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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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论文

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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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人权,是指“人,因其为

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 人权发展 人权与法治

引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 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广大人民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毫无人权可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权事业也实现了历史性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开展了一系列规模宏大的运动,迅速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建国后,新中国立即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及其攫取的各种特权,同时取得了抗美援朝的伟大胜利,粉碎了帝国主义妄图扼杀新中国的企图。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成功地挫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孤立、封锁、干涉和挑衅,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根本前提。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中国政府反对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1950年颁布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有力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巨大改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中国已经对人权形成了自己的基本观点:1、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2、人权应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不是少数人的特权3、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是各类权利的有机统一4、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5、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6、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发展与政治7、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人权事业的正确途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在人权保障方面共制定近160多个法律法规,特殊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人权建设取得历史性发展。

但是,短短六十几年的建设,我国在人权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黑监狱、食品安全、高物价高房价、强拆、城管打人、智障包身工、基层选举怪现状、国家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等等,这些敏感词都在揭露我国人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国家做出的各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和决策有没有真正地在基层得以落实?如何去考核才能取得真正的督促作用?信访制度如何才能真正运作发挥作用?各种问题亟待解决??有的执法人员仍用传统的法律观来看待法律:法是管老百姓的,不是约束权力机关和管理者的,依法治国被认为是依法治民;一些地方和部门把立法当成显示权力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偏离了法律保护人民权利这一价值取向;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以罚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权原则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中不能得到认真落实。1999年12月,山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上访反映村小学建筑中的经济问题等情况,竟然被公安机关抓到看守所严刑拷打,并被惨无人道地割掉了舌头。2002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就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反映该县上屯镇张清寨村财务不清、村民选举等问题的上访代表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2009,“开胸验肺”事件当中国以世界工厂为自豪时,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是否心意真诚地开门迎接劳动者?“钓鱼执法”、城管暴力执法,各地猖獗的拆迁大队等等??正如前面所述,我国已经在人权保障方面共制定近160多个法律

法规,但是是否真的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一前提,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人权方面真得得到贯彻了吗?

二、法治与人权关系

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社会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治建设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给人们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人权保障更加强调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价值,强调精神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这样有可能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矛盾。表面上看似是冲突的,但是法治和人权是对立统一的。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权利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人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这对创设和发展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很大的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可以为法律权利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制度提供道德基础,从而解决法的道德性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补救法律形式的不足。同时,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没有法治,就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在国际上,人权也必须通过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来保护和促进。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将法治确立为一项重要原则。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关键。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三、 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权利除了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之外,还受到制度不健全、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保障人权,进一步解决我国现存的人权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加强法治建设。

首先,立法方面,我国须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人权法,以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全面保护公民人权。 这个“金字塔”的最高点就是已经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其次就是这部人权法——现在社会各界都在呼吁这

部法律的出台;下一层是中国现存的各种保护不同群体人权的法律,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金字塔”的最底层则是各种保障公民权利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人权立法时应做到尽量详细,明确各项权利,使人民参与其中,继续坚持民主立法,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通过什么途径立法不是单纯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体现法律本质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法律遵守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关系到法律所体现的内容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我国的人权立法坚持走民主之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以人民为立法主体,以人民的实践为立法源泉,以保障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所以,让人民参与立法过程就是明确立法要依靠人民,要体现民主,而不是靠少数人或少数利益群体闭门造车。否则,人权立法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人权立法就会演化成特权立法,维护保障的是特权而不是大众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人权立法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立法,就能做到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就能形成比较切合实际的,能为各个方面所接受的并在实践中行得通的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

同时,我国的人权立法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人权立法应把注重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教训结合起来。其具体做法是,凡经社会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权的措施就把它制定为法律,作为原则来坚持。然而,由于事物是在不断发展的,社会公众对人权的要求和愿望也会不断提高,所以人权立法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立法要相对灵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在有利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进步,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前提下,人权立法也应保持适度的灵活性,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这些往往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可以先试行,例如,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我国宪法考虑到整个中国的国情特别是人口众多的事实状况对此未予规定,但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尝试在局部地区从实际上赋予公民这项权利这些地方性法规中的人权立法从实质上讲并不是违背了宪法,而是根据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做出的灵活变通。

我国人权立法在确定其具体内容时,要尊重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从客观实际出发,联系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觉悟程度和要求,系统考虑法定人权的社会保障能力,特别是物质保障能力。围绕人权立法不仅是从法律上确认人权,更主要的是为了真正实现人权的宗旨。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进一步从我国的社会实际出发,使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不是停留在条文上,而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联系。

执法层次上来说,我们要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就需要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社会公正大致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同时有效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尽管目前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中,对于这类问题有较为具体、详细的的实体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因而与此不同,程序公正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

树立有限政府理念,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因此建立法治政府,首先就需要政府的权利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行政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利的授予同时意味着权利的限定,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设定的限度,法是公共行政行为的依据,越权无效,即“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据“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理论分析,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公民将个人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委托给政府作为其代表进行统治和管理,这种代理的前提是公民利益的满足,因此保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无责任追究就无所谓监督,而无监督决策就会失控,违法决策、不当决策和失误决策就必然产生。因此,可以说,缺乏责任追究的决策体制是不健全的,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决策的责任追究制。为此,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制度,完善具体的监督机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人权司法方面,我们要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司法,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应该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改革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分立制度,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规范再审程序;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约束机制;健全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规范公安执法行为。

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保障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司法机关应更重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人权的作用。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能分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特别是建立特殊人群的人权司法保护制度。在这里,我们非得注意在世界上都能惊天动地的中国农民上访问题。这反映出我们的农民基于文化、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确实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是法治不力和正义不张的直接产物。

四、 小结

尊重保护人权和建设法治社会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和目标,法治是人权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要求会越来越高,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会认真对待法治。人权的保护,需要加强法治建设,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入手,在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时候,完善人权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为人权保护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通道。只有将人权与法治真正结合起来,我国的人权事业才能取得更大的质的飞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7o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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