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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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

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制度建设质量,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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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备查、审查监督、异议处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 2 / 4

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地税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

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地税机关,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通知”、“决定”等名称。

税收规

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或“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答复如需抄送本辖区,应当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且不得称“批复”。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3 / 4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

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本机关税收

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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