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设置办法(讨论)揭职院〔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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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管理办法

实验(实训)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提高实验(实训)室建设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具有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数量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和房屋条件,是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发挥整体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教学实验(实训)室必须具有一定量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主任与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设置、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新建实验(实训)室时,由系(部)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编写《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经实训与计算机中心会同教务处、科技与设备处、组

织人事处审核,提交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筹建实验(实训)室”进行筹建。筹建期满,学院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列为正式建制实验(实训)室;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应予撤销,并查清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二)因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由系(部)提出报告,实训与计算机中心会同教务处、科技与设备处、组织人事处及系(部)协商后,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对长期不具备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实训与计算机中心将会同教务处、科技与设备处、组织人事处及相关系(部)协商后,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只有经批准为筹建或确认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才有资格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等财产帐户,按在编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五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为便于管理,根据需要,实验室主任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实验(实训)室分室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负责人,在经费分配、物资设备发放与管理以及其它各项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能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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