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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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刑

高事

级判

人决

民书

(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男,1956年3月27日出 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常 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 曾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住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宿舍1栋1202房。2011年11月8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 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林小兵,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曰作出(2012)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 决。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 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 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易建武出庭履行职责。受牟明德委 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章保、林小兵担任牟明德的辩护人,出庭为牟明德辩护。牟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受贿罪。被告 人牟明德在2000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 党委书记期间,在人事调动、道路工程承揽、招投标等方面为 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10名行贿 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万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止 2011年7月30日,牟明德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 21101830.04元,牟明德能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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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 计18 204 623.72元,牟明德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2897206.32 元。上述事实,有文件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书证, 行贿人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等人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等 证据证明。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牟 明德犯罪所得24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897 206.32元、违纪所得1 730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上诉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牟明德收 受刘振华20万元、张维新55万元、蔡建军45万元的证据不 足;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收受郭泽林5万元和李建庆2万元应 属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三、牟明德的家庭财产来源清楚,牟明德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牟明德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牟明德收受 刘振华12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定牟明德2003年、2004年春 节前、2007年7月3次各收受张维新10万元的证据不足,认 年收受蔡建军5万元的证据不足;二、牟明德红包礼金收入应为342.7万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173万,牟明德之妻杨彩霞在南源公司的利息200万元、转让桥南市场6间门面获利70万元、儿子牟洋结婚收受礼金70万元等财产已经说明来源,而一审没有认定,牟明德的财产来源清 楚,牟明德不构成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判决没收当事人牟明德违纪收入17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四、牟明德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能够全部退赃、认罪态 度好,请求二审依法减轻处罚。

检察人员出庭意见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 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牟明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 见和理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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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湖南省常德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常

德市公路局〉 隶属常德市交通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常德市公路局根据授权,负责常德市境内国、省道及部分县、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牟明德于2000年8月26日到2010年10月20日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常德市公路局全面工作。湖南省常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隶 属于常德市公路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正科 级企业单位。另查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牟明德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公路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 构基本情况清理表,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常编发 【2001】13号《关于常德市公路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 关问题的批复》证明:湖南省常德市公路局隶属常德市交通局, 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2、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112号《关于印发〈常德 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规定 证明:常德市公路局根据授权,负责常德市境内国、省道及部 分县、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

3、《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过渡 审批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常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 58号《关 于提名牟明德、马承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常政人[2000】2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牟明德、马承斌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57号《关于张家界等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62号《关于提名王 吉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人【2000】24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吉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00)64号《关于蔡建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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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号《关于提名胡颖锋 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10)34号 《关于张友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干(2010)80号《关于提名陈彰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 共常德市委常委干79号《关于杨天生等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等书证证明:牟明德于2000年8月26日到2010年 10月20日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2010年10月 20曰,牟明德被中共常德市委员会免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 委书记职务,调任常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任常德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

4、常交字[2001]7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 的通知》、《常德市公路局领导成员排序及分工情况》、常交发 (2007)20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局局领导分 工〉的通知》、常交发[2009]7号《常德市交通局关于局领导分 工调整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书证证明:牟明德 于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主持常德市公路局 全面工作。

5、常德市公路局、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 明》证明:湖南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常德市公路 局下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正科级企业单位。

6、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牟明德全部涉案赃款。

一、受贿罪

2001年至2010年10月,牟明德利用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党 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人事调动、道路工程承揽、招投 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振华、张维新、蔡建军 等10名行贿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五次收受建筑承包商刘振华贿赂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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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10年,牟明德利用职务之便向常德市汉寿县 公路局长史美华、鼎城区公路局长王冬久等人打招呼并具体安 排,帮助刘振华在常德市境内先后承接了九项工程:(1) 2002 年4、5月份,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汉寿县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 招呼,刘振华承建了汉寿县军红线K12-K13和K0-KO+500段 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及军红线油路工程K11-K12路 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里路段水泥混凝 土路面工程。(2)2002年,通过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 长的王冬久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国道319线1350K-1353K 段3公里工程。(3) 2003年,通过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 局长的王冬久打招呼,刘振华承接了县道X409线谢家铺至唐 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4)2008年至2010年,通过牟明德给 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罗光新打招呼,刘振华承建了 G207 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浦沅大道〕、省道306线K266+000 至K273十000王家桥段公路大修工程、省道306线K249+000- K254+400段公路大修工程〈周家店5.4公里〕、省道306线 K254+400 一 K256+345段公路工程〔周家店1.945公里)。( 5〕 2010年5月,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吴阳辉打 招呼,刘振华承建了省道306线陬市至热市的10公里大修工程。

2002年农历腊月至2006年农历腊月期间,刘振华为感谢 并继续取得牟明德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牟明德贿赂人民币共 计1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02年腊月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将用 报纸包好并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牟明德与杨 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杨士群与杨梅廷的银行账户。

(2)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将从 汉寿公路局領支票后取的30万元现金送给牟明德。后牟明德将 该3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自己与杨超群的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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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送给 牟明德20万元.该款系刘振华从鼎城区公路局领取的工程款。 后牟明德将该2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存入自己和杨超群的银行卡内.

(4)2006生春节前的一天,刘振华开车到牟明德家送给牟明德30万元.该款系刘振华于2006年1、2月从鼎城区公路 局领支票后从银行取款20万元,加上刘振华平时放在车上的钱 凑齐30万元。后主明德将该30万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 款部分存入杨玲荚银行卡内。

〔5) 2006年年底,刘振华从鼎城区公路局领取支票,从 银行取款后准备送给牟明德10万元。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 刘振华到牟明德家中送给牟明德10万元。后牟明德将该丨0万 元交给杨彩霞,杨彩霞将该款用于购买长沙天健芙蓉盛世房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军红线水泥路施工协议》、《军红线油路工程施工协议》、 《其他往来明细账》,《军红线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协议》、《军 红线水泥路工程结账明细表》、《公路工程施工协议》、《谢家铺 至唐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合同协议书》、《人工使用协议》、《购 销协议》、《G207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合同协议书》、《省道 306线王家桥地段大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关于下达2009年工 程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2009年路面大中修工程完成计划明 细表》、《人工使用协议》、《材料购销协议》、《机械租赁协议》、 《S306线陬市至热市水泥砼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及 证人刘昌喜、-朱望来、罗光远、叶仁利、刘振华等人的证言证 明:2002年4、5月份,刘振华承建了汉寿县军红线K12-K13 和K0-K0十500段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及军红线油路 工程K11-K12路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 里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2002年,刘振华承建了国道319 线1350K- 1353K段3公里工程。2003年,刘振华承接了县道 X409线谢家铺至唐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2008年至2010年, 刘振华承建了 G207北线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浦沅大道〕、省道306线K266+000至K273+000王家桥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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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大修工程、省道 306线K249+000-K254+400段公路大修工程〔周家店5.4公 里)、省道306线K254+400-K256+3455段公路工程〔周家店 1.945公里)。2010年5月,刘振华承建了省道306线陬市至热 市的10公里大修工程。

2、证人史美华(时任汉寿公路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王冬 久(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党委书记)、罗光新(时任鼎城公路局局 长)、吴阳辉(时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证言证明:牟明德曾向 时任汉寿县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招呼,要求史美华将汉寿县 军红线K12-K13和K0-K0+500段1500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 程及军红线油路工程K11-K12路段,汉寿县军红线K9-K11和K13-K16的5公里路段水泥混凝土賂面工程承包给刘振华。牟 明德曾向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王冬久打招呼,要求王冬久将国道319线1350K-1353K段3公里工程和县道X409线谢家铺至唐家铺水泥砼路面工程承包给刘振华。牟明德曾向时任 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罗光新打招呼,要求罗光新将G207北线 沥青混凝土路工程(浦沅大道)、省道306线K266十000至 K273+000王家桥段公路大修工程、省道306线K249+000 - K254+400段公路大修工程【周家店5.4公里〕、省道306线K254+400 - K256+345段公路工程〔周家店1.945公里〕承包给 刘振华。牟明德曾向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吴阳辉打招呼, 要求吴阳辉将省道306线隞市至热市的10公里大修工程承包给 刘振华。

3、行贿人刘振华的证言证明:2000年初,刘振华经人介 绍与时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的牟明德相识,刘请牟明德在工程 上给予关照,牟明德表示同意。此后牟明德向汉寿公路局史美 华、鼎城公路局王冬久、罗光新、桃源公路局吴阳辉等人打招 呼,给刘振华安排了九项工程。刘振华并证明没有牟的关照, 刘得不到这些工程,一是工程信息刘不清楚,二是牟明德作为 市公路局一把手,他给县公路局打招呼后,县局不可能不听。 为感谢并继续取得牟明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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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照,刘振华先后5次共送给牟明 德人民币120万元。2002年底,刘振华用报纸将30万元现金 包好后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开车到牟明德家,将装钱的黑色塑 料袋交给牟明德的妻子杨彩霞,杨彩霞讲了一句感谢的话就将 钱提到里屋。2003年腊月的一天,刘振华打电话后于晚上8时 许提着一个装有现金的大黑皮袋子到牟家,讲了一些感谢和希 望牟明德继续关照的话,牟称他心里有数,到时再说。刘遂从 袋子内拿出30万元送给牟明德。2005年1、2月左右,刘振华 领取工程款支票后,分几次从银行取款共20万元放在桑塔纳车 上。与牟明德打电话后于晚上到牟家,将用大黑皮袋子装着的 20万元现金送给牟明德,讲了一些希望牟明德继续关照的话, 牟讲他心里有数,到时再说。刘振华为得到牟明德的关照做点 工程,于2006年1、2月,从鼎城区公路局领了一张20佘万元 的现金支票,加上自己平时放在车上的钱,凑齐30万元留在桑塔纳车上准备送給牟明德.几天后刘振华给牟明德打电话约好, 于晚上到牟家,把用报纸包着再用黑色塑料袋提着的30万元送 给牟,称希望牟明德关照一下,搞点工程做。牟说现在没什么 工程,有工程时再说,2006年牟明德未给刘振华安排工程做。 2006年年底,刘振华从鼎城公路局领取几张约十几万元的现金 支票,把钱从银行取出后放在桑塔纳车上,其中10万元准备送 给牟明德。几天后刘振华与牟明德电话联系后于晚上来到牟明 德的新家,将用黑色皮袋装的10万元拿出来放在客厅的茶几 上。刘振华称希望牟给他安排点工程,牟说明年就不这么搞了, 刘也不容易,有工程时会给刘安排,牟如果有什么事需要钱会 给刘打电话。

4、鼎城区公路管理局第22号记账凭证、借款单、现金支 票及存根,汉寿县公路管理局第9号记账凭证、领款凭单、现 金支票存根,鼎城区公路管理局2004年第6、30号记账凭证、 2005年第2、5号记账凭;2、借款凭证、现金支票,鼎城区公 路管理局2006年1月9日银字第2号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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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借款单及现金 支票、存根证明:2002年9月28日,刘振华用四张现金支票 从鼎城区公路局取走50万元。2004年1月15日,刘振华从汉 寿县公路局取款80万元,其中汉寿公路局提现备用15万元, 林瑞东借款7万元,刘振华工程款58万元。2004年12月10 曰、12月20曰,2005年1月10曰、2月6曰,刘振华分别从 鼎城区公路局借款3万元、2万元、9.6万元、3万元、3万元共20.6万元。2006年1月9日,刘振华从鼎城区公路局拿走通 乡工程款20万元。

5、证人杨彩霞(牟明德妻子)的证言证明:2002年底的 一天晚上8时左右,刘振华到牟明德家中拜年,杨彩霞在楼上 看电视。约半小时后刘离开。牟明德要杨彩霞将刘振华送来的 东西收好,杨清点发现刘振华送来的一个黑色塑料袋中装有3 坨现金,共30万元。杨彩霞后将该款分别存到父亲和杨士群卡 上,2003年1月存入杨梅廷建行*1484账号的15万元、2003 年2月8日及2月15日存入杨士群建行*4158账号内的18.35 万元中,有30万元就是刘振华2002年底送的钱。2003年年底 2004年春节前,刘振华来牟明德家拜年,未坐多久就与杨彩霞 打过招呼后离开。牟明德要杨彩霞把钱拿上,杨彩霞提到楼上 后发现是3整坨,共30万元现金。后杨彩霞于2004年、2005 年初分别将该款存入自己工行账户*3662、杨超群工行账户 *4880中。2004年底的一天晚上,刘振华打电话后到牟明德家拜年,一刻钟左右后刘振华离开,牟把钱提上楼交给杨彩霞,杨彩霞打开看到是2坨红色百元面值的钞票。后杨将刘振华于 2003年年底送的30万元和2004年底送的20万元存入自己和 杨超群的银行卡内。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刘振华来 牟明德家拜年,与牟明德扯了一会儿白话后一同去打牌。二人 走后杨彩霞把钱捡进楼上房间,发现是3坨红色的钱,共30万 元。杨彩霞将该款存入杨玲英农行*5958账户内。200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刘振华到牟明德家拜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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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明德称刘提 来10万块钱,杨彩霞遂把钱放到楼上的衣柜里。后杨彩霞将该 款存入杨士群农行账号*4313中,用于2007年底购买芙蓉盛世 价值75万余元的房子。

6、杨梅廷建行账号3001510100100161484、杨士群建行账 号300303010010010158的明细对账单、开户凭条、存款凭条、 取款凭条,杨彩霞账号为1908070212013662、杨超群账号为 1908070201200034880的工商银行个人存款历史明细、储蓄存 取款凭证、个人业务凭证,杨玲英农行账号534301100155958 的账户明细、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568401100154313、

568901100169179 的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 个人还款、借款凭证、建行账号3000190151110011501账户的 开户凭条、特种储蓄存单及建行账号3000199980110013597账 户的取款凭条,杨士群农行账号568401100154313的账户明细、 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杨战群568901100248882的账户(卡号 3113 )明细、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杨士群农行账号 568901100169179账户明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 【2012】3-1号、3-2号、3-3号、3-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的 鉴定意见,及证人杨士群、杨玲英、杨群英、杨彩霞的证言证 明:2003年1月25日,杨梅廷的建行账户*1484存入15万元。 2003年2月8日、15日,杨士群的建行账户*4058共存入18.35 万元。存款凭条上的签名均为杨彩霞所写。2004年初、2005年初,杨彩霞的账户内存入资金551万元,杨超群的账户内存入资 金88万元,且杨超群的存款凭条签名均是杨彩霞所写。2006 年1月5曰至22日,杨玲英农行&5958账户内以“牟洋”、“杨 玲英”的名义共存入40万元。存款凭条签名均为杨彩霞所写。 杨士群的农行*4313账户分别于2007年1月28日至2月23日 由杨彩霞存入现金共34万元。后杨彩霞将该账户的钱购买长沙 芙蓉盛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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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产权情况、长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预售 款监管证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转让申请表、契税完税凭证 及杨彩霞、杨群英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14曰,杨彩霞以 杨群英的名字以70佘万元的价格购得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 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10栋2803。

8、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二)七次收受建筑商张维新贿赂人民币55万元。 2001年至2009年,牟明德利用职务之便向常德市公路局 副局长刘清华、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王辉姿等人打招呼并具体安 排,帮助张维新以湖南省常德工程公司名义或以张维新为法定 代表人的常德天鹰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的名义承接5项 公路工程:(1) 2001年初,通过牟明德向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 长的王辉姿打招呼,张维新以湖南省常德工程公司名义承接了国道319线7公里的路网改造工程。(2) 2001年底,通过牟明 德跟负责常桃公路建设的市公路局副局长刘清华、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王辉姿打招呼,张维新以湖南省常德工程公司承 接了常桃公路2.66公里的砼路面改建工程。2004年,通过 牟明德跟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招呼,张维新以天 鹰公司名义承建了 G319文明样板路建设工程八里岗路段路面 工程。(4)2008年左右,通过牟明德跟时任津市市公路局局长 的王学杰打招呼,张维新以天鹰公司名义承建了 X028线水泥 砼路面大修工程。(5〕2009年底,通过牟明德向时任负责S303 公路改造的石鹤公路改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常清、朱传宏等人 打招呼,张维新以天鹰公司名义承建了石门县城至南北镇水泥砼路面工程第A2标段。

在此期间,张维新为感谢并继续取得牟明德在承揽工程上 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牟明德共计55万元人民币:(1) 2001 年国庆前后的一天,张维新在牟明德沅安路排云阁附近的家中 送给牟明德10万元。该款系张维新从平时随身带的备用金中支 取。2002年底的一天,张维新在牟明德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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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路排云阁附近 的家中送给牟10万元。该款系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3)2003年12月的一天,张维新在牟明德华都公寓的家中送给牟 明德10万元。该款系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4)2005年 初的一天下午,张维新约牟明德到临江公园散步后,开车送牟 明德回家途中送给牟明德5万元。该款系张维新从随身的工程 备用金中支取。(5) 2007年7月的一天,张维新与牟明德在临 江公园散步时许诺近期送给牟明德10万元。后由张维新与牟明德联系后将该10万元交给杨彩霞。该款系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 支取。(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张维新约牟明德在临江公园 散步后,开车送牟明德回家途中在车上送给牟明德5万元。该 款系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7)2008年年底的一天,张维新到牟明德家中送给牟明德5万元。该款系张维新从公司财务 上领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国道319线路网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常德市 常桃公路砼路面改建工程施工协议》、《G319文明样板路建设工 程八里岗路段路面工程合同协议书》、《X028线水泥砼路面大修 工程承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及《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关于杨德喜同志职务任命的 通知》、证人杨德喜、张维新的证言证明:2001年初,张维新 以湖南省常德工程公司名义承接了国道319线7公里的路网改 造工程。2001年底,张维新以湖南省常德工程公司承接了常桃 公路2.66公里的砼路面改建‘工程。2004年,张维新以天鹰公司 名义承建了 G319文明样板路建设工程八里岗路段路面工程。 2008年,张维新以天鹰公司名义承建了 X028线水泥砼路面大 修工程。2009年底,张维新以天鹰公司名义承建了石门县城至 南北镇水泥砼路面工程第A2标段。

2、史美华等人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证人王辉姿(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刘清华〔市公路局原副 局长〉、史美华〈时任鼎城公路局局长〉、王学杰(时任津市公 路局局长〉、王常清(市局总工程师,兼任石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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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鹤公路改建 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传宏(石鹤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牟 明德曾向时任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的王辉姿打招呼,要求王辉姿 将国道319线7公里的路网改造工程承包给张维新。牟明德曾 跟负责常桃公路建设的市公路局副局长刘清华、时任桃源县公 路局局长的王辉姿打招呼,要求刘清华、王辉姿将常桃公路2.66 公里的砼路面改建工程承包给张维新。牟明德曾跟时任鼎城区 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招呼,要求史美华将G319文明样板路 建设工程八里岗路段路面工程承包给张维新。牟明德曾跟时任 津市市公路局局长的王学杰打招咩,要求王学杰将X028线水 泥砼路面大修工程承包给张维新。牟明德曾向负责8303公路改 造的石鹤公路改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常清、朱传宏等人打招呼, 要求王常清、朱传宏将石门县城至南北镇水泥砼路面工程第A2 标段承包给张维新。

3、行贿人张维新的证言证明:张维新自1995年至2002年 曾挂靠常德工程公司承建过工程,2002年底成立天鹰公司任法 定代表人。张与牟明德相识较早,从2000年起,牟明德调任常 德市公路局长后,二人交往增多。2001年起,张维新通过找牟 明德帮忙,先后在常德市公路系统承接了五项工程。为感谢牟 明德在承揽工程上的关照,并为继续得到牟明德的关照,2001 年国庆前后的一天,张维新在牟明德沅安路排云阁附近的家中送给牟明德10万元。该10万元系张维新从平时随身带的备用 金中支取。2002年底的一天,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10万 元在牟明德沅安路排云阁附近的家中送给了牟明德。2003年12 月的一天,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10万元在牟明德华都公寓 的家中送给了牟明德。2005年初的一天下午,张维新从随身的 工程备用金中支取5万元,约牟明德到临江公园散步后,开车 送牟回家途中将5万元送给牟明德5万元。2007年7月的一天, 张维新与牟明德在临江公园散步时许诺近期送给牟10万元。后 由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支取10万元交给杨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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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2008年春节 前的一天,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5万元,约牟明德在临江 公园散步后,开车送牟回家途中在车上将5万元送给牟明德。 2008年年底的一天,张维新从公司财务上领取5万元送到牟明 德家中。

4、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常德天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1908070209022127630的现金支票、常德天鹰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账号

1908070409200013338的现金支

票、杨德喜 1908070401203247011账号的个人业务凭证、杨德喜 1908070401200496090账号的个人业务凭证、证人姜全梅(时 任天鹰公司出纳〉、杨德喜(时任天鹰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 张维新曾从公司支取费用用于开支。

5、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三〉三次收受蔡建军的贿赂款人民币45万元

1、2001年,蔡建军请求时任常德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兼局 长的牟明德帮忙,将蔡建军的妻子姚颖从原常德县渔场调到常德市公路局。牟明德要求时任常德市公路局劳资科科长的邓俊 杰予以安排,于2001年5月将姚颖调入常德市公路局的下属企业常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为感谢牟明德的帮助,2001 年上半年的一天,蔡建军到牟明德家中为妻子调动一事送给牟 明德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聘用合同》、《拟聘人员审批表》、《湖南省人才交流 通知单》及《常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单》证明: 2001年5月21日,姚颖从常德市工程公司调入常德市路桥建 设有限公司。

(2〕《关于李先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人邓俊杰的 证言(时任常德市公路局劳动工资科科长)证明:2002年机构 改革之前,常德市公路局劳资科都是由局长直接分管。2001年 4月份,任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局长牟明德把时任劳资科科长 的邓俊杰叫到到办公室,称:“有个叫姚颖的,调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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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 工作,具体情况她到时会来找你,你这里跟她把手续办一下。” 一两天后,姚颖找邓俊杰办理了相关的人事调动手续,安排在市公路局下属的二级机构常德路桥公司工作。

(3)行贿人蔡建军的证言证明:蔡建军于1996年分配至 常德工程公司,当时牟明德为常德工程公司总经理,两人有过 接触,1999年开始二人慢慢成为朋友。2003年两家都搬到沅安 路华都公寓成为邻居,在一起的时间更多了。2001年上半年, 蔡建军多次请牟明德帮忙将蔡建军在原常德县渔场工作的妻子 姚颖调到常德市公路局。牟明德称调到市公路局直属的常德市 路桥公司难度小一些,会尽最大努力帮忙。一天晚上,蔡建军 一人到牟明德家,提起妻子调动的事,牟明德要蔡放心,会尽 全力办好。蔡建军拿出事先准备好,用装烟的袋子装的5万元 现金放到客厅的茶几上,称这是自己的一份心意,妻子调动的 事就麻烦牟费心了。该款是蔡建军从建行取的项目备用金加上 蔡建军手中原有的一点自备现金凑齐的5万元。送钱不久,牟 明德打电话通知蔡建军称其妻子的事情已经领导研究同意了, 要蔡建军找人事科邓科长办手续。2011年4、5月份,蔡建军 的妻子到市公路局直属单位路桥公司上班了。

(4)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2、2008年上半年,蔡建军向牟明德请求承揽X201线石门 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牟明德通过向经办人焦绍云、顾晓打招 呼,要求在招标时对蔡建军给予关照,帮助蔡建军借用长沙桐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的第A2标段。2009年9月 的一天,蔡建军为感谢牟明德在该工程招标中提供的帮助,在老舍茶楼送给牟明德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符合性审查表、《X201石门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A2标段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X201线石门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 〔第一合同段)《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安全生产合同》、《项目施工经济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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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合投标 经营施工协议》证明:2008年6月22曰,蔡建军与舒平双方 签订协议约定,在X201线石门至陬市的工程中,蔡建军负责 项目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标书编制、投标报价和招标保证 金的支付等事宜。舒平负责中标后的施工、管理,双方共担风 险责任,利润五五分成。此后长沙桐木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 司参与竞标X201线石门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A2标段。2008 年8月29曰,长沙桐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008年10月10 曰,由唐德云代表长沙桐木公司与业主方代表何英勇签订了该 工程的相关协议,在谈判会议中乙方长沙桐木股份有限公司的 代表为蔡建军、舒平。2008年10月13日,唐新明代表长沙桐 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X201线石门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交给 舒平承包。由舒平作为项目承包人,并上交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企业管理费。

(2)《关于组建桃源县石陬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的通 知》、《关于石陬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公司抽调工作人员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证明:2007年7月12曰,常德 市公路局组建石陬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X021线 石门至盘塘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焦绍云任公司法人代表, 何英勇任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18曰,确定顾晓为X021线 石门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3)证人焦绍云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常德市公 路局组织对石门县城至桃源县陬市镇的二级公路进行改造,招 标信息发布前后的一天,牟明德把焦绍云和公路局工程科的科 长顾晓叫到牟的办公室,称蔡建军想在石陬公路改造中搞点工 程做,要焦绍云和顾晓在招标时帮忙照顾,争取能让蔡建军中 一个标段,投标的事让蔡自己找几支队伍搞。焦绍云与顾晓表 示同意。此后蔡建军找到焦绍云询问如何操作,焦建议蔡投2 标,因为投此标段的单位少,成功率大些。顾晓与焦绍云都知 道蔡找几家公司围标的事,但都默认不反对。至于是否能中标, 也没有义务保证。资格预审完焦绍云还专门打电话问蔡建军, 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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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长沙桐木公司是不是他的,蔡称是。后蔡建军以长 沙桐木公司的名义中标。2标的工程前期是蔡建军承建,后由 舒平现场负责,不清楚二人是合伙还是转包。

(4)证人顾晓的证言(常德市公路局工程科科长兼石陬公 路改造工程业主代表的评审专家)证明:2008年上半年,石门 县城至桃源县陬市镇的二级公路进行改造。招标信息发布前后 的一天,市公路局局长牟明德把顾晓和焦绍云喊到牟的办公室 称:这次石陬公路改造,“蔡儿”(指蔡建军)想参加招投标, 搞点工程做。要顾和焦帮忙关照,争取让蔡中一个标。并称投标的事,让“蔡儿”自己找几家队伍去搞。

(5)证人何英勇的证言(2008年任桃源县石陬公路改造 建设有限公司经理)证明:石陬线工程共有5个标段,2标共6 家单位投标,中标的是长沙桐木建设有限公司,蔡建军与舒平 都作为二标的合伙施工人参与谈判。有一次因2标施工方资金 和管理的问题,何英勇跟石陬公司董事长焦绍云汇报时,焦称: \有什么问题,你就催蔡建军,实在催不动,你就跟牟局长汇报。” 何就确信这个工程应该是牟明德关照过蔡建军的。

(6)行贿人蔡建军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3、4月时, 蔡建军找牟明德安排一个路网改造公路施工,并口头承诺事情 搞好后按工程总造价的2%给予回报。后牟明德跟常德市公路 局成立的石陬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焦绍云打了招呼。2008年 6月左右,石陬公司组织招标,蔡建军按牟明德的安排找到焦 绍云,焦绍云要蔡建军投第二标。蔡建军组织了 6家公司参与 投标,不管哪家中标,实际上都是蔡中标。在合格性评审时, 焦绍云打电话问蔡建军,排名第一的桐木公司是不是蔡建军的, 意思是如果是蔡建军的,他下步才好操作,以确保蔡建军中标。 蔡建军称是,便顺利中了标。蔡建军投标前巳与长沙桐木公司 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中标,打长沙桐木公司的牌子,工程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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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建军做,蔡建军给公司上交管理费,承担税费等相关费用。该 工程由蔡建军和舒平合伙承建,蔡建军是舒平的潜在合伙人, 保障这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故长沙桐木公司的老总唐德 云与业主方何英勇签订了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再由舒平与长沙 桐木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具体承建该工程。在施工期间舒平给蔡建军270万元的预期利润,但因工程上需要钱,蔡建军又 以借款的形式给舒平100佘万元,至今二人尚未结账。2009年 9月的一天上午,蔡建军打电话约牟明德到老舍茶楼喝茶,在 茶楼的包房内将一个纸袋子交给牟明德称:“这是20万元,是 我的一点小意思,主要感谢你在石陬线二标工程项目招标时对 我的关照。”牟推辞一番后收下。送这20万元也是为兑现蔡建 军承诺给牟项目总造价回报的诺言。这20万元是蔡建军平 时留在身边的备用金。

(7)借条证明:2011年6月13日、8月1日,舒平分别 向蔡建军借款110万元、10万元。

(8)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蔡建军为感谢牟明德在X201 线石门至盘塘公路改建工程承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牟明德 华都公寓家中送给牟明德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行贿人蔡建军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蔡建军 打电话后到牟明德家,请牟帮忙给石陬公司有关人员打招呼及 时支付工程款,并称会兑现之前所讲关于石陬线的承诺。然后 将用一个纸礼品袋装的20万元送给牟。牟明德满口答应一定全 力帮助搞好。当时牟明德已不是公路局局长,但毕竟牟明德当 过多年公路局局长,调财政局也是才发生的事,蔡建军想请他 出面看能否办好此事。后来应该是牟明德出面打了招呼。这20万元是蔡建军从工程备用金中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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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建军建设银行卡号

4340623000009241、 6227003000120143995的账户《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证明:2009至2010年蔡建军该两个账户资金流转情况。

(3)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四)五次收受郭泽林贿赂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个体建筑商郭泽林向牟明德请求承揽 公路工程。牟明德通过向时任津市公路局局长、澧县公路局局 长王学杰、汪囯进打招呼并具体安排,帮助郭泽林先后承建了 以下5项工程:2008年,牟明德向时任津市公路局局长王学杰 打招呼,帮助郭泽林承建了省道S205线津市境内5公里路段工 程和X015灵泉镇政府至临澧县交界处4.5公路大修工程;2009 年和2010年,牟明德向时任津市公路局局长汪国进打招呼,帮 助郭泽林承建了 X015线剩下路段工程和8205线李家铺至保河 堤10公里大修工程中的4公里工程;2009年,牟明德向时任 澧县公路局局长的王学杰打招呼,帮助郭泽林承建了澧县X009 中武路段工程。在此期间,郭泽林为感谢并继续取得牟明德的 帮助,先后五次送给牟明德人民币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郭.泽林送给牟1万元;2009年8月的一天, 郭泽林在常德市三和洗脚城包房内送给牟明德1万元;2009年 9月的一天,郭泽林在常德市三和洗脚包房内送给牟明德1万 元。2009年12月的一天,郭泽林在华都公寓牟明德家楼道里送给牟明德1万元;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郭泽林在常德市 三和洗脚城包房内送给牟明德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S205线K30十700-K35十700路面大修工程施工招标中 标通知书》、常德市公路局常路[2008】69号《关于对S205线水 泥砼路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S205线K30十700-K35十700〕、 《S205线水泥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协议》,常德市公路局常路【2008]125号《关于对X015线水泥砼路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X015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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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960-K12+760)、《X015 线水泥砼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协议》,常德市公路局常路[2009)60号《关于对X015线水泥 砼路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K2+100-K6+900段)、《县道 X015线水泥砼路面工程承包协议》,常德市公路管理常路(2009)89号《关于对X009线水泥砼路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中标通知书》及《X009线大中修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津 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常德市公路局常 路【2010]88号《关于对S205线K15+260-K25+260段水泥砼路 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8205线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协议》及 《S205线K15十260-K25十260路面大修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 书》及证人郭泽林的证言证明:2008年到2010年,郭泽林承 建了省道S205线津市境内5公里路段工程、X015灵泉镇政府 至临澧县交界处4.5公路大修工程、X015线剩下路段工程、S205线李家铺至保河堤10公里大修工程中的4公里工程和澧县X009中武路段工程。

2、证人王学杰、汪国进和郭泽林的证言证明:2008年, 牟明德向时任津市公路局局长王学杰打招呼,帮助郭泽林承建 了省道S205线津市境内5公里路段工程和X015灵泉镇政府至 临澧县交界处4.5公路大修工程;2009年和2010年,牟明德向 时任津市公路局局长汪国进打招呼,帮助郭泽林承建了 X015 线剩下路段工程和S205线李家铺至保河堤10公里大修工程中 的4公里工程;2009年,牟明德向时任澧县公路局局长的王孛 杰打招呼,帮助郭泽林承建了澧县X009中武路段工程。

3、行贿人郭泽林的证言证明:郭泽林请牟明德帮忙打招呼 承揽公路工程,2008年至2010年,牟明德向王学杰、汪国进 等人打招呼,安排郭泽林以苏勇、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或郭泽林自己的名义承揽了上述五项公路工程。在此期间,郭 泽林为感谢牟明德的帮助,并希望牟明德继续给郭泽林安排工 程,先后7次送给牟明德现金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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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五)二次收受李建庆贿赂人民币2万元。

2007年至2009年,个体建筑商李建庆向牟明德请求承揽 公路工程。牟明德通过向石门县公路局长马明浩、常德路桥公 司董事长胡斌打招呼并具体安排,帮助李建庆先后承建了四项 工程:(1)2007年,牟明德向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的马明浩打招呼,帮助李建庆承包了S304线三江口的工程。〔2) 2009 年,牟明德向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的马明浩打招呼,帮助李 建庆承包了 S303线皂市至磨市砼路面大修工程第二工区 K26+000-K35+000段。〔3〕牟明德向路桥公司董事长胡斌打 招呼,帮助郭泽林承建了S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改 建工程A2和A3标段工程。为感谢牟明德的帮助,2009年和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建庆以拜年为由,每次送给牟明德1万元 。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关于对S304线水泥砼路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施 工协议》、《S304线砼路面大修工程结算单》,《8303线 K16+850-K26、K26-K40十417、K50-K71十900 路面大修工程施 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关于S303线水泥砼 路面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施工合同》、《施工补充 协议》、《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联》、《石门公路局S303线砼路 面大修工程结算单》,《S205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不含汉寿仓儿总至太子庙段)改建工程A2标段施工招标中标通知 书》、《S205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改建工程(第A2合同 段)施工合同协议书》、《联营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S205线 A2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联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证 人李建庆的证言证明:2007年,李建庆承包了 S304线三江口 的工程。2008年下半年和2010年11月,李建庆承建了路桥公司中标的S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改建工程A2和 A3标段工程。2009年,李建庆承包了 8303线皂市至磨市砼路 面大修工程第二工区K26十000 -K35+000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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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胡兵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聘用马明浩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史 美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人马明浩(时任石门县公路局 局长兼书记〕、胡兵〔2004年11月5曰被任命为常德路桥公司 总经理,2005年12月被任命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证言证明: 2007年,牟明德向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的马明浩打招呼,帮 助李建庆承包了 S304线三江口的工程。2009年,牟明德向时 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的马明浩打招呼,帮助李建庆承包了 S303 线皂市至磨市砼路面大修工程第二工区K26+000 - K35+000 段。2008年下半年,牟明德向路桥公司董事长胡兵打招呼,要 求路桥公司将中标的S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改建 工程A2和A3标段交给李建庆承建。

3、行贿人李建庆的证言(常德市顺通路桥公司员工〕证明: 李建庆在2000年参与常德至桃源公路段工程时认识牟明德,李 请牟明德关照承建工程,牟明德表示同意。自2001年8月至 2010年10月,经牟明德跟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王辉姿、临澧县 公路局局长刘永春、石门县公路局局长马明浩、常德路桥公司 董事长胡斌打招呼,李建庆在常德市范围内先后承接了桃源县 枫树至白洋河段的道路工程、G319杨溪桥段工程、石门县三江口道路工程、S303石门县白云乡路段的道路工程、S205道路的 第二标段及第一标段。2008年腊月的一天,为感谢牟明德的关 照,李建庆以拜年为由送给牟1万元。并请牟尽快帮李结算工 程款。牟明德表示同意。;2009年腊月的一天,为感谢牟明德的 关照,李建庆以拜年为由送给牟1万元。牟并表示尽量为李建 庆解决工程款的问题。 4、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六)三次收受朱建彪贿赂人民币7万元。

朱建彪原系常德工程公司职工,1995年就与牟明德认识, 但并无交往。2008年朱建彪在桃源承接工程时与牟明德相遇, 此后开始与牟明德交往。朱建彪为得到牟明德的关照承揽工程, 先后三次送给牟明德共7万元:2009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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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一天,朱建 彪在华都公寓楼下的茶馆里送给牟明德5万元。2009年春 节前的一天,朱建彪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牟明德人民币1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朱建彪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牟明德 人民币1万元。2010年上半年,牟明德通过向时任津市市公路 局局长的汪国进打招呼,帮助朱建彪承接了 8306线路面大修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关于S306线K241十500-K249段水泥砼路面工程设计 预算的批复》、《S306线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协议》及证人汪国进、 朱建彪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18日,朱建彪与他人共同承包了 S306K241+500-K249+000路段的路面大修工程施工。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汪国进(时任津市公路局局长) 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津市S306保河堤至渡口 7.5公里大修 工程签协议前,牟明德要汪国进将保河堤至渡口 7.5公里的路, 交给彭海涛、朱建彪和汪席民三人承建。此后津市市公路局与 三人签《S306线路面大修工程承包协议》,协议上乙方代表签 字中,沙红军是朱建彪手下的具体经办人,廖志是彭海涛手下 的具体经办人。该工程于2010年6、7月开始施工,当年11月 竣工,工程款已基本付清。汪国进原来不认识朱建彪等人。

3、行贿人朱建彪的证言证明:朱建彪在常德市工程公司工 作时,与公司总经理牟明德相识。二人关系一直较好,经常在 一起打牌。2008年,朱建彪的弟弟朱建芬承接了桃源县青林乡 至县城全额垫资的大中修工程,后交给朱建彪搞。工程快完工 时未支付一分钱的工程款,朱建彪为工程款拨付的事找过牟明 德,后通过牟明德给桃源分管财政的领导做工作,桃源县财政 拨付了 280万元工程款。2009年7、8月的一天晚上,朱建彪 与牟明德等人在华都公寓下面一个茶馆里打牌,当晚12时左右 散场后,朱建彪将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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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的一个装烟的袋子递给牟,内装两 条烟和5万元现金。朱建彪送这5万元是为感谢牟明德在工程 款拨付上的帮助,与牟明德没有人情往来,也想以后牟明德还 能关照一点工程给朱做。朱建彪做工程,平时随身都携带有几 万元。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朱建彪都给牟明德拜过年, 每次送给牟1万元钱。朱建彪与牟明德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和人 情往来,送钱是为了在牟明德那里接点工程做。2010年上半年 的一天,牟明德给朱建彪打电话称:“津市保河堤有一段路的大 中修工程,工程量大概有三百万元,你搞不搞?,,朱称愿意。后 由津市市公路局局长汪国进安排朱承接了津市保河堤3公里标 段的大中修工程,造价约300万元。

4、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听牟明德讲,朱建彪于2009 年下半年给牟明德送了5万元。

5、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七)两次收受彭海涛贿赂人民币2万元。

2007至2010年,个体建筑商彭海涛向牟明德请求承揽公 路工程。牟明德通过向时任石门县公路局长马明浩、津市公路 局长汪国进打招呼并具体安排厂帮助彭海涛先后承建了 2项工 程:2009年2月,牟明德通过向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马明浩 打招呼,帮助彭海涛承建了 S303线皂市至磨市路段的大修工程第4工区;2010年,牟明德通过向时任津市市公路局局长汪国 进打招呼,帮助彭海涛等人承建了 S306线路面大修工程。为取 得或感谢牟明德的帮助,彭海涛先后两次送给牟明德人民币共 计2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海涛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牟 明德人民币1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海涛在常德市武 陵区阳光酒店送给牟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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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公路局常路【2009】14号《关于S303线水泥砼路 面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经费审查表、《施工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施工补充协议》、《工 程变更汇总表》(四工区〉、《工程竣工交接证书》、《税务机关代 开统一发票联》、《工程结算单》《关于S306线K241+500-K249 、段水泥砼路面工程设计预算的批复》、《S306线路面大修工程承 包协议》等书证,证人廖志、汪国进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 6曰,彭海涛承包了 S303线皂市至磨市第四工区 K50+215-K60+000路段的大修工程。2010年6月18日,彭海 涛还承包了 S306K241+500-K249+000路段的路面大修工程施 工。

2、证人马明浩(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汪国进(时任 津市市公路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牟明德要马明浩为 李建庆、彭海涛、彭庭贵在石门公路局做的S303皂市到磨市 45公里大修工程中各安排一段。后马明浩通知三人到石门公路 局签了协议。该工程分为了5个标,桩号为K50十215-K60这段 9.85公里的路是彭海涛承建的。2010年6月,津市修S306保 河堤至渡口 7.5公里大修工程,签协议不久前,牟明德要求汪 国进将该工程交给彭海涛等三人承建,彭海涛承建3公里。后 由津市市公路局副局长与彭海涛的经办人廖志签了《S306线路 面大修工程承包协议》。 3、行贿人彭海涛的证言证明:2007年,彭海涛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牟明德,每年请牟吃几次饭,偶尔打牌洗脚,过年过 节时给牟送过几条烟或3000元至5000元红包。期间彭海涛多 次提出请牟关照,在公路局搞点工程,牟明德称有合适的会考 虑。2009年2月前后,牟明德打电话称巳与石门公路局局长马 明浩说好,由彭海涛承建石门一段大中修工程。后彭海涛到石 门公路局签订了协议,承接了S303石门磨石镇境内10公里公 路。2010年7月的一天,牟明德向津市公路局局长汪国进打招 呼,安排彭海涛承建津市保河堤安排3公里路段,彭海涛安排 廖志签订了协议。当时保和堤的这段路分为三个标段,彭海涛 只承接了其中的一段,路长3公里,工程造价300多万元,2010 年8月份到12月底施工,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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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结算。为取得或感谢牟明德 的帮助,彭海涛2次给牟明德送钱:2008年或者是2009年春 节前的某天,彭海涛与牟明德相识不久,彭打电话后赶到牟所 在的三和洗脚城包厢,送给牟一个装有一百张红版百元面值的 人民币的红包称,老板,跟你拜个年,以后请你多关照。彭海 涛接到石门工程后的当年腊月,约牟明德吃饭时聊了石门工程 的事。饭后彭海涛单独在包厢里送给牟明德一个红包称快过年 了,跟你拜个年,感谢你的关照。红包内装1万元。除给牟拜 年拜节外,没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这些钱是以拜节的名义送 的,但不是人情往来。 4、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八 )(九)收受张云、芮绍虎贿赂人民币各2万元,共4万元。

建筑商张云、芮绍虎请牟明德帮忙承揽工程。2007年至 2008年,牟明德通过向时任鼎城区公路管理局局长史美华、罗 光新打招呼,帮助张云、芮绍虎承接了两项公路工程:(1 )2007 年,牟明德向时任鼎城公路局局长的史美华打招呼,帮助张云 承包了 X044线水泥砼路面工程的K18+000-K22+000段工程, 帮了

X044线

砼助

芮路

绍面

虎工

承程

包的

K14+000-K18+000段工程;(2)2008年12月,牟明德向时任 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罗光新打招呼,帮助张云承包了 S205线津 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第A6合同段改建工程中的K118+700 -K121十800路段工程,帮助芮绍虎承包了 S205线津市渡口至 汉同

改寿

良建

界工

路程

第中

A6合

K116+5700-K118+700路段工程。为感谢牟明德的帮助,2008、 2009年春节前,张云、芮绍虎以拜年名义各送给牟明德人民币 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公路局常路[2007]72号《关于对X044线水泥砼 路面工程设计及X038线水泥砼路面破碎板处治预算的批复》、 《人工使用协议》、《机械租赁协议》、《购销协议》,《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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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施工合作协议书》、《S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改建工 程A6合同段协议书》等书证证明:2007年,张云承包了 X044 线水泥砼路面工程的K18+000-K22+000段工程,芮绍虎承包了X044线水泥砼路面工程的K14+000-K18+000段工程;2008年, 张云承包了S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第A6合同段改 建工程中的K118十700 -K121十800路段工程,芮绍虎承包了 S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第A6合同段改建工程中的 K116+5700-K118+700 路段工程。

2、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史美华(时任 鼎城区公路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兼局长〕、罗光新(时任鼎城公路 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市公路局于2007年7月下达批复,批准 鼎城区牛鼻滩境内的通乡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牟明德要史美华 将该段工程给芮绍虎和张云各安排一段。史美华同意,鼎城公 路局遂分别与二人签订了《人工使用协议》,张云承建的桩号是K18-K22,芮绍虎承建KI14-K18段。另鼎城公路局还签订了 关于这个工程的《机械租赁协议》、《购销协议》。但实际上这个 工程就是芮绍虎与张云全部承包的。之所以单独分开签订三个 协议,是为了规避工程禁止转包的规定。2008年12月左右, 牟明德打电话要罗光新将8205的路给芮绍虎、张云各分一段, 罗同意,不久就通知芮张二人到鼎城公路局,安排副局长叶仁 利与二人签订《8205线津市渡口至汉寿良荆界公路改建工程 A6合同段协议书》。

3、行贿人张云的证言证明:张云于2004年在做鼎城区文 明路样板工程认识牟明德,之后张每年都会以拜年的名义送给 牟一些烟酒和红包。2006年腊月,张云请牟明德为自已安排一些工程承建,牟明德表示同意。2007年6月,鼎城区公路局史 美华局长通知张承建了黑城区牛鼻滩的通乡工程,并称是牟明 德安排。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牟明德打电话告诉张云,为张 云与芮绍虎安排了点事,到时会有人通知二人。不久,鼎城区 公路局罗光新局长通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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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与芮绍虎承建S205汉寿丰家铺6标 段的一部分路网改造工程.并称是牟明德安排。因牟的介绍承 建二个道路工程,张云出于感谢于2007年腊月和2008年腊月, 每次送给牟1万元,共2万元:(丨)2007年腊月的一天,张云 打电话后到三和洗脚城.送给牟明德一个装有一万元红包称, 牟局长给你拜个年,一点意思表示感谢;〈2〕2008年腊月的一 天,张云与芮绍虎一起接牟明德在常德市体育中心的柳叶酒店 吃饭时,张云把牟叫出包间称:牟局长,快过年了,跟你拜个 早年,感谢关照。并将事先准备的一万元红包送给牟。

4、行贿人芮绍虎的证言证明:2001年前后,芮绍虎经哥 哥芮绍龙介绍认识时任市公路局局长的牟明德。芮绍虎请牟明 德帮自己找点小工程做,牟表示同意。2006年年初的一天,牟 明德称已与鼎城区公路局局长打好招呼,让张云与芮绍虎在牛 鼻滩路段各承接一段公路工程。张、芮二人遂就鼎城区牛鼻滩 通乡工程和鼎城区公路局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协议。该工程当年 完工,2007年结算完毕:2007年腊月,芮绍虎给牟明德拜年时 请牟帮其安排一点工程,牟明德称有合适的再说。2008年下半 年,全省的路网改造工程开始启动。时任鼎城区公路局局长的罗光新通知芮绍虎和张云,将S205汉寿东岳庙段6标段的一部 分交给二人承建。罗与牟均称是牟明德提前交代,安排芮与张 云修这段路。2004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芮绍虎每年都跟牟 明德拜年,有些年端午、中秋,也会跟他拜节。前几年去的是 2条极品芙蓉王烟、2瓶五粮液酒;中间几年一般去4条极品芙 蓉王烟、2瓶五粮液酒。后几年送的红包,一般金额不是很大,但2007年和2008年,每次送1万元:(1) 2007年腊月,芮绍 虎打电话约牟明德吃午饭,饭前,芮绍虎把牟明德叫到一边, 将提前准备好的1万元红包递给牟,称要过年了,拜个年,表 示感谢;(2)2008年腊月,芮绍虎与张云一起约牟明德在市体 育中心的柳叶酒店吃饭。饭前芮把牟明德叫出房间,将提前准 备好的1万元红包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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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称,表示感谢,拜个年。芮绍虎给牟 明德送钱,是因为牟是市公路局局长,芮绍虎想在牟那里做点 工程,当然要和牟搞好关系,再加上牟帮忙让芮承接了两个工 程,芮也希望以后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所以才借拜年拜节的 名义,给牟明德送红包。该款不是人情往来,因为牟明德未给 芮绍虎拜过节。

5、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十)收受彭庭贵1万元人民币贿赂 2009年,牟明德通过向石门县公路局长马明浩打招呼并具 体安排,帮助彭庭贵承建了 s303线皂市至磨市砼路面大修工程 第3工区。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彭庭贵为感谢牟明德在承接 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以拜年为名在牟明德华都公寓家中送给牟 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公路局常路[2009]14号《关于8303线水泥砼路 面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补 充协议》、《结算单》证明:2009年’彭庭贵承包了 8303线皂 市至磨市砼路面大修工程第三工区工程。

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聘用马明浩 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史美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人 马明浩(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市公路 局委托石门县公路局为S303皂市至磨市45公里大修工程的业 主。牟明德打电话要时任石门县公路局局长马明浩将s303的路 给李建庆、彭海涛、彭庭贵各安排一段。后马明浩让分管工程 的副局长马先超与李建庆、彭海涛、彭庭贵三人签了《大修工 程 S303 线K16+850-K26、K26-K40十417、K50 - K71十900 施工合同协议》。

3、证人彭庭贵的证言(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证明:彭庭贵与牟明德是初中同学,关系较好。牟任常德市公 路局局长后,彭庭贵请牟关照做一些工程,牟予以了安排: 彭庭贵通过朋友得知桃源县G319国道有改线工程,遂请牟明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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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照。牟明德跟桃源县公路局局长王辉姿打招呼后,桃源县 公路局安排彭庭贵承接了 G319八字路段2公里改线工程。该 工程未招投标。2009年,彭庭贵得知石门县S303线有一 些道路大中修工程,遂请牟明德关照搞点业务。牟明德与石门 公路局联系好后,石门县局给彭安排了 S303磺厂段4.8公里大 中修工程。该工程未招投标。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彭庭贵到 牟明德华都公寓的家中,聊一会儿天,离开时从衣袋里拿出一 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递给牟明德,称提前给你拜个年, 感谢你的关照。”牟收下。彭经常打牌,平时身上都有几万元, 这1万元是彭身上的钱。彭送钱是为感谢牟明德关照彭承接上述工程。

4、牟明德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2011年7月30曰,牟明德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人 民币21101830.04元:其中牟明德的家庭财产和保险、动产、不 动产等支出等共计19272229.04元,家庭支出1829601元。牟 明德能够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20204623.72元。 牟明德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897206.3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牟明德家庭财产及支出21 101 830.04元。 1、现金、存款和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家庭财产共计 19272229.04 元。

(1)现金、存款人民币1202 473.04 其中牟明德、杨 彩霞处的存款552 473.04元;杨彩霞于常德市纪律调查前交给杨战群保管40万元、交给杨群英保管18万元、交给杨玲英保管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牟明德建设银行3000**3834、4367**4446的账户明细清 单、牟明德工商银行1908**3809、1908**3928的账户明细清单、 杨彩霞工商银行1908**0868、6227**5115的账户明细清单、杨 彩霞农业银行5689**7717的账户明细清单、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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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霞、被告 人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11年7月30曰前,杨彩霞与牟明德 的银行存款共计552 473.04元。

②杨战群农业银行6228**6813账户明细清单、证人杨彩 霞、杨战群的证言证明:2007年以后,杨彩霞陆续以弟弟杨战 群的名字在农行存取款,常德市纪委对杨彩霞调查之前,杨战 群农行*6813账户内还有帮杨彩霞保管的40万元。杨战群的该 账户在2011年8月1日时佘额为548 268.3.2元。

③证人杨彩霞、杨群英的证言证明:在牟明德接受纪委调 查的前一天,杨彩霞交了 18万元现金给妹妹杨群英。杨群英并 证明2011年下半年将该款还到杨彩霞账户内。

④证人杨彩霞、黎瑛、杨玲英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 牟明德被纪委双规前,将身上的现金交给杨彩霞,要杨交给别 人。杨彩霞将7万元交给黎瑛代为保管,后黎瑛将该款交给杨 玲英。杨彩霞并证明此后将家中的钱归总凑齐180万元交给检 察机关扣押。

(2)保险、理财产品投入230万元。其中杨彩霞曾陆续以杨玲英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80万元;2011年2 月26日以杨玲英的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1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杨玲英农行5685**1737、5685**6470账户明细及存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常德西门口分理处于2012年6月21曰出具的《说明》、证人杨彩霞、杨玲英的证言证明:杨彩霞存72万元到杨玲英*1737的卡上,后转入杨玲英*6470账户,杨彩霞又加了一些钱,凑齐80万元,委托杨玲英在北站附近的农行购 买了 80万元的理财产品.

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保险单、保费发票、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等书证、证人杨彩霞、杨玲英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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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霞以杨玲 英的名义分别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 100万元和 50万元两份保险,尚无红利收入。

(3)债权620万元。其中:牟明德与杨彩霞曾借给杨群英 50万元,后杨群英归还本息30佘万元,尚欠本金20万元。2009 年6月,牟明德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蔡建军150万元。2009年 下半年,杨彩霞借给莫凤仙10万元。2010年8月5日,牟明 德以司机邹剑的名义借给刘振华80万元;2011年7月,牟明 德以邹剑的名义借给丁友才60万元。2011年5月16曰、17曰, 牟明德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200万元;以杨士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100万元。在纪委对牟明德立案调查前,除借给丁 友才的60万元已归还并交给邹剑保管外,其佘借款均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杨彩霞、杨群英、杨战群的证言、杨战群农业银行 6228**6813账户的明细清单证明:杨彩霞曾借给杨群英50万 元,2011年7月22日,杨群英通过杨战群的农业银行账户归 还30万元及利息1.4万元,尚欠20万元未归还。

②证人杨彩霞、蔡建军、杨战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杨战群建行*9241账户的存取款明细对账单复印件、退还、返 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蔡建军于2012年4月20曰出具的《情 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杨战群借给蔡建军200万元,月 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其中150万元系牟明德与杨彩霞以 杨战群的名义出借。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蔡建军还清 借款,借条未再保存。

③证人杨彩霞、莫凤仙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莫凤 仙向杨彩霞借款10万元,凑齐20万元借给小叔子吴大元,约 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准备还款时,杨彩霞被控制接 受调查。2011年底,杨彩霞出来后,莫凤仙一次性连本带息还给杨,共支付利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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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借条复印件、证人刘振华、邹剑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2010年8月5日,牟明德以司机邹剑的名义借给刘振华 8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该款尚未归还。

⑤证人邹剑、丁友才的证言、邹超在建行账号3000**7905 的存取款明细证明:2011年7月,牟明德要邹剑将代为保管的 60万元处理一下,怕查出来不好说。邹剑遂将存在邹超账户内的60万元先借给肖彬,再借给丁友才。该款已归还给邹剑。 |

⑥借条两张、杨战群农业银行6228**6813账户明细清单、证人刘振华、杨彩霞、杨战群、杨士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2011年5月16日、17日,牟明德与杨彩霞以杨士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100万元,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刘振华200万 。

(4)个人投资130万元。2011年3月,牟明德以邹剑的 名义交给刘德贵50万元人民币进行投资。2007年左右,牟明 德以杨战群的名义交给蔡建军80万元投资贵州煤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收条复印件、邹超建行3000**7905账户的存取款明细、证人邹剑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11年3月,牟明德安 排以邹剑的名义交给刘德贵50万元用于投资。

②证人蔡建军、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7 年左右,牟明德以杨战群的名义投资给蔡建军80万元开矿,尚未拿到本金和分红。

(5)动产投入476800元。其中2005年8月,牟明德以邹剑的名义,以288000元的价格购得压路机一台;2008年9 曰

188 800元的价格购得东风

曰产逍客汽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收条复印件、证人邹剑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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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8月,牟明德以288 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压路机,由邹剑 经手。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证人杨彩霞 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15日,杨彩霞于以 188 800元的价格购得东风曰产逍客汽车一辆,牌照为湘JB8816。

(6)牟明德家庭不动产投入7792 956元。其中:1998年 5月,以杨士群的名义购买武陵区三岔路龙港路的门面一套, 购买价格为6万元。2001年3月29曰,以杨士群的名义购买 华都公寓1层5号门面,购买价格为37 350元。2001年10月 19日,以杨战群的名义从鼎城德安房地产公司购买武陵区三岔 路新建巷门面一套,购买价格16.8万元。2003年6月26曰,杨彩霞与杨士群合伙,以杨士群等8人的名义购买武陵区城南 四眼井居委会德宇商贸城117号门面一套,购买价格730万元, 杨彩霞出资365万元。2005年8月,以杨群英的名义购买武陵 区九重天2栋28层人座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659 429元。2007 年12月14曰,杨士群购买长沙市芙蓉盛世11栋2904号房产 一套,后杨士群将该房抵给杨彩霞,用于偿还向杨彩霞的借款, 该房购买价格及其他费用共计800630元。2007年12月14曰,以杨群英的名义购买长沙市芙蓉盛世10栋2803号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及其他费用共计796 978元。2008年,以289 400元的价格购买常德市交通局宿舍1栋1202号房产一套。2011年1月22日,以杨战群的名义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沁园春.御院第18幢N单元13层003号房及车位,购买价格共计 1331169 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房产证、证人杨士群、杨彩霞 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1998年5月19日,杨彩霞与牟 明德以杨士群的名义购买武陵区三岔路龙港路门面一套,面积 60.48平方米,购买价格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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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发票联复印件、证人杨士群、杨彩霞 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1年3月29日,牟明德与杨 彩霞以杨士群的名义购得华都公寓1层5号门面,购买价格为 37 350 元。

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房产证、证人杨战群、杨 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1年10月19日,杨彩霞 以杨战群的名义从鼎城德安房地产公司购得武陵区三岔路新建 巷房产一套。购买价格为16.8万元,面积33.6平方米。产权列在杨战群名下。

④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及产权出让协议书、房产证及他项权证、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2012】16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杨彩霞、杨士群、杨群 英等人的银行存款明细、证人杨彩霞、杨士群、杨玲英、杨战 群、杨群英、毛恩友、张焕希、熊敬华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杨彩霞出资365万元,与杨士群共同购买武陵区城南四 眼丼居委会德宇商贸城117号门面一套。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常德市房产档案馆调 取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账、 2005年第22号记账凭证、2007年第1号记账凭证、唐会本人 提供的流水账、证人张焕希(常德市九重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董事长)的证言、证人唐会(九重天房产开发公司出纳员) 的证言、证人杨群英、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5 年8月,杨彩霞以杨群英的名义购买九重天2栋28层1号房产。 至2007年5月9曰,共交纳房款659 429元。

⑥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健芙蓉盛世11栋2904房的 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不动产统一发票联、天健房地 产开发公司收款收据、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杨 士群、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07年12月14曰, 杨士群从长沙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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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芙蓉盛世第11 幢29层2904房。后将该房抵给杨彩霞,用于偿还向杨彩霞的 借款。共交纳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800 630元。

⑦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健芙蓉盛世10栋 2803房的不动产统一发票联、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燃气安装发票、电视开通发票、物管发票 等书证、证人杨群英、杨士群、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 证明:2007年12月14日,杨彩霞以杨群英的名义从长沙市天 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芙蓉盛世第10幢28层2803房。共 交纳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796978元。

⑧收款凭证复印件、证人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 明:2008年,牟明德与杨彩霞购买常德市交通局宿舍1202号 集资房一套,共支付289400元。

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人杨战 群、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22曰, 杨彩霞以杨战群的名义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购得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沁园春.御院第18幢N单元13层1303 号房。购房款及车位款共1331169元。

2、家庭支出1829 601元。其中人均消费性支出479601元; 华都公寓装修15万元、交通局宿舍装修40万元;牟洋在国外 读书支出20万元;杨彩霞购买广本思域轿车后转卖,亏损5万 元;交纳常德市财政局集资订金10万元;赠予牟洋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城区1984年一 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 性支出表、牟洋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杨彩霞、牟洋的证言、牟 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德的大儿子牟洋1982年5月28自出生, 小儿子张迪1988年3月22日出生。牟洋2008年结婚后与父母其在经济上完全分开。经计算,牟明德家庭的消费性支出为 4796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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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杨彩霞、杨士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华 都公寓、交通局宿舍舍装修分别花费15万元、40万元。

(3)证人杨彩霞、牟洋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 德夫妻为儿子牟洋在国外读书支出20万元。

(4)证人杨彩霞、杨战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杨 彩霞2007年以15万元购买一台广本思域小车,后以10万元的 价格卖给杨战群。

(5)收据复印件、证人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 牟明德与杨彩霞交纳常德市财政局集资订金10万元。

(6)证人杨彩霞、牟洋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 德与杨彩霞夫妇赠予儿子牟洋45万元。其中为牟洋长沙英蓉盛 世住房装修20万元;给牟洋20万元钱做红酒生意;牟洋结婚 时将收取的人情赠予牟洋5万元,另将牟洋同学及朋友所送礼 金5万元交给牟洋。’

(二)牟明德能够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 民币 20204623.72。

1、家庭合法收入16 064 623.72元。

(1)牟明德与杨彩霞的工资、福利等收入共计1016843.61 元。其中牟明德的工资及福利收入共723629.77元;杨彩霞的 工资及福利收入共233 213.84元;1990年前其他收入共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政府证明、工资发放表、工资单; 常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资计算表、奖金说明;常德市工程 公司职工工资发放表;常德市建委工资发放明细与工资表;常 德市公路局出具的《牟明德2001年一2010年工资福利奖金发 放及出差补助一览表》、《牟明德2001年一2010年工资发放一 览表》、《牟明德2001年一2010年奖金福利明细表》、《牟明德 2001年一2010年出差补助明细表》、《临张公司补助发放明细 表》、《牟明德在夹夹大桥公司任董事长期间领取补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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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 市公路局出具的《关于牟明德在市公路局任职期间领取工资福 利情况的说明》;牟明德在财政局工作期间收入明细等证据证 明:牟明德的工资及福利收入共723 629.77元,其中:1984年 至1990年9月的工资收入为10 275.3元。1990年10月至1993 年3月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共计13 811.6元。1993年4月至1998年9月的工资奖金收入共计31 418.6元。1998年10月至2000 年8月的工资奖金收入共计23 317.2元。2000年9月至2010 年,牟明德的各项收入共计578 110.07元。2010年12月至2011 年12月的工资及奖金共计66 697元。

②常德市鼎城区建设局工资单、鼎城区建设局出具的有关 福利的工资表及补助表、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12年4月 16曰出具的《关于杨彩霞同志的工资明细》证明:杨彩霞工资 及福利收入共计233213.84元。其中1991年至2002年4月,杨彩霞的工资收入共计62 068.84元。2002年4月至2012年1 月的工资共计163 904元。

③证人杨彩霞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明德与杨彩 霞在1990年前加工手套等收入共6万元。

(2)利息收入2 212 000元。其中张维新支付利息104万 元;蔡建军支付利息32万元;佘小林支付利息9万元;杨群英 支付利息11.4万元;莫凤仙支付利息5.2万元;张春香支付利 息15.6万元;杨士群支付利息30万元;彭庭贵支付利息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张维新、杨彩霞、杨玲英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 明:张维新曾向牟明德借款200佘万元,支付利息共104万元。 杨彩霞与杨玲英、牟明德证明,曾以杨玲英等人的名义借款给 张维新,本息均巳还清。

②证人杨彩霞、蔡建军、杨战群的证言、蔡建军于2012年 12月9日出具的《证明》、杨战群2012年12月8日出具的《证 明》证明:2005年,牟明德与杨彩霞曾以杨战群的名义借给蔡 建军100万元,蔡共支付利息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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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证人杨彩霞、佘小林的证言证明:1996年或1997年, 余小林向牟明德借款16万元,借了二三年,月息1.5分,连本带息共归还25万元。

④证人杨彩霞、杨群英、杨战群的证言、杨战群农业银行6228**66813的账户明细清单、杨群英出具的《关于付给杨彩 霞利息的证明材料》证明:杨群英曾陆续找杨彩霞借钱周转生 意,累计支付利息10万元。此后又向杨彩霞借款50万元,在 纪委调查前,通过杨战群的银行账户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 1.4万元。

⑤证人杨彩霞、莫凤仙的证言证明:2001年底2002年初, 莫凤仙因筹建美吉幼儿园向杨彩霞那里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 二分。2006年上半年连本带息一起还清。共支付利息5.2万元。

⑥证人杨彩霞、张春香的证言证明:张春香为购车跑运输, 曾向杨彩霞借款,本息均已偿还。其中1995年向杨彩霞借款5 万元,支付利息12 000元;2003年下半年向杨彩霞借款10万 元,支付利息144000元。共支付利息15.6万元。

⑦证人杨彩霞的证言、杨士群于2012年12月7日出具的 《关于付给杨彩霞利息的证明材料》证明:杨士群曾陆续向杨彩霞借款,共支利息30万元。

⑧证人杨彩霞的证言、彭庭贵2012年出具的《证明》证明: 彭庭贵曾向杨彩霞借款,共支付利息14万元。

〔3〉租金收入4 789 000元。其中德宇商贸城门面租金收 入337万元;怡景花园门面(紫桥)、三岔路新建巷、龙港巷门 面租金收入627 000元;压路机租金收入79.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杨彩霞、杨士群、周敏(珠宝城经理〉的证言、杨士群2012年2月27曰出具的《常德珠宝城经营场地出让的情 况说明》、《关于“城市英雄”,附属场地出让的情况说明》、《经营 场地使用出让合同》、《经营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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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珠宝城 提供的交易回单、取款凭条、统一发票、领款凭单,证明杨彩 霞与杨士群合伙购买德宇商贸城门面后,与常德珠宝城和百利 鞋城、城市英雄签订租赁合同,将门面出租,二人平分租金。 经计算,杨彩霞应分得门.面租金共337万元。

②证人杨彩霞、杨超群的证言、门面租赁合同、门面租赁 协议复印件、门面出租协议等书证、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怡景 花园门面(紫桥〕、三岔路新建巷、龙港巷门面租金收入共627000元。

③设备租赁合同、记账凭证、发票联、工程结算单等书证、 邹超在建行*7905账户、农行*9217账户明细、证人邹剑、胡兵、 方晖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压路机租金收入共79.2万元。

(4)南源公司利润收入400万元,利息收入200万元。 自1992年起,杨士群等人在桥南成立南站五金交电经营 部,1997年登记成立常德南源五交化有限公司,2002年登记成 立常德市鼎城南源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三公司均称南 源公司)。上述公司由杨士群为主经营,杨彩霞、杨玲英、杨战 群、杨超群、杨群英参与经营。至2008年底,杨彩霞等人先后 退出经营。1992年至2008年杨彩霞退出经营前,杨彩霞共从 上述公司分得利润共计400万元。另外,杨彩霞还将公司分红继续放在公司,公司付给杨彩霞每月二分或一分五的利息,杨 彩霞共获得利息收入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杨彩霞和杨士群、杨战群、杨超群、杨群英、杨玲英在桥南市场经营了一家南源五交化的公司,以 杨士群为主。听杨彩霞说,她在该公司的纯收入是400多万元,另外还有利息收入。

②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在桥南市场南源五交化公司分 红400多万元,这些利润有很大一部分放在公司未拿,由五交 化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收入共200余万元。 ③证人杨士群的证言证明:1992年起,杨士群与杨彩霞合 伙在桥南市场成立经营部做五交化生意。1992年底,杨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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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群英、杨玲英、杨超群也加入,共同集资成立南站五金交电 经营部,分为7股,杨士群为主占2股,其佘5人各占一股,每股股金5万元左右。除杨士群、杨彩霞、杨超群交足股金外,其他3人只投入几千元,但均予以认可。1995年在桥南扩大到 三个门面。1996年经营范围扩大,为与单位做生意开发票,在 武陵区又注册成立南源五交化有限公司,以公司利润交如万元 注册资金,杨士群占2股,其佘5姐妹一人一股。2000年上半 年业务扩展到长沙,成立南源交电采购供应站,杨群英为主经营,杨士群两头兼顾。公司经营中1998年至2003年是高峰期,2003年后走下退股。合伙期间没有会计和出纳,只记了一个流水账,账边搞 就边毁了。每年盘底一次,杨士群为主算账分配。解散后就未 分配了。杨彩霞在公司的分红有四、五百万元,杨彩霞将分红 放在公司里,月息二分,她得了利息大约有两百多万元。

④证人杨玲英的证言证明:杨玲英与杨士群、杨彩霞等合 资开了一家销售五金交电化工的企业,共分7股,杨士群占2 股,其佘5人各占1股。2008年生意不好后,除杨士群外,其 佘5人撤资退出。杨玲英共收入400多万元,杨彩霞在公司分 红有四百多万元,杨彩霞把分红均放在公司里,2002年前是二 分,之后是一分五,具体得了多少利息不清楚。

⑤证人杨战群的证言证明:在杨战群参与桥南市场经营, 2008年散伙,杨战群赚了 400多万元。杨彩霞在公司分红与她 一样,大约有四百多万元,另外,杨彩霞还有利息收入,大概 有二百多万元。

⑥证人杨超群的证言证明:杨彩霞在公司分红有三、四百 万元,杨彩霞的分红一般都存在公司里,刚开始月息二分,后 来月息一分五,她大概得了有一、二百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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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证人杨群英的证言证明:杨群英从1992年开始参与桥南 门面的经营,杨士群牵头搞的,期间先后在常德市北站成立了 南源五交化公司,后来又在桥南成立了南源照明电器公司,后 来还在长沙搞了一个门面,2008年散伙。桥南的门面是六姐妹 分七股,杨士群占两股。从1992年至2008年做生意没有亏损,都是赚钱。2003年之前的生意都很好,之后生意开始下滑,最 少的时候赚几万元,最多的时候赚30、40万元。杨群英退伙的 时候,总共分了 400多万元。杨彩霞在公司分红与她一样,大约有400多万元,另外,杨彩霞还有利息收入,大概有200多万元。

⑧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常德市南源五交化 有限公司2001年一2008年的年检资料、鼎城南源照明有限责 任公司的年检资料、常德市鼎城南源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等书证证明:常德南源 五交化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南源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基 本情况,常德市鼎城南源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至 2010年税后利润总额均为亏损。

(5)投资挖机收入3万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2003年左右和沈富媛合伙做了几个月的挖机生意,赚了 5万元。

②证人沈富媛的证言证明:2003年或2004年,沈富媛邀杨彩霞投资挖机赚了 10佘万元,分给杨彩霞5万元。

(6)2002年至2011年,杨彩霞与余英合伙经营华都公寓下的茶馆赚取利润10万元、与熊艳君、潘勇等人合伙经营新华茶楼,杨彩霞共赚取利润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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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杨彩霞投资几万元与朋友佘英合伙, 于2005年左右在华都公寓下靣开过一个茶馆二年多,投资2至 3万元,纯利润20佘万元。2007年左右,杨彩霞参股8万元, 与几个朋友合伙在下南门附近经营新华茶楼。听杨彩霞称本金 已收回,纯利润2至3万元。

②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杨彩霞在新华茶楼投资8万元, 2003年起在华都公寓303房楼下租别人一间小阁楼开的棋牌 室。

③证人余小林的证言证明:杨彩霞在华都公寓开茶馆的茶 楼是自己借给她的,地方不大里面只摆了一个麻将机和一个桌 子。桌子用于打扑克和跑符子。用了大概三四年。佘小林未在 那里打过牌。

④证人佘英的证言证明:2002年的样子,佘英邀杨彩霞合 伙开茶楼,就在佘英所住华都公寓的家里。经营了近二年时间, 除开本钱赚了近20万元,每人分了近10万元。

⑤证人熊艳君的证言证明:2008年底,熊艳君与潘勇、表 弟宁群三人经营新华茶楼,三人投入部分资金0.5万元)添置 了些东西,半个月左右后杨彩霞加入进来,出资8万兀。约定 茶楼收入四人平分,经营到2011年10月。2011年11月至今, 新华茶楼承包给龙经理,龙每月给四个股东共6000元。从开始 经营至今,扣除7.5万元的投入,熊艳君纯赚10万佘元。

⑥证人潘勇的证言证明:新华茶楼自2009年至2011年上年年每人纯收入共26万元,扣除投资成本8万元,每人大概赚 了 14万元左右。

⑦证人黎瑛的证言证明:黎瑛一个星期偶尔在杨彩霞华都 公寓家楼下一个阁楼里打一二次牌。麻将一般抽500元彩头,跑符子抽300元,杨彩霞负责收彩头,提供饭菜和水果。

⑧证人朱建彪的证言证明:朱建彪于2009年夏天开始,在 牟明德华都公寓二楼的阁楼里打过牌,牟明德基本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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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固 定的牌友,朱一个月去二三次,有时忙起来半年去不了一次。阁楼最多摆二张桌子,牟明德的爱人玩一张自动麻将机,牟等 人玩跑符子一张桌子,30元、50元全名堂都玩,大多晚上去,12点结束,打牌臝钱的人就丢200元或300元不等的彩头,在 那里打牌要管饭。

⑨证人蔡建军的证言证明:牟明德在华都公寓楼下有一间 茶室用于打牌,地方不大,只能摆二桌牌,一桌自动麻将机, 蔡建军在另一张桌子玩跑符子,一般打10元和20元的,蔡基 本上未输过。玩牌时间较长时管饭,臝了的就交200元或300 元饭钱。

⑩证人张维新的证言证明:牟明德将佘小林在华都公寓二 楼的一个40多平米的阁楼改造成活动室,专用于玩麻将和跑符 子,放一个自动麻将机和一张桌子。主要是刘振华、蔡建军、 张维新与牟明德几个常客,一星期打一到三次牌,主要是周六 和周日,晚上打到12点止。因为周六周日打牌要在那里吃饭,赢钱的人每次交300元或500元生活费。

(11)证人张春香的证言证明:张春香到杨彩霞开的新

华茶楼、 华都公寓下面的茶馆都打过牌,和外面的茶馆一样抽水,每桌 牌一天最多抽500元,谁一把牌臝了 500元就抽50元,总数不 超过500元。打牌都在茶馆里吃饭、喝茶,都是杨彩霞请的人 做饭。

(7)转卖房产收入共388 038元。其中常德市鼎城区武陵 镇德安居委会一套房产转卖赚得6万元;长沙星典时代房产转 卖赚得208 038元;转卖紫桥门面给杨超群赚得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关于买卖房屋的协议书》、《收条》、常鼎国用字 第007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常鼎房权字第甲-001229号 房屋所有权证、证人杨彩霞、周秋林的证言、牟明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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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证 明:杨彩霞与牟明德原在鼎城一中附近花2万元左右购得房屋 一套,后以8万元转卖给周秋林,赚了 6万元。

②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书、长沙市二手 房买卖合同(房产备案合同)、证人杨彩霞、杨士群、杨群英、 魏凯林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2日,杨彩霞以419 962元的 价格从湖南金燕置业有限公司购得星典时代4栋2706号房。后 杨彩霞委托杨群英,于2010年8月23日以62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转卖给魏凯林。

③证人杨彩霞、杨超群的证言、牟明德的供述证明:1996年左右,杨超群在紫桥附近购买2个门面,因缺10万元资金, 找杨彩霞拿了 8万元,称该款要么算找杨彩霞借的,要么算杨 彩霞的购房款。杨彩霞表示都可以。2011年3月,杨超群给杨 彩霞20万元,门面归杨超群。

(8)牟洋做红酒生意分给杨彩霞利润共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牟明德的供述证明:牟洋经营过一家红酒公司。 ②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牟洋做红酒生意给杨彩霞一些利润,箅账杨彩霞得了知万元的利润,但杨彩霞给过牟洋本钱,给牟洋装修房子的钱等等,实际从中没有得到钱。

③证人牟洋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杨彩霞 代牟洋回收销往常德的红酒货款约50万元。因牟洋结婚、装房 子、做红酒生意时杨彩霞出过几十万元,故牟洋未找杨彩霞要 这50万元货款。

(9)与杨群英合伙作小生意赚10万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①牟明德的供述证明:杨彩霞和杨群英还做过一年多的卖衣服的生意。

②证人杨彩霞的证言证明:曾与妹妹杨群英合伙做过一些 小生意,做服装生意赚了 10佘万元,做灯管、货板、小型的加工等可能赚了约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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