
152论协议解除的内容及效力
153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分析
154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后果的比较研究
155浅谈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56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57简论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其条件
158违约金的性质及调节
159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160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161减损规则之我见
162损益相抵规则及其运用
163不可抗力与正常商业风险的区别
164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比较
165试论积极侵害债权:兼评德国债法的改革
16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67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68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分析
169论赠与合同与捐赠行为的区别
170论赠与合同的性质及赠与人的撤销权
17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17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17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7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175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176试论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7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78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179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180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研究
18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探析
182浅议行纪人的介入权与自己代理的区别
18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
篇三:民法专题3000字小论文范文
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姓 名:学 号:
[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及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分割方法,最后提出了分割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有关的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
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二、夫妻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夫妻股权的主体如果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股权的范畴。
2、夫妻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夫妻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
三、离婚时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性
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的分割比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
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的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
四、夫妻股权分割原则
正是基于夫妻股权的复杂性,同时目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为妥善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初步提出分割适用的一般原则:
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公司中人合的特点应当服从和让位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公司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对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夫妻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分割原则。
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在两者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分割财产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股本的稳定性。
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
股权价值的体现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净资产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据。
4.协商处理的原则
离婚案件调解贯穿于始终,因此在离婚分割股权财产时也应以协商作为处理的原则。
五、夫妻股权的分割方法
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
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
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二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六、在离婚案件处理股权分割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股权分割的举证责任中应扩大法官调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章第15、1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在离婚案件中,非公司股东一方,对于公司的股本结构、股本价值、所有者权益的数额,是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一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给予支持,或要求另一方提交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以查清共同股权的价值。
2.冻结公司的股权,防止一方隐匿和转移股权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股东一方当事人为了不给其他股东增加麻烦、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因委托持股等原因,在起诉前已经将股份的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或者退出股东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要查清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又要分清代为持股的情况,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应分清原因,对于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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